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一般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一般权利与义务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前言中,明确指出世贸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最终达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先运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同时,“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其目标是“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来巩固原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在承担应尽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各自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些权利与义务主要是: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照GATT/WTO协议,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给予其他成员以同样的待遇。
(2)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也包括一些正在进行经济转型的原计划经济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成员方的大多数可享受优惠或过渡期安排的待遇,同时必须加快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在过渡期结束后逐渐承担完整的成员义务。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同时,接受这个机制对自己的监督,公正地处理与他国的贸易纠纷,不搞单边报复,接受仲裁和处理。
(4)参与集体谈判和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以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有权了解其他成员的政策与法律,同时要提高本国经贸政策、法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5)享有例外、保障措施(发达国家也有),以保障本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不得滥用这些原则搞实质上的贸易保护主义。
总之,成员方每享受一种权利,必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一轮新谈判都要求成员方承担更多的义务,但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
由于各成员的发展水平、经济资源优势和经济规模千差万别,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平衡实际上是非常不容易的。这种“平衡”是综合的、相对的和变化的。
以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业为例,美国和中国对等开放,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而由于中国金融产业相对落后,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扩大在美国的市场,而实力雄厚的美国金融产业会迅速拓展它们在华的业务。所以,中国有理由要求,美国放宽纺织品等中国具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美国的限制,使两国贸易相对平衡地发展。
2.WTO对成员国的约束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是这样约束其成员的:
首先是成员方的自律。原则既为全体成员所创立,放无论是创始方还是后入方都要有一个主动承诺清单(入门费),并且国内立法不与WTO原则冲突。如有冲突,必及时调整更改。
第二是集体制约。世界贸易组织有四个职能:一是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二是为各成员方处理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三是管理实施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四是管理实施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适当的合作,协调制订全球经济政策。这种制约的功能在千年回合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三是报复制约。自由贸易的重要规则之一是对等。损人的行为必将遭到对方报复,循环报复下去,信任尽失,关系恶化。所以各成员方(美、欧、日也不例外)在单方面采取保护措施的问题上,总是三思后行的。实践上,往往违背原则的措施罕有主动实施者。常见的是借口别国违背原则而威胁使用“报复”,最后双方妥协,各自又回到原则的基线。
二、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与义务平衡
1.关于“发展中国家”标准的争议截止1999年5月30日,世贸组织已有成员方共135个。其中按联合国传统划分标准认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102个,占成员总数的3/4以上。
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以联合国认定为依据)。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第二类是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第三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其他国家。
世贸组织协定几乎每个文件都有“发展中国家”
(或“发展中成员方”)的概念和优惠过渡安排,但没有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划分办法和定位标准,因而引起了许多纠纷和争议。
对于发达国家,西方比较流行的用词是“工业化国家”,世贸组织也没有确定其标准。既然没有“发达国家”的标准,也就没有“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有的国家习惯于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标准,比如以3000美元为标准,3000美元以上为发达国家,以下则为发展中国家,那么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东盟一些成员、韩国、拉美部分国家和中东许多石油生产国是否就成了“发达国家”呢?WTO未置可否。
世界银行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按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把国家划分为低收入国家和地区(61个,785美元以下),中下等收入国家和地区(共60个,786美元-3125美元),上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36个,3126美元-9655美元)和高收入国家和地区(54个,9656美元以上)。
问题是,WTO存在“发展中国家”优惠过渡安排。已成为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没有争议的享受这些待遇。但是,在申请方与成员方的人世谈判中,这种不确定性就成了冲突。中美关于中国人世谈判有长时间的争议,今后俄国等独联体国家人世谈判,均会就待遇问题发生冲突。
由于中美谈判结束后,中国人世道路基本无碍,故不必拘泥于“标准”问题,只需重视优惠待遇和过渡安排。
2.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平衡WTO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既不是少数富国垄断操纵的“富人俱乐部”,也不是一味给众多穷国贴补的“慈善扶贫机构”。它是一个尽量使世界资源和劳务合理开发和配置、使世界均衡发展的“经济联合国”。
WTO对发展中国家部分“例外”原则,并不是允许发展中国家不遵守GATT/WTO原则,相反,只是给予一定时间的缓冲和一定范围的灵活开放,以期平稳改革,最终发展到与发达国家接近的水平,更好的遵守WTO的全部原则。这好比我国的扶贫政策,扶贫的目的在于使被扶贫者脱贫,而不是为了扶贫而扶贫。
发展中国家成员同样要遵守WTO的全部规则。
WTO的优惠待遇是: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和全面单方面开放商品及服务市场。简言之,所谓发展中国家权利义务的平衡,实际上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具体说来如下:
(1)《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优惠贸易安排,世贸组织明确指出其目标是促进所有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
(2)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时可履行低水平义务。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第2项及第12条之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为了国际收支平衡目的采取一定的限制。
(3)实施保障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有优惠安排。一成员在履行减让义务时,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某种产品大量进口造成国内工业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它可以实施保障措施。但是,《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如原产于一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进口国同类产品总进口中的份额不到3%,而且这类发展中国家的合计产品进口量不超过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9%时,则对这类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不得采取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
(4)涉及发展中国家产品反倾销时有优惠规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时要给予特别考虑,尤其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种或几种产品出口,针对这些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应当尽可能考虑采用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