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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患者的权力(3)

事实上,客观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基础。如果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没有事实依据,就无法分清医患双方的责任,第三方调解就会成为“和稀泥”。目前,很多第三方调解机构陷入一个认识误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其实,这是以牺牲事实真相为代价的虚假“稳定”。从短期看,一些医疗纠纷确实被迅速“摆平”。但从长远看,很多纠纷因为事实不清,患方一旦发现问题,还会重新翻案或者起诉,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而且不利于长治久安。同时,如果不分清是非曲直,也不利于医生吸取教训,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那么,一个理想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应该具备哪些特征呢?首先是中立性,这个机构应独立于医患双方,并与卫生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专业性,这个机构应具有足够数量的医学、法律等专业人才,或者可以调用各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第三是公益性,这个机构应是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财务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今,“缝肛门”依然是一个待解的谜局。面对这样的公共事件,有关部门不能止于危机公关,甚至用“摆平术”代替事实真相。只有启动公开透明的调查程序,拿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才能取信于民。同时,有关部门应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避免“缝肛门”事件重演。

医疗维权为何暴力化

200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府建立中立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免费解决医疗纠纷。广东省卫生厅答复,将由政府牵头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在中山、东莞等地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全省推广。此举意义深远,值得期待。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一个怪现象。发生在福建南平的“医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名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家属拒绝依法解决,而是纠集数百人在医院里设灵堂、摆花圈、堵大门,并打伤多名医务人员。最终,医院以赔偿21万元平息此事。调查显示,医疗维权暴力化,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部分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愿求助法律,而选择“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患方对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信任。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医疗事故鉴定、诉讼、行政调解。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负责,但专家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称为“老子鉴定儿子”,公信度不高。其次,打官司程序复杂,成本太高。很多人为了要个“说法”,从“黑发人”变成“白发人”,也未必能拿到一纸公正判决。再者,行政调解的主持者大多是卫生行政部门,而非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患方普遍缺乏信任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凡是成本低、效益高的方式,总是人们的“最优选择”。 长期以来,医疗暴力维权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因此,每当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往往诉诸暴力,而医院迫于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花钱私了”的习惯,而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助长了暴力倾向,而且为“医闹”职业化提供了土壤。由于社会普遍同情患方,其暴力行为很少被追究。于是,法治不灵暴力灵,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个“潜规则”。

暴力维权成为常态,折射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的严重滞后。当公力救助缺位之时,自力救助就成为普遍选择,而暴力维权就是自力救助的典型方式。如果自力救助成为公民维权的主渠道时,就意味着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耻辱。

让医疗维权回归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在依法严厉打击“医闹”的同时,政府扶持鼓励组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维权机构,为患者维权开辟一条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迅速出面,高效解决问题,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惟其如此,才能让医疗暴力渐行渐远,最终“淡出江湖”。

把护士还给病人

不久前,一位朋友因患肺癌住院手术。我去探视时,看到他的妻子满脸憔悴,疲惫不堪。一周来,她几乎天天住在医院照顾病人,晚上只能睡在一张躺椅上。

在我国,“一人生病,全家陪护”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由于护士配备严重不足,很多本该由护士做的事情,往往转嫁给病人家属或护工。这不仅导致护理“缩水”,而且带来很多医疗隐患。

我国护士缺口到底有多大?据卫生部全国注册护士信息库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注册护士为218万人,和执业医师数量相近。按照国际惯例,医护比应为1 : 2,也就是说,护士人数应为医生人数的两倍。可见,我国护士数量明显不足。

那么,护士为什么会如此短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护理收费严重亏本,医院不愿多聘护士。以北京为例,一级护理的收费是每天9元。所谓一级护理,包括晨间护理、晚间护理、喂饭喂水、翻身拍背、卧位护理、排泄护理、擦浴洗头等。据中华护理学会的一项调查,按目前的定价水平,三级医院住院护理价格平均仅能补偿实际成本的10%。由于护理收费入不敷出,导致很多医院靠压缩护士编制来降低成本,有的甚至违法使用廉价的合同制护士。近年来,一些医院的床位大量增加,但护士编制却未相应增加。按照卫生部要求,三级医院普通病房床位与护士之比应为1 : 0.4。虽然这个标准远远低于国际通行的1 : 1,但不少医院仍不达标。而在国外,医院的护士配备是很严格的。如果护士数量不能满足病房的需求,医院必须关掉部分病房,而不能让护士超负荷工作。

收入少、压力大、地位低,是导致护士短缺的另一个原因。在我国,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劳动价值却得不到体现和尊重。从收入上看,“当护士不如当保姆”并非夸大之词。例如,我国1985年出台规定,从事护士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可享受10元的工龄津贴。虽然物价已经翻了几番,但这个补贴标准仍在沿用。由于收入与付出差距悬殊,护士队伍人才流失严重。据哈尔滨对70家医院2100名护士调查,仅有不到一半的人“准备长期从事护理工作”,而选择“一有机会就改行”的占到40%。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出现了护士短缺问题,并已经开始从中国高薪招聘护士,吸引了很多优秀人才。这提醒我们,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善护士的待遇和地位,未来几年我国很可能出现“护士荒”,从而制约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俗话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这说明,护理的价值并不比治疗的价值低。随着医学的发展,护理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作用也越来越大。研究表明,医院每增加或减少一个护士,治愈率、抢救成功率、院内感染率、差错率等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解决护士短缺问题,不仅关乎病人的冷暖,而且关乎医学的进步。

