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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国家赔偿法(1)

政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统一法典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

《联邦侵权赔偿法》是美国联邦最重要的侵权责任赔偿法,它是联邦政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统一法典和基本依据。它于1946年8月2日由美国第79届国会通过,并曾在1966年和1974年两次作了较大修改。该法的制定是美国国家赔偿责任立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对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该法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活动时的过失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根据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以相同情形下私人侵权人的相同方式和相同范围,向求偿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这表明:美国国家赔偿责任无论在情形、赔偿方式和范围方面与私人侵权人相同;并且,联邦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取决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州的侵权法,这就是说,如果政府侵权发生地的州的法律规定了私人侵权赔偿的话,那么,联邦政府将以私人侵权赔偿人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承担责任。

对于求偿诉讼程序,《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求偿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起。只有当该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最终拒绝并以证明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时,申请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求偿申请的最低时间限制是6个月。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后6个月内未作最终处理,那么在那以后的任何时间都可被视为对申请的最终拒绝时间。行政机关在处理求偿申请时,如果其赔偿金额超过2.5万美元,其裁决决定必须得到司法部长或他的代表的书面批准方能生效。当侵权赔偿申请未能在行政机关获得解决,求偿人可以向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求偿人居住地的法院提出求偿诉讼。诉讼的提起不得超过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两年或为行政机关最终拒绝后的6个月内。诉讼中提出的赔偿额,一般不得超过在行政机关提出的数量。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一般不设陪审团,由法官自由裁量。

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的规定,政府侵权主体是指在其职务范围内活动的政府雇员。政府雇员包括任何联邦机关的官员或雇员,合众国陆军或海军官兵,正在从事训练或执勤的国民警卫队员,以及以联邦机关的名义,暂时地或永久地在合众国的工作部门中根据官方职权活动的人员。这里的联邦机关包括行政各部、各军事部门、各独立机构,主要为实现合众国目的服务或作为合众国机关活动的各种公司,但不包括国会议员、法院的法官的职务行为。

《联邦侵权赔偿法》没有对赔偿的责任形式(如金钱赔偿、返还或恢复原状、精神赔偿等具体形式)作明文规定,赔偿的具体形式取决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州的侵权法律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与私人侵权人虽然在承担责任方面在情形、方式和范围上基本相同,但是,国家赔偿不负担判决前的利息和处罚性损失。如在死亡案件中,国家仅对诉讼中提出的死亡者利益负责,而不对由此产生的其他利益负责。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是疏忽和过错的存在,客观要件是政府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由此可见,政府雇员在执行其职务的过程中,无论是由于疏忽或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财产遭到破坏或损失,人身受到伤害或死亡,均由国家负赔偿责任。

美国负责执行《联邦侵权赔偿法》的行政机关是联邦司法部侵权事务司民事处。

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

奥地利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公布于1949年2月1日,其后于1952年、1956年、1959年稍作修改。全法共17条,包括损失赔偿责任、程序、施行三章。

1.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是官署的机关所为的行为。所谓官署,包括联邦、各邦、县市、乡镇或其他公法上的团体以及社会保险机构。所谓机关,是指依职权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所有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及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的人员。

(2)是机关在执行法律时所为的行为。所谓执行法律,是指执行和适用一切法令,包括行政与司法。如教师对学生的虐待行为,警务人员违法使用警械等。

(3)是机关公务员执行法令的行为违法。所谓违法,是指超越职权、适用法规错误,或违反公序良俗。

(4)是被害人在财产或人身上遭到损害。这种损害不包括对人身自由和名誉上的损害。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官署及与奥地利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的公民、法人。

2.赔偿主体范围和赔偿责任的限制

根据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体,仅限于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行政和司法部门,立法行为不在其内。赔偿的范围有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两种。被害人有过失时,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的方法仅以金钱赔偿为限。根据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请求赔偿损失:

(1)被害人可以根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的,不得请求赔偿。

(2)对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赔偿请求权自损害的情形为被害人知悉起三年,知悉违法决议或处理决定后一年,损害情形为被害人所不知或损害的发生是犯罪的结果的,自损害发生后十年消灭时效。如超过上述期限,国家或公共团体将不予赔偿。

