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要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组织的活动一定要置于会员的监督之下,要以充分民主的方式管理民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经过会员授权来进行管理;坚决杜绝个人控制并利用合作组织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实体现象的发生。
4.要坚持服务和盈利并重的运作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部地区组建和发展农业专业化合作社,必须坚持“服务”和“盈利”并重的原则,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
按以往的国际惯例,合作社组织是小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时代发展了,但这一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但在西部地区,在经济水平落后,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无法给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帮助的情况下,实行服务和盈利并重的原则是必要的。作为合作组织,首先要对内搞好服务,这是合作社的基本道义和义务,服务搞不好,就无法吸引农民入社。其次对外要盈利,要追求经济利益。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追逐盈利,不搞企业化经营,就难以生存,也必将失去农民的信赖,退社现象就在所难免,继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合作组织在重义的同时必须重利,发展合作组织必须顺应市场经济法则,进行企业化经营,这是现代合作组织发展和壮大的必然要求。
5.要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引导和扶持。
一是要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有关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在当前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先行出台有关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暂行条例,为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规环境。
二是要制定灵活的扶持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要总结典型,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增强干部和群众参与发展农村新兴专业化合作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付、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新兴的专业化合作组织。
6.要多种形式发展,尤其是要鼓励合作组织的创新
目前,不仅在西部地区,就是在农业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都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不同,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因此,要因地因时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共同发展。
应该懂得,创新是发展最快最好的形式,当然是结合实际的创新。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也需要创新式发展,突破一些常规、一些模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才会有特色,有生命力。应该肯定一点,在农业专业化组织建设发展中,凡是能够存在的就是有一定的生命力,就是对农民有一定的好处。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境况、增加农民收入的合作组织,不管其存在的形式如何,就应该允许其自由发展,不宜过分强调什么或反对什么。在专业化合作组织服务的内容和手段上,在运作的方法上,也应坚持多样化发展原则,毕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农民的需求不同,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实力也各有差异。比如,湖北省总结出的民营农庄就是一种值得研究重视的新的农村组织模式。
7.要通过试点、培训来普及合作组织知识
专业化合作组织在西部地区农村是一种新生事物,对其正确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专业化合作组织本身,也要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完善、规范、成熟。实践证明,通过试点、培训是普及合作组织和合作组织知识的最有效办法。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证明,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想普及和发展专业化合作组织,并使其健康发展,就必须先抓试点示范,然后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的做法,既可获得正确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合作组织的经验和知识,为下一步的推广普及打下科学的基础,又可使个体农民亲自目睹参加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好处,从而调动更多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推广成功经验时,政府不能强迫,尤其是不能强求农民照猫画虎,要让农民自觉地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接受这个新生事物,自愿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各种合作组织发展类型,这样才最有生命力。
培训是深化认识和推广普及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对各市、县、乡主管农业的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这样,既培养了一些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又培养了一批具体管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户。通过他们去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什么是专业化合作组织,为什么要办专业化合作组织,怎样把专业化合作组织办好。
(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建议
西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正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从总体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还比较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利益联结机制还待进一步完善,尚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针对目前的发展状况,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对策措施。我们认为:一是要在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做强做大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要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设,使其不断规范、完善、成熟,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1.培育龙头企业,增强核心力量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关键。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是“公司+农户”,即龙头企业带动型。预计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公司+农户”仍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导类型。尽管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存在着多位主体——公司、个体农户群、基地或中介组织,但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组织生产、深化加工、提供服务、带动农民等综合功能,有较大规模、资本雄厚、较高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强,愿意和参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特点。把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才能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才能使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发展。这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也可以说,龙头企业是整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核心力量。
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应当把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来抓。要坚持规模大、高技术、高效益、外向型、多带农户的原则,拓宽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路子。龙头企业只有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壮大,才会有长久不衰的生命力。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要求不能过高,扶持不能过头,应该尊重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
