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复
深圳市资本市场领导小组:
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宗旨是发展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为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创造市场条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优化经济结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深圳经济发展。
2.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在深圳合法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企业法人地位,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程的制订及变更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证券交易管理部门批准。
3.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私募方式设立,其股份只限于该所认定的在深圳注册登记并从事证券业务的合法企业法人认购。
4.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深圳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集中买卖的唯一合法场所,只限于买卖有价证券的现货和期货以及与各种证券交易,包括产权转让、期货、期权合约、大额存款证等交易业务。深圳的证券交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在该所从事证券交易的经纪、经纪代表等,均须遵守该所的章程、规则等。
6.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定员15人。随着事业的发展,人员可适当增加。
7.用于交易所作业的微电脑、程控交换机、空调机等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有关部门申报购置。
请径向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