3.求偿权及例外规定

求偿权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要求偿还赔偿的金额的权利。概括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执行职务的人员行使求偿权,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执行职务的人员具有重大过失和故意等要件。但在下列情形下,求偿权要受到限制:(1)职务执行人员遵照上级机关的命令为一定行为造成损害时,有关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得对其行使求偿权。(2)有关机关或公共团体未及时使用抗辩权,如经及时提出即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赔偿后向执行职务人员行使求偿权时,该工作人员可以以此为抗辩,主张免除责任。(3)有关机关或公共团体如果认为行使求偿权不发生任何效果的,或无胜诉可能的,或考虑执行职务人员的经济状况与责任的轻重程度,认为不宜行使请求权的;或其请求所需的费用与求偿金额不成比例的,联邦主管部门可以放弃其请求权。

4.诉讼程序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国家赔偿诉讼程序作了极为严谨、周密的规定。

(1)起诉要件。被害人在起诉前,应以书面方式向有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请求书应说明违法情形及损害赔偿的理由,并载明确定请求数额。书面请求送达三个月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答复或对赔偿义务全体或一部予以拒绝的,才能以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管辖法院。被害人对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的赔偿请求或者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向有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求偿权的诉讼,以权利侵害发生地的地方法院为其专属管辖法院;地方法院则管辖该院所在地的邦的全部行政区域,但侵权行为发生在首都或下奥邦者,维也纳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因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行为或合议制委员会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由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被害人不能以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参加诉讼。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与被害人进行诉讼时,应将诉讼告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被害人施予加害行为的公务员,使其公务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将诉讼告知该公务员之后,主管首长应对诉讼进行详细了解,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通知是否已进行或将要进行惩戒程序。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对其公务人员进行求偿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发出支付命令。

(4)诉讼停止。民事法院审理赔偿诉讼时,遇有下列情形,可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①国家损害赔偿之诉以行政官署之决定违法与否为断者,在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对该项行政决定违法与否尚未确定判决之前,除应依宪法第二条之规定予以驳回之情形外,应停止诉讼程序,并依宪法第131条之规定将该决定定为判决。行政法院判决确定后,受诉法院应继续诉讼程序,其判决并应受行政法院判决内容的约束。

②国家赔偿之诉以公务员惩戒程序的结果为断者,法院可以在审判期日开始前,依职权或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至惩戒结果确定之后,继续审判。

③对联邦或各邦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向宪法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宪法法院判决确定前中止诉讼程序。法院的判决受宪法法院及其他法院对该机关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决的拘束。

行使公共权力的赔偿责任

——日本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

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关于“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若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致害人必须是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共权力的公务员

这里的公共团体包括地方公共团体、公共组合及营造物法人。所谓公共组合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团法人,如土地改良区组合、农业互助组合、渔业互助组合。营造物法人即为实现国家目的由国家提供财产、设备及人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财团法人,如公社、公团、事业团等。这里所说的公共权力是指在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作用中,除去司法上的经济作用和对于营造物的设置及管理作用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力和非权力作用,如命令强制、公用征收、行政指导等。日本国家赔偿法上的公务员是指受国家或公共团体的委任,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包括官吏和公吏在内。

2.损害确系公务员执行职务所造成

所谓执行职务,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系指为社会所公认的属公务员职务范围的一切行为,不论行为者的主观意识如何,凡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或与职务有关的不可分的行为,均可视为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日本国家赔偿法对于损害未作任何规定,其意义及范围,均依民法中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概念。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日本把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所有物的灭失、毁损、应得利益的丧失等。精神损害指精神的打击、感情伤害等。这两类损害的受害人均可请求赔偿。其赔偿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恢复原状的方式包括以适当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等。但恢复原状往往作为金钱赔偿的补充方式,即如果金钱赔偿还不能使受害人满足,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使用恢复原状的方式。

3.须公务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日本将个人的过错作为追究侵权责任的一般依据,同时个人过错又包括失职。因而,日本国家赔偿法将公务员须在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这显然采用了过失责任原则。日本认为公务员即使无过错、过失,也将考虑是否负赔偿责任,如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将使公务员畏缩不前,而且若承认无过失责任原则,将会带来滥诉,并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为求平衡起见,采用了过失责任原则,即必须以公务员在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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