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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婚姻家庭(1)

第一、 婚姻与家庭

1、结婚前所送的“彩礼”,还能要求返还吗?

法律疑惑:

在我国的某些地方,现在还存在一些封建社会的所谓“彩礼”的说法。何谓“彩礼”呢?就是男方为了取悦自己未来的岳父岳母,达到让他们把女儿许配给自己的目的,而向女方父母馈赠的财物。当然,如果男女之间顺顺利利的结婚,这份彩礼早晚也算是自己家的财产了。但是,从订婚到结婚这段过程,往往都不是风平浪静的。很多人虽然恋爱和订婚时搞的轰轰烈烈,但最终却没有走进婚姻的殿堂。这时候,是不是要返还彩礼的纠纷就出现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处理呢?

典型案例:

2003年农历12月间,大刚与小莲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第二年农历2月初十,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大刚给了小莲的家里礼金8万元,两金【金耳环和金戒指】折款6000元、见面礼2200元,离娘钱2000元、购衣款2000元,还有其他一些费用15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由小莲父母收下。

但两人刚过了不到半个月,小莲突然就失踪了。后来经了解,原来小莲在认识大刚之前,就已经有了意中人。前几天,有人看见她和一个男子一起搭乘汽车离开了本地。很可能是和她的意中人私奔了。过了快一年了,大刚仍然没有看到小莲归来。无奈,大刚便想再找一个。但是,自己上次和小莲“结婚“,已经把钱花光了。如果再结婚,可没那么多钱了。于是,大刚就想,自己能否把“彩礼”要回来呢?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大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莲的父母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大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这个案件种,大刚的幸福婚姻梦落空了---“妻子”跑了。而自己为了讨上这个“老婆”,却几乎对“岳父岳母”是“倾家相送”。不过,这种“倾家相送”是大刚自愿的。这在民法上叫做财产赠与。一般来说,赠与只要是自愿的,那么在赠与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法院却支持了大刚的这种后悔。为什么呢?大概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大刚和小莲没有登记,在法律上还不是夫妻关系。因此,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大刚是没有娶到小莲这位老婆的。法院总要考虑一下大刚的心情吧!

二,大刚和小莲一起生活的时间不久,小莲就与他人私奔。小莲这种行为明显对不起大刚,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法院总要考虑一下大刚的感受吧!

三,大刚家里的生活条件不好,现在由于他把彩礼都送给了小莲家里,以致于想娶个老婆都困难了。法院总要考虑一下大刚的家庭实际情况吧!

综合上述原因,法院就支持了大刚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生米煮成了熟饭”,就一定要下咽吗?

法律疑惑:

过去我们讲“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强调的是不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礼教包办婚姻的约束和限制。现在,包办婚姻的情况比较少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恋爱和婚姻就真的“完全自由”了。因为,现在存在很多欺骗、威胁女性与之结婚的人。女方本不愿意去缔结婚姻,而男方则用威胁的语言甚至暴力的手段强迫,从而使“生米著成熟饭”。但是,即使“生米煮成了熟饭”,被胁迫的女性就必须“下咽”吗?

典型案例:

2003年2月,女青年章某到深圳花园餐厅打工,任收银员一职。在工作中,她认识了比她大8岁的餐厅经理蔡某并开始谈恋爱。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章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蔡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对章某说:如果你不和我结婚,就别想在这里工作。想到自己在这里工作每个月有好几千元的工资,而如果到了别的地方,恐怕再也挣不到这么多的工资了。于是,她心里就有了屈服的意思。蔡某同时又扬言,自己认识“黑道儿”上的朋友,如果章某不和他结婚,他就会指示黑道儿朋友找章某家人的麻烦。慑于蔡某的淫威,2005年11月,章某违心与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蔡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章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章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于是,她便准备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这个案件的情况,章某其实不用提起离婚诉讼,而只要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就可以了。我们知道,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这个“感情破裂”的一个前提是:在破裂之前,双方的感情是很好的。但是,我么发现这个案子的情况并非如此,章某和蔡某并无感情可言。由于存在蔡某的威胁行为,结婚并不是章某的真实意愿。在民法上,这叫做意思表示不真实。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撤销的。这种撤销,不是反悔,而是恢复到虚假意思表示前的状态。这就像演员脱了戏服不再伪装,而恢复自己真实的面目一样。

当然,撤销婚姻也是有一定的有效时间的。过了这个有效期,就不能再要求撤销了。因为法律要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你不能过了大半辈子了,再跑到法院去要求撤销婚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为一年,自登记结婚时开始计算。不过,如果你想撤销婚姻,但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你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疑惑:

看过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人们,一定对家庭暴力有着深刻的印象。的确,近年来,我国国家的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生活中甚至有些大男子主义者,仍然认为:“老婆是自己的,我想怎样就怎样,反正这是夫妻间的私事儿。”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都遭受着家庭暴力的侵害。那么,法律对家庭暴力有何规定呢?女性朋友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典型案例:

