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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明法解第六十七(1)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①,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是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②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注释]

①职:常,指供俸。②县:通“悬”,设立。

[译文]

贤明的君主,懂得术数而不能相欺,审知法禁而不能违反,明察上下职事而不为迷惑。所以,群臣不敢谋私,贵臣不能压制贱民,近者不能阻止远者,孤寡老弱不会缺乏日常供应,国内制度清楚不会互相僭越。这就称为治国。因此,《明法》篇说:“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通于君主之道,就会用法来统一民众派遣臣下。私术,则是臣下用来违反朝廷、干扰君主的。法度废止而私术推行,人主就势单力薄而身陷孤立,群臣则拉帮结派而形成党羽。这样,主弱而臣强,就称为乱国。因此《明法》篇说:“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高位,有铁腕统治和威势,群臣就不敢为所欲为。因此群臣不敢欺主,并不是因喜欢君主,而是畏惧君主的威势。百姓争着为君主尽力,也不是因为喜欢君主,而是畏惧君主的法令。因此,明王筹划着必胜的策略,来统治不得不尽力的民众;拥有真正尊严的威势,来控制不得不听从的臣子。因而令行制止,主尊而臣卑。因此《明法》篇说:“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的治理方法,一方面悬爵位禄赏来奖励民众,民众得利于君主,所以君主能使用他们。另一方面立刑罚来震慑下民,下民恐惧于君主,所以君主能治理他们。因此,没有爵禄,君主就没办法奖励民众;没有刑罚,君主就没法震慑民众。所以人臣守法奉命,并不是喜欢君主,而是在于趋利避害。百官守法无奸,并不是由于爱君,而是希望留住爵禄避免刑罚。因此《明法》篇说:“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君主,专擅生杀,据有威势,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权来驾御他的群臣,这就是为君之道。人臣,处在下位,奉行君令,严守本身职责,做好分内工作,这就是为臣之道。君行臣道则陷于混乱,臣行君道则陷于危亡。所以,上下没有分别,君道与臣道混同,是乱国的根本。所以,《明法》篇说:“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谨慎地侍奉君主,是因为要求生存而害怕死亡。假使人们都不要求生存,都不怕死,那就无法控制了。生杀之权专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没有的。所以,国家治乱如不取决法度,而是由重臣决定;生杀权柄如不掌握在君主手中,而是旁落在下面,这就是寄生的君主。所以,为人君主专愿把权势送给别人,就一定有被劫杀的忧患;专愿把法度送给别人,就一定有乱亡的祸事。所有这些都是亡国之君所走的道路。所以,《明法》篇说:“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①,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鬲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欲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是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②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注释]

①百官条通:与百官的联系通畅。条,通达。②案:依据。

[译文]

凡是作为君主而不得行其政令,法度废止而对群臣放纵,威严已经丧失,权势已被夺取,政令不发出,群臣不被使用,百姓不被使用,国内的民众不能被支配,那么,国就不是归属他的国,民也不是归属他的民。这种情况,就是被欺灭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法令本来就没有颁布出去,称为‘灭’”。

明君的做法,接触下层人士不等候贵臣介绍,进用国家大臣不依赖左右进言,对百官的联系是通畅的,对群臣的了解是清楚的。对受罚的,君主清楚他的罪;对受赏的,君主明白他的功。所见与所知没有失误,所赏与所罚没有错误。因为他有不受欺骗的办法,因此没有被“壅遏”的忧患。昏君就不是这样,他的法令通不到人民群众,被疏远隔绝而不得了解情况。这种情况,乃是被阻塞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政令发出后而中途停止,称为‘壅’”。

人臣之所以能篡权行恶,是因为夺得君权。人臣中一有夺得君权的,君令就不能落实,下情就不可上通。以人臣的力量,就能隔绝在君臣之间,使好坏的情况不得出现,祸福的事例不得上报,人君迷惑而无从觉醒,这种情况,便是被封闭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下情不能上达称为‘塞’。”

