(3)英国。英国通过议会对国有企业实行国家管理。其一是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都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议会对依法建立的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和权力大小予以确定,这些方面的变动也须征得议会的认可。二是通过授权给政府各主管部大臣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主管大臣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国有企业要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和账目,稽核审计长要向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对国有企业账目的审计情况。
(4)日本。日本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其一是业务管理。日本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和方向、事业计划、产品价格、收费标准都被置于议会或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企业自主权非常有限。其二是财务管理。日本国有企业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财务的预决算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和监督。政府通过各种财务报表和事业报告书对国有企业实现财务管理。各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和事业报告书一般要与大藏大臣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大臣批准。政府四现业(造币业、邮政业、日本银行券印刷业和国有林区业)的预算必须在内阁决议的基础上制定,然后提交国会审查、批准。国有企业关于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筹措、运用和运转情况都由政府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限制。国有企业借贷或发行债券,一般要经主管大臣批准。未经主管大臣批准,企业无权支配企业利润。其三是工资管理。日本四现业的工资制度由国会或政府直接决定。其四是人事管理。四现业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有关的人事权由政府掌握。其余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权一般也由国会或政府掌握。
当然,日本对国有企业的政府管理(管理集中程度太高、控制过严,企业不竞争、无破产、效率不高)在1980年代中期进行了一些改革:下放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干预、民营化(变国有为公私混合所有的股份公司)。
(5)瑞典。瑞典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1960一1970年代,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生产和经营受国家政府的控制,政府对国有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或半指令性计划;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实行股份公司的企业不到2/5;企业管理忽视法制化和规范化。从1980年代开始,瑞典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实行规范化、法律化管理:大力推行股份制(国家控制51%以上的股份),实行董事会管理,董事长由政府提名选举产生;运用宏观经济手段(税收、财政预算拨款的投资基金、工资)对国有企业实行间接管理。
(6)新加坡。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有三种类型,即国营企业、国营公司和国有公司,国家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其一,对国营企业的管理:直接的广泛的管理与控制。国营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在人事安排、资金管理、财务预算和收入分配方面都没有自主权。它的全部资本或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总理推荐、总统任命的主管部的常务秘书接受主管部长的指示并代表主管部长对国营企业进行管理;企业的预算、资金的支出等财务方面的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财政部审核,最终决定权在财政部;国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由国家的统一基金安排;国营企业的公务人员的任用条件、报酬、服务期限等由国家公用事业委员会统一规定。其二,对国营公司的管理:政府控制董事会。国营公司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总经理由政府任命;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由财政部管理和控制;政府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三,对国有公司的管理:以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国有公司与私有公司一样,没有任何特权;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参股以及不同的控股程度对企业实施控制;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公司通过增加政府出资额(股份)予以重点扶持,以此调整产业结构;对从事出口、远洋运输、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的国有公司以及企业从海外购买生产设备提供税务优惠和财政奖励;吸收民间社团组织参与国家对国有企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
2.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限于篇幅,我们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制度安排的介绍集中在企业领导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方面。
(1)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考察各国的企业领导制度,我们会发现,其共同的方面是,领导制度都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大多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于国家股所占比重大,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实际上受国家政府的控制,政府的意图往往通过董事会在国有企业中得以贯彻。董事会按其成员的身份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官员组成的董事会;另一类是由政府官员和企业内部人员共同组成的董事会;再一类是经政府批准的非官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一般有三个主要职能: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债权评估和任免主要管理人员。董事长的任命也有三种情况:国家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90%以上的公司的董事长由政府直接任命,或由政府官员担任;国家控股在50%以上的公司,其董事长由国家提名,股东大会通过;国家控股50%以下的公司,其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最终须由政府认可。这样产生的董事长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往往与政府有关领导保持着磋商的关系。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各国国有企业领导制度方面的差异是,美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全权负责,决策和执行相分离,董事会进行企业高层决策,经理全权负责的管理委员会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日本:企业最高决策结构和最高执行机构一体化。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但其成员兼任各部门的负责人,他们既是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集体决策,共同负责。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察人,没有监事会。法国:两种模式: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单一委员会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董事长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几乎全部的权力。董事长任命总经理协助其工作。