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策监控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策监控历经数百年的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政策监控机制比较完善。西方国家政策监控机制的主要特点有:
1.政策监控的理论基础——分权与制衡理论
西方政治理论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形成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有限制的”成为其政治信条。数百年来,为限制权力集中,防止权力滥用,监督权力运行,西方发达国家以分权与制衡作为国家政策机构和政策运行的重要原则。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这一原则运用于政策运行过程就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即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单独操纵政策运行过程,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调整或终结根本上是由各方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进行谈判与交易的结果。1953年林德布洛姆(CharlseE.Lindblom)在《政治、经济及福利》一书中提出社会政治过程包含价格体系、层级体系、多元体制和议价四种基本形态,从价格体系角度上看,价格不可能单方面决定;从层级体系角度来看,除最高层外,其他层次也无法单方面作决定;从多元体系来看,决定是各政治权力中心互动的结果;从经济的角度看,决定又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这样,决策是各种力量彼此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无一方可以单独作出决策。可见,公共政策方案的提出、制定、采纳、实施及调整等,都必须照顾到社会有关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被忽视。
2.社会舆论在政策监控中起着显著作用
舆论是社会上相当数量的公民对他们的共同关心的某个问题所表示的个人意见、态度的汇集,它反映了一个社会中某些群体的需求。可以为执政者及其决策提供信息和支持。单个人的意见并不构成舆论,它只有通过一定的渠道,以一定的形式公开表示出来,才能形成舆论。毫无疑问,大众传播媒介是舆论表现的重要渠道,是舆论的启动者和组织者。
新闻舆论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政治监督力量。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人们把大众传播媒介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按照西方国家的传统观念,大众传播媒介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能够反映各种观念与政见。并且对政府行为构成一种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在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看来,言论与出版自由不仅可以辨明真理,纠正错误,而且它可以起到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和鼓动作用,同时对政府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人民群众、团体、公民和官员会对政策方案或对现行政策的效果是否符合需要等作出许多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或政策方案,作出支持、反对或漠不关心等态度。政治决策者会把这些对政策的态度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作为政策制定、政策调整甚至政策终结的一项重要因素来考量。
不可否认的是,大众传播媒介对政策的监控并不是以反对西方现行制度为前提的,相反,它首先是现行制度的支持者和维护者。大众传播媒介对政策进行监控的目的是要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现存的社会和政治价值准则,从而使国家机关在现行制度的既定轨道上行使权力。
3.司法审查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司法审查学说是美国政治理论的一个独特之处。根据司法审查确认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是否违宪,而且有权以州政府的政策违宪为由而宣布其无效。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的司法机构对公共政策的监控是非常有力的。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始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判决中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拥有解释权,明确宣布1789年的《联邦司法条例》中的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的职权,后来逐步形成了美国特有的司法审查制度。经过1974年“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后,总统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和命令也成为司法审查对象。
4.国家权力向中央不断集中与政策监控手段更新
欧美各发达国家都先后经历了一个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张的过程,这一过程直到现在仍在继续之中。以美国为例,两百多年来,美国政治制度发展变化的主要趋势是国家权力的不断集中。美国建国初期,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各有其权,各用其权。当时,各州还保留着相当一部分主权,宪法仅是各主权州之间的“契约”,有的州甚至禁止州政府官员担任联邦政府职务。当时的联邦制被人们称之为“双重联邦制”或“分离联邦制”。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联邦政府的地位高于各州,但实际上,各州总是在不断地维护自身的主权地位,州与联邦政府这种争夺权利的斗争,在美国持续了一个多世纪。南北战争后,美国国家权力开始集中,“分离联邦制”开始动摇。19世纪末,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经济上的集中,这必然要求政治上的集中,各州权利逐渐被联邦削弱,联邦权力逐渐加强。1933年美国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罗斯福推行新政,国家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联邦中央的权力进一步扩张。二战后美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盟主,为了政治、外交等方面的需要,联邦中央的权力在实际上已处于对地方各州的绝对支配地位。
随着中央政府权力的膨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政策监控手段也不断更新。目前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已掌握了足够的手段来影响、制约与监督地方政府包括政策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除财政拨款外,还包括发布指令、命令,制定条例、规章和计划、借款、贷款、补助、调查、视察、人事任免等方式。由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在财政上的依赖日益加强,中央政府所实施的政策监控越来越具有实质性意义,效果也日益明显。
二、我国的政策监控机制
我国的政策监控机制主要由来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民群众等几个方面对公共政策所进行的监控活动所组成。
1.立法(权力)机关对政策的监控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监督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进行的监控活动是人民群众影响、制约、监督或控制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种形式。
我国人大的政策监控在总体上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或内容上是否违宪、是否违法所作的裁决。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政策活动(政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官员的具体行为所实行的监督。工作监控主要表现在行政、司法、人事监督三个方面:行政监督是人大对同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是人大对同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如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等;人事监督则主要是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同级政府官员的任命、考核、罢免等。
我国人大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对政策实施监控:
(1)立法活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任何机关的政策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就形成了对公共政策强有力的制约与控制。
(2)审议活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报告预算、决算、立项等情况,并加以严格审议,对公共政策的内容、规模、方向和执行等加以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