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的改革措施看,党政分开意味着需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从而保证党的政治领导的实现和政治体制的平衡。在人大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将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将政府权力系统的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划归另一权力体系,取得作为权力主体的独立性与对等性的地位,即将目前的行政监察部门划人人大机构序列中。这对有效地制约政府机关,对有效地制约司法机关,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法院和检察院对权力的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指对政府的权力制约。在我国,司法权和行政权同属执行权,并且前者对后者实行监督。司法监督权是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立法监督是“防患于未然”,那么司法监督就是“止患于已然”,是一种事后监督。当前,我国司法监督在政府监督机制中的地位还远未能达到它应有高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的不严谨甚至是与宪法相冲突有很大关系。例如,检察院缺乏对政府部门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司法部门未能对政府形成制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通过修订法律,赋予检察院对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加强司法部门对政府监督的有效途径。
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是形成对政府权力制约的重要前提,是作为制约主体的首要本质特征。在现实中,则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没有独立。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的财权、人权、物权都受同级政府的约束,法院在这种态势下要想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行政权力的运作,肯定难以尽如人意。近一段时期以来,司法机关本身的改革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好的条件。进一步“解放”法院和检察院,赋予它们真正独立的权力和地位,形成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是一个重点改革方向。
(3)外部制约的内生化。
内部权力制约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权力集中问题。结合当前的实际,有以下办法可以施行:一是适度分权,解决好有的掌权者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问题。要坚持对重大项目的审批、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人事的安排等重大问题,实行会审会签,分权运行。二是围绕权力运行,增强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权力透明的相关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用民主制约权力,用公开促进公正。三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行使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四是建立健全权力轮换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权力行使者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追究力度,增强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意识。五是充分发扬民主,实施班子内部监督。如实行票决制等。六是强化上级领导和党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考察、监督、任免;尤其要强化对他们行使用人权的监督,切实落实好选任干部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追究制等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另外,还要采取措施促使领导干部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防止权力扩张和权力递延型腐败。
(第三节监督运行机制的动态优化、双向式内部监督优化)
监督运行机制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监督体系本身应该通过加强内部的双向监督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使得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十分必要。在对外监督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整体,但同时也构成了内部的监督关系。从总体上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在不同的环节应该具有统一性、延续性、既定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但是,对于子系统来说,一个独立环节中的后行为应该对前行为予以纠正,这就要求每个系统具有自我纠错的功能。简言之,各系统内部也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问题。
建立双向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维持系统有效性的保证。内部监督制约包括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以人为中心的监督模式。主要是对个体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等。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内设的纪检部门。主要通过有关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以及对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来进行。二是以客体为中心的监督模式。主要是通过各内设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对事项的审批、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通过科(处)长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虽然,无论是以人为中心还是以事项为中心的内部监督模式在确保正确进行监督和管理方面是必不可少和有效的,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
第一种监督方法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的力度比较大,但是这种监督具有局限性和被动性,而且基本上是事后监督。第二种监督模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是本部门进行监督,作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还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的力度因而难免被削弱。
这种双向监督是执行环节中的顺向监督和逆向监督。在执行中,每一个独立的环节既是一个事项的起始阶段,又是一个事项的终止阶段。这里指的内部监督是环状的双向的相互监督。但是这种内部监督体系并不是完全封闭的。这个体系有两个出口,一个和公共政策的输入端相连,一个与公共政策的输出活动相衔接,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要通过这两个出口来检验,即是否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发挥各执行环节的职能的整合作用,以起到了对程序活动的有效监督之目的。
