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21300000011

第11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3)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法定理由,只受到程序性限制。即,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合同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新增了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与原《劳动法》的规定有所改变。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重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

本条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指:“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前一条是规定劳动者无需理由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而本条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解除权。本条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劳动者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解除,即上述列举的六种情况。其二,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存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对这些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可即时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本条是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协商解除外,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本条就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只有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后该条不再适用。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事先曾告知劳动者其录用条件,否则不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最后,对劳动者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

本条新增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我国对全日制劳动关系强调“一重劳动关系”,本条就是具体体现。但本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存在一定难度,首先用人单位要知晓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其次,劳动者的兼职要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再次,如不构成严重影响的,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本条,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劳动者存在兼职,劳动者的行为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对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身份证件等。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如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需提前预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就是对此的规定。本条基本维持了原《劳动法》的规定。需说明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按照本条的规定,口头通知无效。

而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可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对此,用人单位拥有选择权。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者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第一部分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释义]

本条是对裁员的规定。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组织的变革与创新成为核心竞争力,裁员对企业而言已成为“常态”。裁员已经不仅是早期的经济性裁员即关闭亏损的部门,还出现了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即为了优化资产质量把效益不佳的部门解散。

我国对于经济性裁员有专项的严格规定,通过规范裁员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发生经营困难、破产整顿等情况下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或一方依据法定条件提前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有过失解除和无过失解除。有过失解除主要是指违纪解除;无过失解除必须是符合法定理由的解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解除限定在四种情况下,其中对经济性裁员的解除条件,要求的更为严格。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为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定程序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经济性裁员将导致劳动者失业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经济性裁员中法律对企业设置了一系列限制:

前提限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限制: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采取如下程序:

1.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2.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4.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员顺序限制: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再招用限制: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不能裁减: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五)残疾职工;(六)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只能裁减1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得裁减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同类推荐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区域法制研究(第2辑)

    区域法制研究(第2辑)

    本书从七个部分对区域法制进行研究:干旱区水权制度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区域法制里程回顾,国家法与民间法,区域经济法制,三农法制,民族法制,司法制度建设。
  • 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给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次农村基层社会真正的、全面的直接民主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热门推荐
  • 炼乾坤

    炼乾坤

    在武道昌盛,元气纵横的元武大陆。英年早逝的华夏古武天才叶重,看他如何窃取阴阳,掌握生死,炼化乾坤,打造的属于他的武道世界。
  • 医毒

    医毒

    驾毒御医,神秘天赋,能拼好爹——这就是姐的新生!傍个高冷艳的天才皇子,带着无敌灵宠闯荡异世,姐非软妹,姐是真腹黑!咳……总之一句话:光长得漂亮不算什么,过的漂亮才是王道。
  • 上古世纪之新纪元

    上古世纪之新纪元

    远古的历史已成为散碎的传说,战争的号角却不曾停止过吹响。背井离乡来到新大陆的哈里兰、兽灵、诺亚、精灵厮杀不断,原大陆的封印正在崩裂,隐匿黑暗的恶魔筹划着颠覆的阴谋。我们的主角在这个变革的时代走出了荒僻的小村落里,迎接他的又是怎样的新纪元呢?故事就从这开始。
  • 等你来

    等你来

    有的人见上一面就会误了终生,比如宋佳和管羽风。宋佳是典型的狮子座女生,哪怕爱到骨子里,也要保持傲气,你若不来,我可以等,但绝不会送上门去。偏偏让她遇上喜欢欲擒故纵的管羽风,历尽艰难最终还是没能在一起。虽说亲情难舍占了很大原因,但终究还是败给了自己骄傲的性情。虽然讲的主要是管羽风的故事,但里面的配角,不管是孙小鱼还是沈南,或者唐茜,他们心里都有一句潜台词,那就是“我在等你来”。可是这句话,自始至终,谁也不曾说出口。
  • 大虚无天魔主

    大虚无天魔主

    什么是佛?慈悲为怀,虚情假意,为了所谓的仁义道德连爱的人都不能守护就是佛吗?我吴青誓不成佛!只因我无心无情,我只想默默守护着将心带给我的人,即使与诸天神佛为敌,堕落成魔,为天地所不容又如何,因为……我是只为你而存在的啊…什么是佛?慈悲为
  • EXO承诺一辈子

    EXO承诺一辈子

    承诺过的一切能挽回吗,能回到当初的美好时光吗,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心碎了,无法复原。我只希望你们不要忘记当初的承诺,哪怕不相信我。
  • 无敌典狱长

    无敌典狱长

    无尽荒泽,魔物肆虐,神州萧条,生灵涂炭。……穿越异界,获得一所随身监狱,可以把击败的敌人统统收押。先抽取功法,再剥离秘宝。最后也别闲着,去做苦役,给我创造价值吧。很嚣张的那个,我召唤十个狱卒,你别跑啊。至于你,不想进监狱,想将功赎罪?那来做个见习狱卒给我当打手吧。……当别人苦苦寻求顿悟突破时,他已经在数万苦役的帮助下修为灌顶,扶摇直上。当天才们为一丁点机遇而沾沾自喜的时候,他的功德塔在苦役们的建造中已耸立万丈,大气运大机缘凝于一身。
  • 一夜奈良

    一夜奈良

    18岁,奈良的错误邂逅,她一夜承欢换来他一张天价支票。21岁,电梯间的意外重逢,她一朝失足换来他一纸卖身契约。她说:“纪总裁,办公室作案有难度,实施操作需谨慎。”他说:“杜老师,潜规则技术我在行,业界良心有保障。”当她捧着热腾的爱心便当苦等他两小时,换来的却是他拂过袖口的褶皱,任妖冶女子挽着,冷得透彻心扉。当他拿出鲜红的国家认证静候她大半夜,看到的却是她牵着可爱的稚子,在帅气男子怀中,笑得花枝乱颤。傲娇女老师PK腹黑大总裁,薄荷迷情,一见侵心。
  • 退休兵王在都市

    退休兵王在都市

    华夏某特种部队退役士兵晓炎回到白云市在这里他遇到了种种以前服兵役所不会遇到的事情。
  • tfboys最美四叶草

    tfboys最美四叶草

    七月,是个特别的季节。这个夏天,经历了初见的欣颖,相逢的梦瑶,失忆的筱婕,离别的蔷薇……我们的开始,是从比赛相识,。兰欣颖:天空很远,花期太短,我们相遇太晚,却不够勇敢。缘筱婕:我在南窗,望着北苑,雨那么惆怅,浸湿了我的眼眶。梦瑶:我从没被谁知道,所以也没被谁忘记。在别人的回忆中生活,并不是我的目的。王俊凯:人的一生会遇见两个人,一个惊艳了时光,一个温柔了岁月。王源:这是一个流行离开的世界,但是我们都不擅长告别。千玺:慢热是因为怕被辜负,毕竟每一次投入都是倾尽所有。你们身边,有无数喜欢你们的优秀的人,我们又能算什么呢?到了最后,在你们心中最美的三个字莫过于四叶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