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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领导者犯罪侥幸心理的自我医治(1)

###领导者犯罪侥幸心理的自我医治

处在当今时代的领导者由于法律意识的薄弱而表现出以权代法、以身试法;由于私心物欲膨胀而导致贪污受贿、腐败堕落;由于内心肮脏心存侥幸而造成权色交易、身陷法网,等等,这些当代领导者身上常见的腐败与犯罪事实.无一不在警示着每个领导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种下的苦果终须自己品尝。唯有加强自身修养,牢记党性原则.坚守法律底线,才能成为党和人民信任和欢迎的好官与清官。

###一、法网恢恢:领导者必须强化法律意识

1.部分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在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对于领导者来说增强法律意识既是依法从政、做好领导工作的需要,又是避免违法、犯法行为,当好人民公仆的客观需要。然而,我们却不能不看到,有些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最后落入法网,遗恨终身。目前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人治”,轻“法治”

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人治”与“法冶”之争,“人治”思想主张“为政在人”。这种意识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在今天仍然存在着消极影响。“人治”思想首先表现为轻视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很长一段时期不重视立法工作,以致发展到“文革”中把法律当做“封、资、修”的东西批判,把公、检、法机关“彻底砸烂”。其次表现在把法律的权威建立在个人的内心修养上。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旧时“清官政治”的影响很深,往往不善于依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寄希望于像历史上包公、海瑞一类的“清官”身上,而领导者也错误地把民主理解为“为民做主”,个别人俨然以“救世主”自居。在司法部门,由于党风,社会风气尚未根本好转,存在群众“告状难”和“说情”、“走后门”的问题,,少数司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这种“依人不依法”的现象,与社会主义法制格格不入。

(2)重权力,轻法律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意识观念给我们的民族造成一种畸形心理:权比法大、言比法重。在许多领导者看来,“领导人的话就是法律,职位越高,讲话的法律权威就越大”。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尤其足在“文革”中,林彪、“四人帮”大肆宣扬“有权就有一切”的理论,助长了一蝗人的特权思想,在少数领导者中,因人废法,因言废法,或以权压法,无视法律的存在。已经制订的一些法律,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时至今日,一部分领导者和群众仍然分不清权力与法律的辩证关系,提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某些执法人员中,存在特权思想影响和衙门作风,高高在上,坐堂办案,自恃特殊,动辄训人,总认为“我是管人的”,忘记了自己应是人民的“公仆”。这些封建残余特权现象,也为社会丰义法制所不容。

(3)重“打击”,轻“保护”

社会主义法律既是打击敌人的专政工具,又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但过去很长1段时期,将社会主义法制这两方面的职能混淆起来,认为法制就是打击、斗争和制裁,打击敌人就是保护人民,把对敌人斗争的结果和作用与保护人民筹同起来,而忽视了从行动上去直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政法干部中,由于长期抓阶级斗争的影响,存在着“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在办案时只怕漏掉坏人,不怕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因而多年的“逼、供、信”顽症未能消除,常常发生一些违法乱纪的侵权事件。有些案子明明搞错了,也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认真的纠正,而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不了了之。至于执法人员对“冤、假、错”案如何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何进行“冤狱赔偿”,更需要在制度上和实践上研究解决。这实质上是旧时的那种不尊重公民权利的“官无悔判”现象,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的要求。

(4)重刑事,轻民事

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律的主要职能就是镇压和惩罚。发展到今天,许多人一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认为“只要我不犯罪,法律就管不着”,不懂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法律、法规止在逐步健全,但在许多领导者的头脑里,缺乏经济法律意识,存在着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认为搞活经济,出现幕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问题关系不大。

(5)重义务,轻权利

正确理解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在其法律制度中几乎很难找到关于老百姓享有何种权利的规定,而只有尽忠尽孝等一大堆义务。在封建礼教的思想控制下,老百姓恪守忍让、委曲求全、逆来顺受等信条,权利意识非常淡薄。这种思想,在今天一部分领导者和群众巾,仍然有很深的影响。在一些侵权事件中,往往侵犯者不以为非,受害者无可奈何,有的甚至自寻短见,也有的激化为“以牙还牙”,不愿或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有些地方在普及法律常识中,往往只讲或多讲公民义务,不讲或少讲公民权利,讲守法多,讲用法少。有的领导者说:“现在学了法,群众好管了”,也有的说:“群众懂法,把干部的权夺了”,而有些人懂得了一点法律,又往往只看到自己的公民权利,而忽视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由此可见,不改变这种“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观念,不正确认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可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同各种非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同时也就不能自觉地尊重别人的权益,履行公民的义务,加强社会丰义法制也就成为空话。

(6)重“私了”,轻“官司”

今天,一部分领导者受封建意识影响,在法律观念上仍然存在两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一是小愿“打官司”,认为“好人不告状,告状无好人”;二是出现纠纷不愿诉诸法律,不通过法律来处理问题,往往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在城乡基层中,甚至有的犯罪案件,由基层领导者主持用经济赔偿的方法了结,在法律纠纷诉讼中,有些机构组织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认为“当被告人”,“有失领导人的身份”,这与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重视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办法相去甚远,是一种封建意识的传统偏见。因此,清除一切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对于培养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小仅f分必要,而且也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2.特权思想是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的根源

