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决策就是要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中大事和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些事项主要有: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村民会议由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是本村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表达村民的利益和愿望,因而也是村民自治组织最高级、最完善、最有权威的组织形式。民主管理,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自己管理村内事务,维持村内秩序。因此,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从实际情况看,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村事务的愿望不十分强烈,能真正实施付诸于行动的更少,大多数村民感到无力改变现状。比如,在上述对甘肃村民自治的调查中,在所有受访者中,15.7%的人希望公开所有涉及村事务的内容,其中,绝大部分村民对村委会及村集体各项费用的支出最感兴趣。但有78.7%的村民不知道该了解哪些内容,67.3%的人认为很有必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公开讨论村务工作,32.3%的人希望村里能组织集体活动并愿意参加。
尽管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各村不一,讨论的内容差别也很大,但是涉及讨论的内容与村民关心和应该讨论的问题有很大差距。“不了解会议内容”和“不知是否召开过村民大会(村代会)”的村民共占总数的67%;认为“年内召开过村民大会(村代会)”的有157人,其中,了解会议内容的只占15%。从村民大会(村代会)召开方面看,157人中,除39人认为“能够按时按规定召开”外,大多数被访村民认为“不常召开”,约占总人数的39.3%。
4.缺少民主监督约束机制
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合作信任关系薄弱,村民与干部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的制度约束。
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监督村中重大事务。民主监督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二是村务公开,就是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种类事项公之于众,接受监督。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实施,使村务工作更加民主化、公开化,使村民自治有了可靠的保障。尽管从理论上讲,村委会与村民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实际上由于村民自身的素质问题、村民代表会议在实际上的流于形式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使得村民并不能有效地控制社区公共资源,难以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干部能否公平公正地行事,靠的是个人能力、品质和内在激励。由于村民不能有效地参与村中事务的实际决策和管理,又无法对村干部实施很好的监督,在村委会与村民进行土地承包、公粮缴纳、提留款收缴、社区就业、农业生产服务等制度性互动过程中,自然会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在发达地区,因为村干部控制了一些乡镇企业,多吃多占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对干群关系影响不大;而在贫困地区,群众对此十分反感,这严重地影响了干群关系。
在民主监督方面,西部农村村民自治方面首先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村委会与农户之间合作信任关系薄弱。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托其管理社区生活的公共事务,就使村委会与农户的关系建立在合作信任的基础之上。但是一般来讲,村中工作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行政工作,二是村民自己的事务。村委会的职能相应包括落实国家行政工作和提供社区服务两方面。社区服务职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社区资源条件和村干部的威信、能力及内在激励。工作方式主要是示范引导联系,形式主要是契约关系,实现基础是村民自愿合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分化,利益群体的重组以及社区流动的加快,村民对村落资源的依赖程度不同,对村委会的需求也不尽相同。特别是西部农村经济的落后和农民生活的贫困,增加了村委会落实行政任务的难度,而村委会承担的行政任务却带有强制性质,如各项税费的收缴、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等都是硬性任务,村委会时时处在基层政权组织的压力、督促之下。村委会履行的能力往往表现为前者“弱”、后者“强”,正好与农户的愿望相反,使村委会和村民的合作信任关系大为降低。
另外,民主监督的效果不明显。从对甘肃省调查的情况看,无论是村民针对干部,还是干部针对村民,都缺乏一个有效的制度约束。首先是村民缺乏约束干部的有效办法。这一矛盾集中表现在村财务公开方面。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村干部对于财务完全公开尤其是费用的公开存在不小的抵制;另一方面,村民不知如何行使手中权利,以有效地约束干部的费用支出。其次,干部同样缺乏约束村民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村提留各项费用的收取上。“收钱难“是西部农村村干部最为头痛的工作之一。很多村民对提留拒绝缴纳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部分村集体提留款被村干部吃喝掉了。
另外,相对于其他村事务性工作,村民对“财务公开”的要求最强烈。被调查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农民负担是一个既敏感又沉重的话题。由于它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当然关心他们的钱花到哪里去了,怎么花掉的,是否能够节约以减轻其负担。因此,财务收支是村务公开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也是最具代表性的话题。
被调查的三县九村的“财务公开”程度差异很大,这与村委会干部的素质和村民参与村事务的积极性有密切关系。虽然只有13.7%的村民认为目前村事务中“应该知道的都想知道”,但其中认为“首先应公开财务收支”的占九成多。村民普遍最为关心的是村提留及其他村财务所涉及的支出情况。但即使是在这一问题上,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尽管较其他问题高,总体上仍然不算很高,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不大。
比较村务公开后的监督效果,总体上村民认为对公布财务结果的真实性“不好评价或不能评价”的占大多数,有51.3%;表示基本满意的有29.0%;不满意的有19.7%。比较各村,满意率最高的是皋兰县石洞乡豆家庄村,达51.6%,“不好评价或不能评价”的占25.8%,“不满意”的有22.6%;最不满意的是皋兰县的庄子坪村,三项指标分别为13.0%、67.4%和19.6%。在“公布财务结果满意率”最高的豆家庄村,村民对村委会的完全信任度为58.1%,居九村第二位;相比之下,庄子坪村仅有21.8%,仍名列九村之尾,从两个方面印证了村财务管理是影响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系好坏的直接因素之一。