李笑然【女,26岁】与孙广阔【男,29岁】5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但是近年来,孙广阔结交了许多不好的朋友。在这些朋友的“培养下”,孙广阔染上了喝酒、赌博等各种恶习。李笑然多次规劝,但孙广阔此时已经迷失自我,找不到人生的方向了。发展到后来,孙广阔在朋友们的“鼓励下”,竟然开始通过打骂李笑然来取乐。吓得李笑然每天战战兢兢,都不敢见孙广阔了。

2008年2月的一天晚上,孙广阔在外边喝醉酒之后,回到家里看到李笑然没有像往常那样给准备好热茶,就开始打骂李笑然。李笑然苦苦求饶,但此时孙广阔由于酒精烧心,已经心迷意乱,全然不顾李笑然的苦苦哀求,一个劲地殴打她。直到打得自己没有力气了,孙广阔才停住。李笑然此时已经奄奄一息了。第二天到医院检查,李笑然发现自己身上两处肋骨骨折。

李笑然非常痛苦,于是找到好朋友小霞倾诉。小霞听了之后说,如果孙广阔以后再打你,你可以报警啊。李笑然却说,这属于夫妻间的私事儿,人家警察是负责抓坏人,会管咱们这私事吗?再说,即使报了警,警察能把他怎么样啊!小霞又说,如果他总是打你的话,那你不如和他离婚算了。李笑然却说,农村里丈夫打妻子的事情很多啊,仅仅因为挨了打就要求离婚,法院能判吗?唉!还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吧!

律师说法:

我们知道,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一种基于爱情、亲情所发生的道德伦理关系。对于婚姻家庭的规范和调整,道德伦理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这也不否定法律对婚姻这种私事儿的干涉。事实上,现代文明国家的婚姻法对于结婚、家庭关系和离婚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本案中的家庭暴力,过去我们在观念上一般都认为这个事情确实是夫妻之间的“私事儿”。这种“私事儿”,主要靠夫妻的感情、道德以及双方父母的教导和亲戚、朋友及邻居们的规劝来防止或者说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即由传统的乡村社会【熟人社会】转变为今天的市民社会【陌生人社会】,上述的各种方法和措施所起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有限。所以,法律就专门对家庭暴力做了详细的规定。应该说,家庭暴力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妇女的权益。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

那么,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又哪些呢?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虐待罪。根据这个罪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将被处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要被处于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及时的保护救助措施。即当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求救,相应的单位应当出面劝解、阻止。其中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最终解决之道和赔偿制度。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则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还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者对自己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夫妻一方有权单方卖房吗?

法律疑惑: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单独处理吗?有些人就认为双方不分彼此,既然是在一起过日子,东西是二人共有的,谁都可以怎样处置,这种想法对吗?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把房子卖掉,这样的交易是有效的吗?另一方有权以交易无效为理由起诉吗?

典型案例:

刘金生和王文霞是一对夫妻,双方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二居室房子。但是,由于二人单位又为两人分了一套住房。所以,他们从来没有使用过朝阳区的房子。

2008年8月,刘金生因为在外边沾花惹草,而被人敲诈10万元。对方声称如果不拿出10万元钱,就要刘金生的命。刘金生虽然平时都把钱交到了妻子手里,但此时因为这种事情,他可不敢向妻子要钱。于是,他就有了将朝阳区的那套房子卖掉的念头,后来,经过北京华帝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刘金生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姓丁的男士。当时,丁先生看到房产证有刘金生和王文霞二人的名字时,就问刘金生王文霞是否也同意出卖。刘金生说,妻子王文霞因患糖尿病等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现在不方便出面,但是事实上她是同意的。刘金生又说,在我们家里我说了算,所有的事情老婆都得听我的。就这样,丁先生相信了刘金生说的话,与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过了不久,妻子王文霞就知道了刘金生卖房子的事情,也知道刘金生把房子卖掉竟然是为了去还外边的“风流债”。王文霞就非常生气,心想你不能拿家里的财产去还你自己的“风流债”,况且房子是我们将来准备给孩子住的。现在给你卖掉了,将来怎么办?于是她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刘金生和丁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法院会支持王文霞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说法:

房子,可以说是夫妻甚至家庭的一个非常重大的财产了。那么,这个财产谁有权处理呢?我们知道,无论是什么财产,一般的原则是谁是所有权人,谁就有权处理。房子当然也

如是。如果房子是个人财产,个人当然可以自己决定卖掉。但是,如果说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在处理时,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来做决定。因为,房子这一财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比如,农民卖掉家里的一头猪,或者夫妻一方单独去超市买袋盐。这些都是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但是并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出面或者说都同意。为什么呢?因为这种交易或者说这种财产太小了,夫妻一方自行处理并不会对对方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多大的影响。况且,法律不能因为要坚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夫妻共同同意”的原则而降低交易的效率。但是,房子就不同了,它属于重大财产。重大的财产,当然包含了所有人的重大利益。如果说允许一方单独处分,则势必就侵犯了另外一个共有人的重大利益。既然涉及到重大利益,就必须要由利益劝权人亲自同意始得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5、“精神病人”、“植物人”的离婚问题如何解决?

法律疑惑:

对于一般人来讲,离婚虽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但毕竟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有一方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说丈夫因为车祸而成为了植物人,妻子还能要求离婚吗?如果男方是精神病患者,应该怎么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许,他们一辈子都不能离吗?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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