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中持城市户口的工人的人数,自改革以来,变化并不是很大。1979年,中国城市工人数为7075万人,到1991年达到9068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00万人。农村中的工人,也称“乡镇企业工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乡镇企业工人和流到城市的农民工并没有完全实现身份的转变,他们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绝大多数人的户口和家庭仍在农村,他们没有在城镇扎下根来,因此一遇到经济不景气,他们首当其冲地成为被调整和辞退的对象。在工人群体随着经济发展迅速膨胀的同时,这个群体内部也发生了分化。从大的方面看,新加人工人群体的农民身份的工人,与具有城镇户口的工人分属于不同的阶层。”人们往往在具有农民户口的工人前面加上“农民工”几个字,以示区别。农民工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往往低于有城市户口的工人。
另外,有城市户口的工人内部也发生了分化。有的地区、有的行业、有的单位经济效益较好,工人的工作和收入整体上有保障,政治经济地位较好。而在改革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较差,企业亏损或者破产,使工人收入降低或者下岗失业,他们的生活发生困难。而同样是下岗工人,由于就业观念、个人能力以及社会支持网络的不同。下岗之后的工作与生活境况也相差较大。
根据中国工运学院课题组对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内部分化的研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燕化公司不断调整其内部管理体制,从而使其职工内部的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职工阶层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层级工人的经济地位有显著差异。
(2)身份差异扩大并得到加强,从而使社会地位出现较大差异。原来在工厂内部存在着的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区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加强,并且这种身份的界线越来越明显。管理人员成为权力的中心,技术人员的地位有上升的趋势,工人在企业管理和决策方面的权力逐渐丧失。
(3)不同层级人员对工作、职业和阶层的评价差异较大。从工作的主动性和职业的稳定性来看,工人被认为是最被动和最不稳定的。技术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职业稳定性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征。工作的主动性随职称的变化而变化。职业的稳定性则呈现出双重特征:一方面是一些技术人员对职业稳定性的担心,另一方面则是相当一些技术人员主动离开企业。管理人员在各方面都被认为处于主动和稳定的地位。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高是十分明显的事,他们占据企业管理的权力中心,几乎没有职业不稳定感。
2.出现新的阶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逐渐放宽,新的产业、新的行业、新的职业不断涌现,从而带来了新的群体和新的阶层的诞生,例如,出现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律师群体、股票证券以及房地产等经纪人群体、演艺界暴富阶层、自由职业者阶层、外企白领、出租车司机、出租房屋以及从事民间信贷的食利者阶层、无业游民阶层、色情服务群体、吸毒贩毒群体等等。所
有这些新群体和新阶层的出现,都是社会分化的结果。各个阶层的利益要求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冲突,一些优势阶层中的少数人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形成腐败,不利于实现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
(二)原有的社会管理方式受到挑战
社会阶层的变迁和多元化,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一个阶层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要求,如何规范它们的行为,满足它们的不同利益需要,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是,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政策法律往往滞后于变化了的现实,对阶层特别是一些新出现的阶层的法律地位、利益要求以及行为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造成变化了的阶层特别是新阶层对自己包括政治地位在内的社会地位没有稳定的预期,对自己权益的主张没有实现的合法渠道;另一方面公共权力部门对它们的管理也无成法可依,管理实践中存在随意性。这样就造成变化了的阶层特别是新阶层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往往需要与公共部门的人员讨价还价,为公共部门的人员寻租提供空间,造成腐败。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出现的两个新兴阶层。这两个阶层曾经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因此长期以来成为受到压制和打击的对象。
1978年,全国只有15万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到1988年达到1070万户,1999年全国有3160万户,6241万人。1978年以前私营企业主阶层在中国大地曾一度消失。但是,1980年代以后,这个阶层发展迅速,1987年统计有22.5万家。2002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即私营企业投资者)为622.82万人,他们拥有注册资本总额24756.2亿元,吸纳从业人员3409.3万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发展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前期,对个体经营户的雇工数量实行严格限制,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修改后的新《宪法》正式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至此,中国私营经济才真正进入了合法发展的阶段。