因此,无论是监督难,还是收费难,其症结归根结底集中在财务公开上。财务公开了,村民明白了他们所缴纳的费用去向,无形中约束了村干部在财务上的支出。而财务公开的实施最终是由有效的制度约束作保障。
5.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没有理顺
在农村基层政权关系方面,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没有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不适当的政府干预。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应当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乡镇实行党政联合办公,村级也是一套人马,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外,一些乡镇政府干部认为,过多强调村委会的自治权利,会影响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政治权威,不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西部农村经济落后的地区,以农业资源为主导的社区,集体经济薄弱,乡镇干部出于政府职能需要,图工作方便,使村委会成了乡镇政府直接任免管理的“准政权”组织,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人事权,决定村干部报酬。村委会职位系统的建立成了政府行为,村民的委托权利难以直接实现。而在社区服务职能发挥上,村干部一味“等、靠、要”,缺乏主动性。
在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上,村民与乡一级政府的联系比较松散而影响其对乡级政府的信任度。从对甘肃省调查的情况看,尽管村民对村委会工作有或多或少的不满意,但在直接要求其“对村委会是否信任”进行评价时,总体平均信任度(包括完全信任和基本信任)达到84.7%,高于对乡镇级政府的76.3%。其原因有:一是村庄所处地理位置偏远,与乡政府联系松散,阻碍了村民与乡政府之间的沟通。皋兰县石洞乡的豆家庄村和定西县黑山乡的大庄村对乡政府的信任度不做评价的比例较高,分别占本村被调查人数的16.1%和26.5%,而其中绝大部分人表示不做评价的原因是对乡政府不了解。二是村民对乡镇干部存在着不信任和不满情绪。比如,庄子坪村的“不评价”比例也很高,达到21.7%,但与上述两村截然相反的是该村地处县、乡两级政府所在地,其原因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空间距离差距”。归结其中原因,主要是由于对乡镇干部的失望情绪所致。
在乡、村两级政府之间,村民倾向于同村委会沟通;在与村委会沟通时,村民更愿意与村委会干部个人沟通。相比较,村民代表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村民代表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村民愿意与村委会沟通的原因在于他们与乡级政府的陌生感,产生信息阻隔。有约6.3%(48人)的村民明确表示他们对乡级政府不了解、不接触,有2.3%的人因此而对其产生不信任感。而针对村级政府,不沟通或不知如何去沟通的占到44.3%,与村干部个人沟通的占37.0%,其余方式仅占18.7%。由此看来,会议制度和村民代表制度在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属薄弱环节,在村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中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不想”或“不知如何沟通”的村民占总人数的近五成,与沟通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效率是否及时密切相关。有近50%的被访问对象不看好沟通渠道(其中,认为“沟通不畅通”的20.7%,“不能判断是否畅通”的26%),认为“能及时有效地沟通”的只占45%,而认为“沟通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和“不能做出判断”的占到了55%。
村民愿意同村委会沟通,是因为村委会在稳定乡村小社会的秩序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例如在问到“家庭或邻里发生纠纷时”,58%的村民愿意找村委会解决,占大多数。几乎所有村民认为“在本村生活”有安全感。尽管,56.3%的村民认为“安全感”来自于“传统风俗好,民风淳朴”,也有26.3%的村民认为安全感来自于“村委会治村有方”或“两者兼而有之”。这说明了村民对村委会有一定的依赖程度。村委会从行政上并不作为一级政府组织,村委会主任也不是上级政府任命的政府官员,但对于农村中“村委会”这个特殊的“社区管理者”而言,它不同于城市里的街道办事处,它既有街道办事处的功能,还兼顾部分派出所的治安保障(主要是调解纠纷)功能。西部农村地广人稀,各自然村之间相距很远。在很多时候,村委会在处理一些邻里纠纷上会有比较大的作用。相应地,村民对村委会的依赖程度也会同比增长。遇到家中有事时,86.7%的村民的第一反应是求助于本家族成员,只有10.5%的人会想到村委会,但其中绝大多数人表示之所以求助于村委会,原因是“大事,亲戚解决不了”。
综上所述,我们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可以做出如下的评价。
第一,村民自治起点很高,发展迅速,但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差异很大。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于广西罗城、宜山等地的村民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及其框架,并得到了充分肯定。村民自治从无到有,对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实际工作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村民自治确实呈现出全面推进的态势。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各地在全面推进的速度、力度和质量上差异很大。地区与地区、县与县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和前提,各地为了完善村民选举制度,下了很大功夫。但村民自治不能仅仅局限在民主选举上,还要注意抓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有把四个民主都搞好了,村民自治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搞好“四个民主”,目前不仅在村民自治推动者那里形成了共识,在各地具体实践中也创造了好的做法,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差异很大。有一些地方经过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注意团结村民,不接受村民监督,而是独断专行,侵犯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另外,有的地方虽然届届选举,但十几年都没有换过村干部,其中尽管不乏一些由于工作努力勤恳而连选的村干部,但也存在少数干部的当选不以村民意志为转移的现象发生。在很多村中,许多事依然是少数干部们说了算,村民会议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村民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第二,基层政府在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当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