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经济立法的原则
925.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除了彼此地位独立、相互利益不同之外,还有经济性质的差别。每一经济主体都具有归属于某一经济性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曾经是有差别的。
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而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限制和改造的对象,在法律的保护上则是注重对前者的保护,而淡化后者的利益。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成分的存在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只有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才能建立起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根据市场经济这一客观现实,经济法就将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促进各经济成分之间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
根据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济法应对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予以确认和肯定,对多种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的利益施以平等保护,并规定出相应的平等保护方法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926.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机制是指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生产和服务的机制。市场机制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推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市场机制又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适当控制,就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损害民众利益,造成经济的无政府状态。
因此,国家又必须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通过这种调控,以控制经济总量和重大生产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大体平衡,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的波动。经济法作为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协作关系的重要法律,理应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济法应对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性质、内容、手段以及相互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得宏观调控不致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同时又为国家管理和适当干预经济提供一定的范围和空间,以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计划法,赋予国民经济各类计划相应的法律地位,来强化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加强计划的统一性和科学性;通过制定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银行法来加强统计、审计信贷的监督;通过制定市场管理法来加强商品流通管理;通过制定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社会再分配和人、财、物的合理使用;通过制定竞争法、价格管理法来规范市场行为等。
927.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组织的本体利益是指其自身的利益。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
因此,经济法应将各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但是,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关系,这不仅在于任何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利益关系,而且还在于任何经济活动都与经济活动参与者之外的主体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应在保护经济组织本体利益的同时,协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首先,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应当协调一致,不能以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方面的利益。这不仅包括不同层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如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而且还包括同一层次的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
其次,各个经济组织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致。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两者的结合上,现代法学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普遍强调,本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利益,在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利益为优先。
因此,经济法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实际上,我国现已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是保护社会利益、体现社会利益优先的立法表现。
928.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实质就是竞争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有市场就有竞争。市场经济以其竞争规律达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生产要素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表明,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和竞争者,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应将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其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运用合法手段,在平等的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下展开的竞争性活动。经济法律规范应着力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在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的实现。与此同时,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实际是依赖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实现的。经济法应将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其重要任务。
以上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彼此补充的,共同指导着我国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929.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而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其特性就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即要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这种本质反映到现象层面,就形成了市场主体的平等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和规则的统一性、市场范围的开放性和竞争结果的分化性等六大特点。
与市场的以上本质特征相适应,民法原则本质地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恩格斯在考察了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初期的商品经济关系后得出结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在现代国家中,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准则”。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作为自己的特质,民法以主体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二者完全吻合。
由此可见,民法作为市场机制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是由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最基本的法律需求,其授权性的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本质地层现了市场经济固有的特点。
930.经济法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法律需要
市场本身有一种使供求趋于平衡的力量,能够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市场经济靠价值规律进行自发调节具有局限性、盲目性和分化性,此即所谓“市场失灵”。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即印证了此点。
二战后,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种经济思想在法律上得到表现,这就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以追求效益和公平的平衡为出发点,在尊重价值规律、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国家对经济作适当干预,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弥补了民法调整的不足。
931.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它们共同服务于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任务,其目标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这需要二者在不同的领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有下列不同:
(1)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调控关系时,它与当事人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调整流通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领域中的经济调控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是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除了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外,还采取命令与平等相结合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民法强调个人自治,体现的是个体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的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则可以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都会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们日常所说的经济法往往包含了二者的内容。经理人作为经济关系的主体,对民法和经济法都应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鉴于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中以后章节所称的经济法,除特殊指明外,是包含了民法和经济法在内的广义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