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无论“分立”还是“分拆”,也无论“横切”还是“竖切”,统统不过是实现基础网络竞争的手段。只要认定了基础网络层面的可竞争准则,条条大路通罗马。从历史经验看,当年中国设立联通与原中国电信竞争,选的就是“分立”策略。因为进展不顺利,才又转过头来借重“分拆”对在位的超大垄断商竖切又加横切。这无非说明,行政垄断的产业,非政府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开放竞争。要是政府不“开球”,谁动作得了?
问题是当政府开启了电信市场的开放后,要知所适从。既然各国电信开放最后是殊途同归—都形成数个综合性电信公司支撑起竞争性市场的基本构架,中国为什么就不可以放手让经由分立和分拆而来的每一家电信公司,都成为有权经营多业务的综合电信营运商?为此,只需给每家电信公司颁发所有国际、国内、长途、市话、移动、IP通信的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余下的问题—主要是电信市场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完全可以交给完成股份化改造的电信公司通过市场重组去继续推进。
恰恰在增发电信经营许可证、形成综合电信营运商的问题面前,中国止步不前。其结果,就是迄今拥有数亿用户的中国电信市场,居然没有一家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电信服务。那么,为什么拒绝增发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我的看法,撇开既得利益,思想上的原因是人们共享一种从来没有清楚讲出来的假设—似乎政府发出的每一张电信经营许可证,都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在这个假设的前提下,增发许可证就等于增加重复建设,就可能带来过度竞争的危险。
问题是政府发出的许可证和牌照,并不一定在市场上成功。仅以联通为例,那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经营各项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电信公司。但是,联通事实上还不就是一家移动通信公司吗?为什么政府不可以只管发牌,而把能不能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以及怎样成功的问题,交由市场竞争过程去决定呢?
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
其实,早在1998年我就指明数网之“数”,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或专家事先划定的电信经营商的具体数目,而是一种“可以存在数个基础电信网络并彼此竞争的权利”。原话是这样讲的:“要注意,我的论点不是每种电信服务都必须自建自己的网络,而是必须有可竞争进入(和退出)的数网并争的架构可供各类电信服务商选择。从技术上讲,电信服务可以租借别人的网络。从经济上看,在现有网络供给能力过剩的条件下,只要租价合理,‘以租代建’就是合算的。但是,必须知道,在只有一个出租者(或者只准一个出租者合法存在)的条件下,由于不存在(或不准存在)出租者之间的竞争,就没有产生租金合理化的机制。于是,‘租不如建’。如果法律允许别人另起炉灶修建网络,那么甚至在新的网络建成之前,网络的租金价格就可能下降,因为原来那个唯一的出租者,面临自己的网络能力过剩、客户被潜在的网络商‘抢’走的威胁。市场的力量会迫使它坐到网络租借的谈判桌旁来,并进行竞争性的讨价还价。”于今回顾,这里面包含着一个更一般的论点,即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种准入的权利。这就是说,我们要从市场之门是不是开放、是不是准许进入的角度看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从市场上究竟有一个还是几个供应商来判定垄断和竞争。只要市场的进入之门开放着,即便只有一个在位供应商,他还是受到无数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反过来,市场的进入之门紧闭,那么里面的“玩家”—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对潜在竞争的惧怕就成为多余。
从行为逻辑看,我认为只有以“进入权利”才能清楚地界定垄断和竞争。在法律充分保障进入权利的场合,无论实际进入的技术、资本和经验的门槛多高,当进入的诱因足够,总可以刺激潜在的竞争转为现实的竞争。但是,当政治、法律或政策禁止或限制市场进入的时候,即使拥有技术、资本和经营优势的后来者,也不能得市场之门而入。
如果上述逻辑成立,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权利结构,特别是致力于消除市场进入的法律和政治障碍,而不应该勉强以行政之手,煞有介事地为决定每个产业里的最优公司数目而操劳。
“数网竞争论”从来无意对“应该”有几家电信公司的问题贡献意见。那是作者根本不可能知道的。数网竞争主张的不过是政府开放电信市场,尤其是开放基础电信网络的准入经营权利。我相信只要数网竞争的权利是合法的,市场力量不但会确定合适的经营商数目,也会推进拥有网络资源者与不拥有网络资源者之间的多种多样的合作。我的结论是,越是维持数网竞争的权利结构,“过度重复建设”的危险就越小;反过来,越坚持基础网的行政垄断,反而越刺激部门分割、“分立而不竞争”,从而就无法有效利用我国众多的网络资源。