在双重委员会制下,公司的管理机构分为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作为执行委员会活动,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董事会每三个月向监事会报告一次。董事会的某些重要决定须经监事会同意。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也不能成为公司的雇员。德国:双重委员会制。监事会的地位很高,实际上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则成为监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同时,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相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2)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结构。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划分的。国际上通常把国有企业从组织制度上分为国有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公司当然是以盈利为基本目标的法人组织,但各国的情况又有所差异。国有公司在国有企业中的比重可能不同。瑞典90%,国家股份全在51%以上,在80%的公司里国家拥有全部股份。意大利和巴西的情况与瑞典相类似。而在德国,公司仅占国有企业的一半左右。国有公司形成的方式可能也不同。
控股公司是通过掌握其他公司股份从而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控制者叫母公司,被控制者叫子公司。控股额的大小一般取决于子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控股公司一般有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只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本身不从事商业活动,后者则一方面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另一方面自己也从事商业活动。意大利的综合I生国家控股公司具有典型性。
公司组织结构是指公司各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它的三个基本要素是部门化、管理层次和委员会。部门化是指把企业职员编组,使其成为可以管理的单位。管理层次一般有决策层(高层)、执行层(中层)和作业层(基层)三个层次。委员会就是一个团体。根据以上三个要素,大型国有企业(公司)组织机构可以有三种基本类型:分权式管理的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第二节俄罗斯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
一、国有经济受到重视
在经济转轨的早期,俄罗斯只强调私有化,对国有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很少顾及。1996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当时的领导人开始强调国家要控制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叶利钦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指出:“俄罗斯经济虽然将以私营企业为主,但仍保留国有企业和国家控制的股份,同时将对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在别的地方还指出,国家应占有51%的国有大企业的股份,还应合理管理国有资产。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在其制订的经济发展中期纲要里也强调了这一点:“必须保持必要的国有资产总量,这一总量应该包括那些生产的商品和服务对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国家掌握50%以上的股份)和区段额(国家掌握25%一50%的股份)。”基里延科政府则更明确了:对于天然垄断部门的企业必须保持国家所有或国家掌握控股权;战略性国有资产不能实行私有化,不允许出售大型战略企业的股份控制额,如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和石油运输公司的股份控制额。后来的普里马科夫政府也有类似的说法:“对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制股份、联邦不动产、未完建筑工程和国外资产要进行有效管理。”
由于俄罗斯的经济转轨还未完成,各种经济力量的调整和结构优化过程还要继续下去,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问题还未能有一个确定性结论。官方没有规定(这可能是明智的),学者的主张也不尽相同。一个大致的比例区间是20%一40%。在俄罗斯,人们重视国有经济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生产社会化、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公共职能等等。
国有经济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在一个经济中的具体存在形式主要是国有企业。因而,对俄罗斯国有经济的关注,必然落实在俄罗斯的国有企业上。本文则主要是从企业制度的角度讨论俄罗斯的国有企业。
二、俄罗斯的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的意义
因为国有企业的实质是公营企业或政府企业,要讨论它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就得从政府的经济职能说起。
1.政府的经济职能。国有企业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实质上体现一种政府经济职能的运作及其效果。政府具有经济职能并以此进入国民经济运行之中是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根据各国的经济实践,政府的经济职能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管理。这是指由各级政府实施的经济管理。它与国家的经济职能有所不同。国家的经济职能还包括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职能,而政府的经济职能只是执法的职能。政府对于社会经济的管理,包括经济发展计划管理、产业结构及布局管理、财政与金融调控、经济纠纷仲裁、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管理、对外经济往来及贸易管理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保持社会交换的大体公平。
(2)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是由政府负责的,这包括公益事业和市政管理两方面的责任。公共图书馆、公共休闲场所、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系统、清洁和垃圾处理工作、文物保护和博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作为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私人在这方面的出资纯粹是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贡献。
(3)直接投资经营。政府的直接投资经营具有干预市场的重要意义,这是一种有效的一定程度上不可缺少的方式。这种投资的意义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国家的政府对非竞争领域的资产经营控制和特殊时期政府的直接投资发挥的巨大作用上。
(4)公有资产的管理。这当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经济职能的特殊表现。公有资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政府经济职能,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公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它与一般政府投资形成的公营资产在性质和作用上都是不能混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除了有投资形成和管理公营资产外,还有一项特殊的非社会主义国家所没有的代表国家管理公有财产的职能。
(5)基本的公务消费。政府部门的庞大的消费开支也构成一项政府的经济职能,但这不是指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薪费用,而是指政府办公所需要的购买商品与服务的支出。在现代经济中,一定时期内政府的购买在品种结构和数量大小方面的有意识调整,对市场的供求会产生某种能动的作用,对于改善市场环境,有限度地影响社会生产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2.国有企业的地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其他经济成分不可替代的地位。
(1)国有企业创造的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稳定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大约是20%左右,并且能够稳定地保持这一比例。
(2)国有企业垄断军工生产。国有企业和军工生产有着内在的联系,在战争仍为人类生存的威胁的世界里,国有企业垄断性地生产军用产品。私营企业的军品定货没有也不会动摇和影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