我国是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社会的当官者的特权思想--“刑不上大夫”的思想是些当代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的思想根源。少数领导者,由于受封建遗毒的影响,怀着各种个人主义的动机,千方百计地把党和人民给他的职务当做牟取私利的阶梯,还认为这是灭经地义的。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不时地利用手上掌握的_部分权力,占国家的便宜,占群众的便宜,甚至做出种种违法乱纪的丑事。这些人虽然为数不多,但影响极坏,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从一些案例的情况来看,大都是这些人长期不学习,不加强思想改造,特权思想严重,造成极端个人主义膨胀所引起的。同时,也看到了各级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薄弱,社会思潮对领导者的干扰影响。

不少领导者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违法乱纪的现象表明,特权思想导致了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领导者以身试法的行为的出现,从思想意识上找原因,挖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正确的认识和错误观念: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权,是一个非常敏感的东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各种利益的实现。人们往往把权与官同等看待。人民信任领导者,把掌权的任务交给这些同志,是希望这个“权”能更好地起到建设祖国、造福于人民的作用。而有的领导者却不是这样,乘自己掌权之机,假公济私,把权据为己有,还经常沾沾自喜地说:

“有权就要用,不用白不用。过期一作废,方才知后悔”。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一些为官者就大耍权势,把党规国法抛在脑后,为个人利益以权谋私,顶风犯案。一是过多地要求与自己的职务不相符的待遇,挖空心思地享受奢侈生活;二是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投机倒把、出国观光提供方便,有时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三是对批评、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借职权之便,故意阻挠、刁难,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这种思想之所以能在党政干部中有一定的市场,主要是我们有的同志党性观念不强,完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错误地认识了“职务”与“职责”的关系。只认“职务”,不认“职责”;一心想职务,无心顾职责,甚至完全抛弃了职责,从不考虑怎样报效国家和人民这一义务,却时常惦记着要“光宗耀祖”、“造福于子女”的“职责”。广大的人民群众对领导者队伍中间的这种思想和行为深恶痛绝。

(2)“马无夜草不肥”

身为领导者应该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以大局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除了政策法律规定的待遇外,不应该谋取权利以外的个人私利。绝大多数同志确确实实是这样做的,但有少数同志却不以为然。他们乘改革开放之机,钻改革的空子,人捞油水。有的干部自认为从生活中总结出了“至理名言”,把社会上的“人无不义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之类的荒唐思想带到党政机关,一时间,有的人借经商办企业,或者为某些经纪人牵线搭桥,提供条件,从中捞外快,索取“介绍费”;把自己的工作岗位、领导行为当成了发财致富的“摇钱树”;有的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惜出卖党和国家的机密。殊不知“马无夜草不肥”的思想严重腐蚀了一些干部,使这些人拜倒在金钱脚下,成了损害国家利益的罪人。

(3)“熟人好办事”

这种思想和行动,反映在社会上,出现J,行业不正之风;反映在党政机关,造成少数干部工作作风不止。领导工作本应该公事公办,不分亲疏,但由于是熟人,就厚此薄彼,对某一些人大开方便之门,对另一些人却爱理不理,有时还故意刁难。甚至借权压法,为违法者开脱。在这些人的眼里,熟人大于党的原则,高于国家的法律。某市一位办公厅主任的儿子,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却通过亲朋、旧友,居然一度逃脱制裁,逍遥法外。某省建工局局长,其儿子犯罪蹲临狱,他四处活动,请老首长、老同事、老部下说情,几次更改刑期。这完全是亵渎法律的错误做法。

还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职权拉关系、走后门。他们在房子、车子、票子、孩子的问题上,“近水楼台先得月”。这样的人既害了自己,又害了熟人;既败坏了党风,又影响了社会风气。

(4)“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领导者违法就是工作中犯了点小错误,也没啥大不了的。“常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嘛,哪有不使点权的呢”这些领导者把工作中的失误与玩弄特权、违法乱纪混为谈了。在改革中,由于客观上的因素,造成某些失误是可能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个人的私利,去故意使用权力人为地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就大错特错了。实质上,存有“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思想的人,一方面是为自己滥用职权占国家的便宜寻找借口,另一方面是为自己犯了错误作辩护,认为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是“顺理成章”的。

领导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就要从思想根源上清除上述这些特权思想。

3.领导者要带头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即法治,是指依照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的限制。

江泽民同志早在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依法冶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围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论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依法治国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载人我们党和国家的最高纲领性文献之中,这对于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火业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与民主政体联在一起的,也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进步一|生,就在于它否定“人治”而崇尚“法治”,不是把治国的希望寄托在某个人身上,而是强调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作用,推崇“依法办事”的治国模式,同时还在于法制这一载体本身具有其他治国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优点。正因为如此,依法治国便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所普遍崇尚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文明阶段,要求具有高度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这其中就包括高度的法制文明。而建设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必须有法律制度作保障。所以,依法治国势必成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必然要求。

(2)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历史经验表明,创业难,守业和建设更难。工人阶级领导全体人民夺取政权固然不容易,f日是巩固政权,保持政权的性质,顺利建设社会主义更不容易。要避免重蹈几千年来剥削阶级政权腐败没落、改朝换代的覆辙,是个艰难的任务。靠“伟人”治理是不行的,靠搞政治运动的办法也是不行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制兴则国强,法制衰则围弱,“法治”总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昌盛相联结的。而法制的发展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这是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要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从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治国方略上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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