基于以上认识,2001年7月我在提交给当时国务院体改办的一份背景研究报告中,明确把行政性垄断与市场里的其他垄断区别了开来:“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现行体制,主要特征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市场禁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他的垄断形态……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这个意见认为,真正妨碍产业发展的是行政性市场禁入,应该开放市场准入,奠定普及我国各个产业领域里的市场竞争权利的框架。
验证的机会
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研究,当然要把理论命题、推论和政策建议置于受可观察事实检验的地位,并通过不断验证来推进对规律的认知。从这一点看,经济研究要把真实世界里的产业和市场作为实验室,以便观察现象、面对问题、验证假说。但是很不幸,社会的经济实验室里一般没有“受控实验”这回事。因此,验证关于经济行为的推断,要看实际的机会。
比如,数网竞争论推断,只有当政府在基础电信网络层面,承认并保障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的权利时,重复建设数网的成本才不至于大过其收益。很清楚,验证这个推断,要具备这个推断所指明的限制条件,然后才可观察是不是出现了推断所指明的结果。
但实际情况是,几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的变革,远没有形成数网竞争论所指明的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广电部门的宽带有线电视传输网与电信部门的通信网络,依然维持“井水不犯河水”的体制格局,依然还是“分立但不竞争”。第二,从承认和保障竞争权利的角度看,虽然存在着多家电信公司,但各家从事电信业务的权利被行政力量分割,限制在特定的业务范围,电信竞争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我们不能粗粗看到市场上有“数个电信公司”,就以为验证“数网竞争”的条件成熟了。更不可图所谓“学者影响力”的虚名,勉强宣布数网竞争含有的推断已经得到了验证。其实,我呼吁了多少年的“广电、电信交互进入”以及“给每个电信公司发全业务许可”,根本没有人听。这就是说,我的“学者影响力”等于零。
不过,受各种合力推动的我国电信产业的实际变化,也提供了某些命题的局部验证条件。于今回顾,以下四条可圈可点:第一,对电信经营主体用公司化改组并上市,为电信基础网络的建设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本,这是政府垄断“国家基础信息网络”构想根本不可能做到的;第二,在“建设并利用自己网络”的权利得到承认之后,移动通信、IP电话、小灵通等才在竞争中得到发展机会;第三,在基础电信网络的独家垄断被打破后,天价的初装费才被取消,电信资费才得以大幅度下调,电信服务质量才有显著提高;第四,电信增值业务如互联网接入和内容提供服务,才在接入费竞相降低的环境下得到发展。
令人耿耿于怀的事情也有两件。一是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四大电信上市公司的市值,极不相称地低于其经营状况和利润表现。究其原因,是投资者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的政策风险偏高—谁也不知道政府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又来一场“重组电信”,各种传言和猜测不断扰动各方的预期。这在我看来,政府光开球还不过瘾,非要用看得见的手继续“优化电信市场结构”,而完全不顾为此付出的巨大财务代价。
另外一件,虽然我国的电信资费有了革命性的降低,从而大大刺激了电信的消费需求量,为发展我国电信产业提供了市场条件。但是环顾世界,在各国电信资费下降的竞赛中,中国的成绩并不是最显眼的。别的不论,今天从中国打到美国的电话比美国打回来的贵很多,从内地打到香港地区的电话比香港地区打回来的也贵很多,究竟有什么道理吗?我的看法,唯有一个道理,就是电信网络层次的竞争开放还远远不足。
至于当年商榷过的“垄断网络、开放服务”论,至今没有在电信产业得到任何验证的机会。不过,其他产业领域如铁道和电力,分别提出了类似“垄断控制网络、开放服务竞争”的构想。铁道部门的“网运分离”方案,正式提出但没有实行,主要的难题正在于无从约束铁路的网络垄断控制者。电力部门已经实行了“网电分离”—电力传输网络并由几家国家电力公司分区域垄断控制,然后实施发电的竞争上网。可是似乎有迹象表明,拥有网络垄断权的电网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入侵”发电,“通吃”发电利润并延伸完成对发电的垄断。
这些局部的、尚不充分的“实验室证据”,当然不可以看作是对数网竞争论的全面验证。但是,它们至少也没有推翻理论的推断。所以,我不认为现在需要放弃数网竞争论的基本主张。相反,因为受到了局部经验验证的鼓励,我们仍可以满怀信心地坚持数网竞争论,坚持参与市场竞争是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一种正当权利,并等待经济实践提供全面验证这些主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