发展龙头企业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大中小并举,多种形式推进,努力实现资源、资金、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要着力完善龙头企业功能,上水平、创名牌,努力提高开拓市场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打破所有制、地域、行业界限。鼓励龙头企业到农村租赁、承包土地,建设原材料基地。
龙头企业本身则要通过有效地整合内部资源、用现代营销手段来开拓与建立市场营销网络、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管理能力等各种内部挖潜措施,维持并增强企业竞争优势。龙头企业还要通过吸纳外部资源,包括组建合营企业,吸收外来资本,开展技术转让,实施战略联盟,进行长期融资,进行兼并、收购、控股、参股以及发行债券、公开上市等多种手段,使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与扩大,以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龙头企业还要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吸收和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品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注重引进和培养人才,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到企业入股,具备条件的企业要自建科研开发机构,创造企业技术进步的新机制。
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体制创新,积极探索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素质,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新型的企业家队伍。
2.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完善内部的利益机制
根据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运作的特点,目前,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主体不是一个,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必须妥善处理好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健全利益机制,解决好当前“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高的问题。
利益机制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机制。一体化经营组织,必须对其参与者(龙头企业与农户)拥有某种利益诱因,即经济利益的吸引力。在实现一体化经营组织整体目标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各参与者各自的目标,这是一体化经营组织保证其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实现一体化组织的整体目标与参与者各自目标的最佳结合,则取决于组织制度的保证和实际运用的规范。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要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机制创新,保证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诸多环节中,农民处于提供原材料的初始生产阶段,是利润最低的环节。随着农产品加工增值,其利润也不断增加。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把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高额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原材料生产环节,让农民获得从原材料生产到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平均利润,实现利润动态平衡。但这必须通过股份合作制模式,龙头企业与个体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经营利润。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利益机制,必须是互惠互利、具有“双赢”效果。龙头企业通过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发放贷款贴息、赊销生产资料、实行保护价格收购等措施,带动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给农民带来实惠;农民也要按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长期满足龙头企业的需要,不可能存在只让农民多得实惠的利益机制。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利益机制时,必须把握几点:第一,签约各方制定完备的平等互利的产销合同;第二,合同要明确规定签约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运行规则,违约罚惩办法;第三,签约各方均为平等的合作者或平等交易伙伴,自愿签约,自觉履约,尤其是在合同价格的议定上,要体现民主与公平:第四,合同是有法律效力与约束力的,需要有鉴证人或经公证。
目前,在各地时常发生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引发合同难于兑现,特别是农民往往因市场价高于合同价而不按合同向企业交售农产品的情况,企业无法应对众多的农户,显得束手无策。因此,要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和信誉观念。要严格执法,强化合同监督。但是,当前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它已经成为有政府参与的行政行为、社会政治行为,加上龙头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农户又是成千上万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公婆”都是政府,司法机关很难公正解决龙头企业与个体农户的合同纠纷。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一般的加工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它要带动农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能使所带动的农户得到实惠。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比一般的加工企业复杂得多,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看做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在运行中出了问题,就会影响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目标和参与者各自利益目标的实现,造成利益机制无法正常运转。
3.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积极扶持产业化经营组织
在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无论是农户、企业还是市场都显得不成熟。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各级地方政府主要应该在两个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协调、服务的作用;二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发展和组织建设的重要保证。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设方面,要扮演调控者、服务者与支持者的角色,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序、健康、快速发展,保持效率和公平;要积极支持各地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要发挥好规范、协调与监督的政府职能作用。不直接干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经营活动,政府要把注意力放在,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协调各自的利益关系,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监督合同的执行与履约等方面。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具体的扶持政策,帮助新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尤其是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四川省的一些政策设想,值得西部其他省区借鉴。
在税收政策上,实行特殊优惠。应该把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视为同一纳税单位,把基地作为企业的“绿色车间”,免征农业特产税,由企业统一纳税。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允许龙头企业税前提取利润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计入成本。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
在运输销售上,建立“绿色通道”。重点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以及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核定发放“绿色通行证”,制定优惠政策,确保运销渠道畅通。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市场用地要优先支持,收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从优。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给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
4.要通过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