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的预防是传染病防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集中体现。
(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病作斗争
普及传染病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是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防病和应急能力,预防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重要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作为法定的义务予以确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卫生、教育、宣传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全体公民有接受卫生健康教育的义务。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开展群众性的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动全体公民和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是我国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验总结;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政府组织及其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义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灭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灭农田、牧区及林区的鼠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分工负责消除钉螺危害,形成以全民参与为基础,以专业防治为重点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法律制度。
(三)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提高城乡基础设施的卫生水平,是降低、控制肠道传染病发病的根本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列为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求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在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对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阻断传染病流行,做到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有计划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和供应实行严格管理。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尚未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加强对血液、血液制品、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的管理。
(六)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
对患有规定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对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及动物尸体等物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之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接收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狂犬病的防治管理由公安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及乡(镇)政府、卫生部门分工负责。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医院、卫生院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
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另做疫情登记备查。在报告疫情的同时还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卡。
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规定,传染病报告的时限大为加快。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保健与卫生有关的机构,发现: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爆发、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③发现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疫情。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隐瞒、谎报疫情。
(三)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并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
市、地及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
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控制是指在传染病发生或爆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由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一)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的,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除对艾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⑤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以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政府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临时采取第①、④项紧急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决定宣布。
(三)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处理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水源(10米以上)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
(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