把护士还给病人,是医学人文精神的体现,也是医改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无陪护病房”试点,旨在让医院病房配备足够数量的护士,把病人家属从陪护中解脱出来。但是,“无陪护”的前提是尊重护理劳动,提高护士待遇,尤其是改革畸形的护理收费标准,使医院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否则,“无陪护”就很难落到实处。

生命尊严高于一切

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难产,其丈夫竟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北京朝阳医院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死亡。由此,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争论。

悲剧发生后,人们都在追问:究竟是谁让两条生命陨落?从法律上看,医院“不签字不手术”的做法没有过错。当医生明确告知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后,患者家属依然拒绝签字,医生只能尊重患方的选择权。但是,从伦理上看,医生尽管遵守了制度,但却眼睁睁看着生命凋亡,其做法显得冷酷无情。

在现实中,法理和伦理发生冲突并不罕见,即合法的不合理,合理的不合法。内蒙古包头市某村就发生过类似的悲剧:一名产妇在手术台上急需输血,可医院却没有血库,家属提出自己献血应急,但医院却以“私自采血违反制度”为由,拒绝了家属的请求,产妇最终死于大出血。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在制度与生命之间,我们必须坚守一条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我们应当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否则,就背离了法律制度的初衷。

在手术签字方面,各国的制度不尽相同。据报道,在美国有些地方,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

在我国,“手术签字”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行者是否可以赋予制度更人性化的内涵?例如,当患者无法作出理性选择时,医生可以代为作出最优选择,而不应让制度束缚住手脚。因为制度是冷的,而血是热的,人的尊严不能匍匐在制度的脚下。只有让人的尊严挺立,制度才更有生命的温度。

尊重生命,是医生的第一道德。因为医学不是一门纯技术,而是人类情感的延伸。医学是技术与人文的结合。没有技术,医学没有躯干;没有人文,医学没有灵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医生见死不救,都是有悖医学宗旨的。

当然,医学也是一门探索科学,而探索则意味着风险。在生死边缘,如何让医生做出最有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最有利于法庭举证的选择,这不仅取决于医生自己,还取决于社会大环境。如果医患互信,医生往往不惜代价,勇闯禁区;如果医患互疑,医生则过度防卫,不愿冒险。

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

2007年11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结论,认定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自此,备受关注的孕妇死亡事件告一段落。

虽然悲剧已经落幕,但人们的思考还在延续。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吗?当法理和伦理再次发生冲突时,医生敢于冒险吗?患者能够受益吗?这似乎仍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两条生命的代价,并没换来一个令人安心的结果。

应该说,绝大多数医生是有良知的,他们身怀仁心仁术,履行着救死扶伤的天职。但是,面对类似事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常常处于法律与道义的两难抉择中,既痛苦,又无奈。因为大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为医学伦理留一扇“救生门”。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灵活面对制度的要求,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

2005年,面对大出血的产妇,云南一家医院在无血可用的情况下,接诊医生不顾“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反而受到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如果这样的判定依然存在,如果主动担当的医生既得不到道义的支持,更得不到相关制度的保护和“赦免”,我们又能期望多少医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撑下“铤而走险”?在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中,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作出有利于患者而非自己的选择,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胆识,更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

因此,当我们反思这一事件时,不应仅仅停留在拷问医生的道德上,而应把目光放在制度建设上,促使相关部门在处置类似问题时,为生命和医学伦理留一扇温情之门。因为只有这扇门洞开了,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究竟哪些属于“特殊情况”,并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医生的冒险抢救行为很难得到法律认可。又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在现实中,医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责,尚有不少争议。

其实,孕妇死亡事件并非一个极端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社会各部门都应认真反思,以避免“哀之而不鉴之”的悲剧。对于立法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问题。尽管还有很多待解的难题,但反思毕竟是社会进步的第一个台阶。这样,孕妇的血才没有白流,医学的进步才能更有保障,生命的尊严才能更加彰显。

为贫困病人留一扇门

2007年底,湖北武汉一名流浪孕妇在街头临产,巡警立即将其送往紧急救助“绿色通道”指定医院—武汉市第八医院。根据有关政策,这名孕妇的医疗费可以由政府承担。很快,医院为孕妇实施了剖腹产手术,母女平安,从而避免了一场悲剧。

由此联想到孕妇李丽云之死。同样的事件,不同的结局,原因究竟何在?此前,媒体的争论大多集中于医患双方孰对孰错上,而忽略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

回顾孕妇之死事件,有一些细节耐人寻味:李丽云怀孕期间,丈夫肖志军曾到北京首家惠民医院上地医院咨询,得知剖腹产需要2000元。于是,他想到了寻求社会救助,打了很多电话,包括北京市妇联、民政局、市长热线、卫生局、救助站、妇产医院等,均被婉言拒绝。而当孕妇病情危急的时候,虽然医院打开了“绿色通道”,但并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承诺免费救治。而肖志军之所以拒绝签字,恐怕背后还有一句“潜台词”:身上没钱,怕背上债务。

我国有1.5亿农民工,还有大量的城市贫困人口。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像李丽云一样的贫困病人绝非少数。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只能解决基本医疗问题,而无法解决贫困者的紧急医疗救助问题。根据卫生部要求,当遇到紧急抢救时,医院必须“先救治后算账”。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医院“先救治”做到了,“后算账”却落空了。因为很多患者一贫如洗,根本无力支付医药费,而政府部门又不“埋单”,于是,医院常常被置于尴尬的境地:救了人,医疗欠费无人支付;不救人,社会舆论纷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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