明君,多听独断,听从意见的门户是很多的。对群臣的政策,也是下级能够提醒上级,贱者能够评论贵者。因此奸臣不敢对他欺骗。昏君则不是这样,了解情况没有办法,判断事情又不用查究验证。因此,无能的人爬上来,邪曲之臣掌政,君主的视听被欺骗阻塞,忠臣想要出谋进谏的,又不得任用。这种情况,乃是被夺取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下情上达时中途停息,称为‘侵’”。道止谓之侵。”

人君治国,没有不具足法令和赏罚的。因此,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合适,君主就显贵而不出奸臣;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合适,群臣就一方面行私而蒙蔽君主,另方面结党而弑杀君主。因此《明法》篇说:“灭、塞、侵、壅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法度没有建立。”

法度,是君主用来掌控天下而禁止奸邪的,是用来治理海内而奉事宗庙的。私意,是能够产生祸乱、滋长奸邪而损害公正原则的,是能够蒙蔽君主、失去正道而造成危亡的。法度推行则国治,私意推行则国乱。圣明君主,虽对自己偏爱的人,无功也不赏;虽对自己厌恶的人,无罪也不罚,按照法度规程来检查得失,与法度无关的事是不关注的。因此《明法》篇说:“先王治国,不在法度之外花费心神。”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①,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听。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②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注释]

①数:政第法令。②无德:不必感激。德:感德,感激。

[译文]

英明君主治国,总是依照切合实际的精神,推行合乎事理的法令。因此该赏赐的,群臣不得辞退;该惩罚的,群臣不敢避开。赏赐有功惩罚有罪,是用来为天下兴利除弊的。杂草不清除,就不利禾苗的生长;盗贼不惩罚,就损害良民的利益。废弃国家的公法而实行个人的私惠,这就有利于奸邪而滋长暴乱。实行私惠赏赐无功,这使百姓探求侥幸而又怨恨朝廷;推行私惠免除有罪,这使百姓轻视朝廷而又随便去做非法的事。废弃国家的公法而利用个人的私惠,英明君主是不做的。因此《明法》篇说:“不在法度之内枉法施恩。”

凡是君主没有不要百姓为他尽力的。要使百姓为君主尽力,必须要建立法制实行政令。所以治国利用民众没有比法制更好的了,制止放荡阻止暴行没有比刑罚更好的了。所以贫者不是不想侵占富者的财物,而是不敢,是因为法制不准许;强者不是不能用暴力欺负弱者,而是不敢,是因为畏惧受到法制的惩罚。所以百官的职责,用法制来考察他,奸邪就不会出现;残暴怠慢的人,用刑罚来惩罚他,祸患就不会起来;群臣同时进用,用政纪监督他们,私术就没有地方能够建立。因此《明法》篇说:“举措不离法度,是为了制止过失和除去私念。”

人主之所以能支配臣下,靠的是权势。因此,权势在下,君主就受制于臣;权势在上,臣子就受制于君。欺骗君主,并不是阻塞其门、关闭其户,而是使他令不能行、禁不能止,所求而不得,丧失其权势。因此,权势独占于君,则群臣畏惧;法度政令公布于君,则天下敬畏。因为权势散布于臣子,命令就无法实行;法律政令出于臣子,民众就不会服从。因此,明主管理天下,权势独占于君,而不与臣下共分;法律政令独制于主,而不准出自臣下。因此《明法》篇说:“权势不能由两人占有,政策不能来自两门。”

明主,确立标准,确立仪表,而坚决保护它们。因此,命令一下而人民听从。法,是天下的规章,万事的仪表规则。官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因此明君治国,对符合法令的就奖赏,对违背法令的就惩罚。依法治罪,民虽赴死也不憎恨;按法量功,民虽受赏也没必要感恩戴德。这就是依法办事的效用。因此《明法》篇说:“以法治国,按法度来处置问题就行了。”

圣明君主,有法度约束臣民,所以群臣都按照正确的方针治事,不敢从中为奸。百姓明白君主依法办事,所以官吏对他们的派遣,合乎法理的就服从,不合法理的就不从。民众应用法律,与官吏互相关联,下面依照法度,与上面一同共事。所以,奸诈之人不能蒙蔽君主,嫉妒之人不可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能用其巧诈,千里之外的人也不敢私自为非作歹。因此《明法》篇说:“有了法律来制者,人们就不可用诈伪来取巧。”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①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②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人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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