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争议处理法的概念
在医事活动中,要尽量避免医事纠纷,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发生,但是,要完全杜绝医事纠纷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因为医事活动是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维护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复杂的医学科学活动。由于存在对医学科学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医学活动主体的过失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医事纠纷。既然发生了医事纠纷,就必须进行处理,使医事主体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这就产生了医事纠纷处理制度。医事争议处理法是指调整和解决医事纠纷、保障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医药卫生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正常秩序,保障人体健康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运用医事法律规范调整医事法律关系,依法处理医事纠纷是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学科学和医药卫生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医事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国外医事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简介
这里所述国外医事争议处理,主要还是指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与医事纠纷的发生是国际社会共有的现象,是世界各国政府、法学界和医学界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医事争议,特别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制度尚待完善,适当借鉴外国的经验是非常有益的。
世界上不同法系之间、相同法系的各国之间,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定性和处理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有两个基本特点是一致的:一是定性与处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二是承担法律责任侧重于经济赔偿,辅之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
(一)关于处理医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习惯法国家针对医事活动,特别是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医患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大量的判例、习惯和成文法律来规范医事服务行为和处理医事纠纷。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三类:第一类,立足于调整医患关系,主要是从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过程)和终止来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类,立足于医事服务提供和医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三类,立足于医事侵权损害赔偿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各类法律规范又包括若干种。处理医事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均来自以上三类,尤其以第三类为主。
(二)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和构成要件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尤其习惯法系国家对于医疗事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定性方面也难于取得一致。只是习惯上将事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工作失职、思想方法根本错误或不负责任所致的,相当于我国的责任事故;另一种是因为技术水平不高或经验不足导致的,相当于我国的技术事故。在这方面,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日本把有过失与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均称医疗事故,但仅对有过失的医疗事故追究法律责任。英国大体类似,只是不用“医疗事故”概念,而是称为“医疗过失”,凡是有医疗过失的医患纠纷才认为是医疗纠纷,属民法上侵权行为,但严重的也可构成刑事案件。医疗过失的存在须具备3个条件:①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履行关心的职责。②被告医务人员违反这个职责。③使原告病人受到损害。美国也称之为医疗过失,且把它定义为一个理智、谦和、谨慎的医生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做的事或者应该做的事但没有做到的事,并且它依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医疗事故是治疗和处理的不良后果;二等医疗事故是诊断不当或治疗不当产生的后果;三等医疗事故是预防和护理不完善的后果。
三、我国医事争议处理法制建设
我国历史典籍中早已不乏医事纠纷处理制度的规定,如宋代就曾以法律形式规定医生的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医事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的综合防范工作,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法律规范来制约并处理医事纠纷。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发展历程,对医事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60年代),可谓探索和初步发展阶段。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缺乏经验,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基本上侧重于司法机关依诉讼方式解决,实施法律制裁,但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它主要是适用刑事法律进行类推定罪处罚,多数情况也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容易出现定性不准、处理过重的现象,造成一些不良影响。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卫生行政部门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步建立了医疗事故的预防、定性和处理制度,法院也在实践中丰富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控制了错案发生,逐步提高了办案的水平。
第二阶段(20世纪60~70年代),可谓停滞并遭破坏的阶段。不仅处理医事纠纷的法律制度依然缺乏,且原有的司法处理程序也遭“文革”破坏,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转而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是,由于全社会法制的破坏,卫生行政部门也难于负责,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际处于一种混乱状态。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医事纠纷处理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调整发展、健全完善的新时期。70年代末开始实行医法结合、行政与司法途径并用来处理医疗事故纠纷。70年代后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坚决防止责任性医疗事故的通知》、《关于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暂行规定(草案)》。随之,全国各地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标志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1988.5.1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1988.3.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995年先后五次发文,就医疗事故的处理做出司法解释。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办法》已日益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实践的需要,社会的呼0,学术界的共同努力,终于在总结《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修改出台并于9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随即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配套规章。新《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医事纠纷处理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法治轨道。
四、医事争议处理原则
医事争议处理原则是指在医事争议处理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些规定,不仅是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各种医事争议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医事纠纷,切实保障医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医事处理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法律的基本要义在于公平与正义。公平是正义的基本体现,是法制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公正则是公平的基础,公开则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就医药卫生工作(医事)而言,从立法到执法都应当切实体现对医事双方合法权益的公平对待,对医事纠纷的公正处理。
公平,首先体现在医事双方在处理医事纠纷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凡依法享有特定权利的,都必须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事争议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决不能因私庇护或损害任何一方,以切实维护医事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是法制社会的灵魂,公正是公平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处理医事纠纷坚持公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要求:第一,程序公正。这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处理医事纠纷,才能达到公正处理的目的。第二,实体公正。这也有两方面的要求,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亦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在处理医事纠纷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搜集证据,并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公开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医事纠纷处理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第一,公开处理程序;第二,公开证据内容(事实);第三,公开处理依据(适用的法律)。公开可以使争议的处理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失信于民。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客观、公正的基础,是做好医事纠纷处理工作的关键。他要求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医事纠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和科学鉴定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仔细审查有关材料,弄清事实真相,查明因果责任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及时、便民原则
处理医事纠纷坚持及时、便民原则,不仅仅是一个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和方便民众,以减轻当事人申请处理医事纠纷所承受的各种负担(时间、精力和经费等),还有利于抓住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将纠纷引起的矛盾缓解,促使争议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医事纠纷的发生,无论在社会影响方面,还是在经济利益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国家与个人、总体与局部的利益矛盾。在处理医事纠纷时,应该坚持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才能做到既维护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局,从总体上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又使受害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五、医事争议的处理方式
不同性质和不同种类的医事争议在处理方式上,既有相同又有不同。根据医事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医事争议的处理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医事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调解解决;三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四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几种处理方式,不是各类医事争议都共同适用的,应根据医事争议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采取合乎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这几种处理医事纠纷的方式,通常是有程序规定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医事争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