但是,1989年以后,国家进行治理整顿,经济环境趋紧,舆论宣传主要讲私营经济的弊端。有的人指责个体户靠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取得高收入;有的人认为私营经济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社会基础,发展私营经济是搞私有化;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是制造动乱的中产阶级。不仅社会舆论不利于私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还把私营企业主当作“革命对象”、“阶级异己分子”。1992年,邓小平发表了“三个有利于”的著名论断,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扫除了理论和思想上的障碍。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从最初的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共同发展”,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大大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主阶层规模的扩大。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尽管党的指导思想对个体私营经济不断肯定,但是,国家在具体的政策上仍然对个体私营经济有诸多的限制和歧视,它们不能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样的国民待遇。在财产保护、税收、贷款等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政干部以及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吃拿卡要,谋取非法个人利益。而一些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主也往往会通过与党政干部以及一些公职人员建立不正当的个人关系,以获得正规渠道难以获得的方便和利益,以至得到公职人员的庇护。在所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中,人们往往发现,一些党政干部与私营企业主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开着私营业主的车子,名日“借用”;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带着私营企业主,所有开销由私营企业主承担,名日“招商引资”;一些领导干部接受私营企业主的贿赂,为私营企业主提供正常渠道难以得到的服务,或者为其谋取不法利益。
对于律师、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出租车司机、出租房屋的业主等一些新兴群体,国家对他们的经济行为、政治社会地位的法律规定也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对他们的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地带,使他们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与变化了的现实相脱节,不利于他们应有利益的实现。
法律法规的滞后给公职人员履行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随意行为提供了方便,他们容易以公谋私,造成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侵占;另一方面,当事人又会因为自己的应有利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实现,他们转而又会与相关公职人员进行私下交易,以满足他们应有的甚至是超限的利益。一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是去认真钻研法律,不是去认真调查取证,依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进行无罪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而是热衷于与检察官和法官私下串通,设法收买他们,希望他们在执法的时候天平向他的当事人方面倾斜。
这与中国目前律师的法律地位,人们对他们作用的认识以及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有关系。近年来,一些城市出现过出租车司机罢工抗议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实现自己部门的利益损害司机利益。例如,有的城市交警部门为了实现创收,对出租车司机乱罚款。
上述新兴阶层应该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经济强势阶层,他们虽然政治法律地位不甚明确,但是,他们拥有较多的经济资源,为了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也很容易拿经济资源与公职人员进行交易,以少量的经济资源作为诱饵换回更多的经济回报。他们既是法律建设滞后的受害者,同时一些人也是受益者,而且还是公职人员腐败的寻租对象或诱导者。
在阶层结构变化了的当代,职业意义上的工人和农民仍然是社会阶层的主体,无论是从经济资源的占有量,还是从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量来看,他们都还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总体社会地位不高。他们的弱势地位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无法通过正当渠道得到反映。当代工人农民的这种社会地位状况给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有时也需要通过非常手段来实现,例如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一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公职人员的侵犯时,也无法进行有效地抵抗,这在一定程度也助长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和扩散。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社会地位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公职人员中既有掌握决策、司法等行政和社会管理实权的领导阶层,也有普通的办事人员阶层和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他们掌握着公共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垄断地位。国家公职人员总体上看个人素质和能力都是较强的,是社会的精英分子。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所给予他们的报酬却不能真实地反映他们的能力与贡献,特别是与企业家或外资企业人员相比更是如此,往往会造成他们心理不平衡。因此,在外部监督不力和内部约束不够的情况下他们很容易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
二、培育中间阶层
阶层结构变化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腐败提供了新的空间。为了消除腐败,我们需要健全社会流动机制,优化社会阶层结构,使每个人通过努力都能够在社会上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使社会流动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之上。如果有人妄想通过与公权部门进行私下交易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其他人或其他阶层的人有能力揭露和抵制这种行为。这就需要大力培育社会中间阶层。
(一)中间阶层是抵制腐败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