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就设立了行政监察机构即政务院下设的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以后为国务院下设的监察部),当时的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主要侧重处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也包括党员在内。1959年4月监察部撤销之后,我国实行党政监察制度并轨制度。为了适应行政监察的需要,1987年7月,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监察部恢复组建。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同时设立行政监察机关。1993年,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施行,各级监察机关依据此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强化行政监察,必须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首先,确立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从宪法或行政基本法的角度明确其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鉴于行政权力过大,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应当把监察机关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相平行的国家机构,以便更加有效地发挥监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衡职能,从而克服和避免目前把监察机关置于行政系统内所发生的弊端。在目前条件下,可先考虑变现行的地方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为单一垂直领导体制,实行条条管理,人事和经费方面与地方脱钩。
其次,加快监察立法、健全监察法规。虽然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对监察机关依法查处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很不完善。下一步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制定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此外,为了维护政府廉洁,清除腐败行为,应着手起草公务人员道德法和申报财产法。
最后,适当扩大监察机关的职权、强化监察工作手段。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具有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即对监察对象有权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下行政处分。实践证明,上述权限与监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很不相适应,同时,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限在实际中还未能充分有效地行使。为此,监察机关除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之外,还应通过立法赋予其以下职权:
(1)质询权。
即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其管辖范围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质询,被质询的监察对象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如实陈述,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外,不得隐瞒或拒绝。
(2)弹劾权。即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的情况,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由权力机关或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中严重违纪违法者进行弹劾的权力。监察机关将弹劾意见交付被弹劾者任免机关审议,如经认定弹劾案成立,原任命机关即应对被弹劾者实行罢免,并在一定期限取消其担任公职的资格。
(3)中止不当指示权。即监察机关如发现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首长所发布的命令、决定、指示,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改正而被无理拒绝的,则有权明令通知中止其不当指示,必要时亦可撤销其不当决议或决定。
二、坚持和完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使这一领导机制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并为它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纪律保证。但是,对于这一机制在理论认识上和工作实践中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这种领导机制如何更有效地运转,还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第一,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做廉洁自律的表率。2004年1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提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项要求: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二不准“跑官要官”,对违规者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三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四不准参与赌博。今后,凡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到国(境)外赌博者,一律从严惩处。五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者严肃惩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端正党风政风的关键,也是落实责任制的首要环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这一重大任务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又是党和人民监督的对象。我们的力量来自于人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带领群众完成好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增强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从而形成廉政建设的良性循环。黄克诚在任中纪委常务书记时曾反复强调,反腐败必须坚持党员带头、领导带头,有了这“两带头”,反腐败就不难。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会议上一再表示,要接受全党和中央委员会的监督,并身体力行,为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了榜样。第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真抓实干。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必须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切实抓好反腐败工作。一要担负起所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责任,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计划,并且组织实施。二要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子,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要工作部署具体、督促检查得力。中央要加强对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巡视监督。第三,反腐败的有关机构要协同有力。有人讲,我国的反腐败机构重叠,成本过高,而效果并不理想。其实,就机构而言,像美国这样显性腐败不多的发达国家,也设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国会责任总署等多重监督机构,监督体制中参与部门多,关系杂,职责重,成本高,但效果好。在中国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党委领导和纪委组织协调之下,使有关执法、司法单位分工协作,严把各个关口,依法依纪惩处腐败分子,使其难以侥幸逃脱。
就像拉网捕鱼一样,规格不同的几道网依次撒下去,就鲜有漏网之鱼。第四,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依靠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力量源泉。邓小平曾经指出:“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胡锦涛在2004年初召开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必须认识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发挥好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才能更好地进行党内监督。激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权力监督的铜墙铁壁。
这几年反腐败斗争的实际也充分证明了胡锦涛总书记这一观点。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他们对腐败危害的感受最真切,反腐败的愿望最强烈,他们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也最高。如河北省近两年来开展“阳光投诉”活动,在3000多场次活动中,群众举报投诉12万多件,对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反腐败,必须从法律和制度、机制上保证群众能够参与监督。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为群众监督提供法律保护。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厂务、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人民来信来访制度、行风评议制度,在党政机关及各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群众评议制度,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