从监督的内容看,由于我们设定的是以程序为中心的监督模式,并且把它放在程序过程中(各执行环节的流程中)进行,因此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事项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和实体是否正确两个大的方面。程序监督方面,应包括以下内容:取证是否合法和充分;办案期限是否合法;措施的适当性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况。实体监督方面,包括认定实事是否正确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监督的途径在确定双向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之前,执行环节当中的其他方式的内部制约是存在的,但是这些监督制约具有随意性而且缺乏系统性,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以口头监督为主,二是各环节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口头监督的方式还由于缺乏刚性而削弱了监督的效力,而书面化监督却能克服口头监督的不足。为了确保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的有效性,必须保障相关监督信息的相互传递并使之书面化,即监督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因此,必须建立相关的监督制度。
1.信息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受理、处理情况通报;执行事项的相互移送;不同行政环节监督情况通报;执行人员渎职犯罪情况;内部监督情况。
2.文书备案制度。执行部门向其他部门备案决定书与报告书、意见书,监督部门向其他部门备案;执行部门向其他部门备案;为了便于内部监督过程中对事项适用同一个法律标准,各业务部门还应该加强沟通和联系,而不是因为互有分工而各自独立。
这种联系和配合体现在相关公共政策资源的共享方面。因此,还应在建立上述制度的基础上,辅之以公共政策研讨制度。一是类政策研讨制度,即对于某一类公共政策的定性以及标准方面存在分歧时,可以由研究室组织以上部门的业务骨干进行研讨;二是个案研讨制度,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公共政策制定,监督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提供参考意见;三是联席讨论、听证制度,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承办人以及公众可以列席旁听。
3.双向内部监督的运行模式。一是前行为对后行为的监督——顺向监督模式,指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的跟踪监督。该环节的监督主要通过信息通报和文书备案进行,从不同环节中发现问题。二是后行为对前行为的监督——逆向监督模式,从政策执行到政策制定,即某一政策执行环节对前一制定环节中的错误决定予以纠正。主要通过对事项的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三是监督争端解决机制顺向监督或者逆向监督中,如果对监督行为有异议,可以提交人大听证。
双向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有适合的环境,否则这种机制难以运行和取得切实的监督效果,难以真正提高程序质量。这种环境包括软环境和硬环境两个方面。软环境指人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应该更新监督的观念,对于双向式内部监督的目的、意义、运行方式要有正确的认识,尤其是要统一到通过对事项的监督达到促进执行的公正性。硬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一个信息传递的载体,信息通报制度和文书备案制度可以通过程序机关内部局域网来实现。二是有一个内部监督的评估体系相左。这个评估体系可以是以政策追究为重要内容的岗位目标量化管理责任制。
目标量化管理考核采取定期进行的方式,由专门的业务机构进行考核,即对内部监督的效果及时进行评价。实际上,这种岗位目标量化管理体系使内部监督的各项指标得以实现,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立了以事项质量为中心的双向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际上同时建立程序质量保障体系,该体系的正常运转,可以使公共政策环节中出现的程序或者实体方面的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即通过建立这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使执行机关审查程序具有自我纠错功能,从而保障行政权的正确行使。
二、互动式外部监督优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需要强化监督实施中的互动作用。
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监督更需要倚重监督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执掌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事实表明,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可能被一些人滥用,成为他们牟取私利的工具。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根本上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关键在于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运行。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进行周密的制度性安排,重新进行制度设计。首先,权力的配置要合理化、科学化。要按照效率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对党政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尤其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某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避免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以利于各种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其次,权力的运行要规范化、程序化。要明确各权力层次、权力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化地行使权力,防止越权、侵权、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要明确规定权力运作的程序即权力运行的时间、空间和方式、步骤,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行使者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方式行使权力,克服权力行使中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
民主和法制是监督制约权力的重要条件和可靠保障。发展民主,就是要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切实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有效的机制,使权力运行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健全法制,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加强廉政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各级党政部门特别是权力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和落实有效防治权力腐败的规章与措施,以法规和制度的形式为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要针对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不被滥用。
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组织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加强领导,改进方式,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要围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以及他们在领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应当是监督的重点。每个领导干部既是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日常工作中主动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从而有效地发挥党内民主生活的监督功能和防错纠错功能。各级党组织要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探索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要注意纠正干部工作中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现象,加大经常性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