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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违反环境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主任三种。违反行为的主体,既可是机关、团体和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一、行政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责令停业、关闭:①拒绝主管部门现场调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②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请事项的。③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⑤将生产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⑥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⑦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服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的。⑧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收超标排污费。

二、民事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由责任单位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其特点是无过失责任,即行为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除非该后果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起,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或者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或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行为人才免于承担责任。

三、刑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

《刑法》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8页,第338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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