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条款规定了协议一方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另一方退出协议。几乎所有协议都会规定,收购协议或者在某个日期自动终止,或者协议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当然如果交易完成条件不可能被满足,那么一方也可能获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力。在收购上市公司的交易中,如果竞争收购者出现,或者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向股东推荐与原来的收购者的交易,那么交易的一方也可以获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力。目标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原来收购者的协议以便接受竞争收购者的协议,这也是收购交易中最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仅仅由于第三方收购者出现,或者目标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信息,那么即使目标公司不想终止协议,收购者是否应该获得终止协议的权力。
在大部分交易中,收购协议都会规定,双方如果没有违反规定,如果交易不成功,则双方各自承担费用。在收购上市公司的交易中,如果出现了第三方收购者,情况就会变得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违反协议的一方就要向另一方支付交易额2%的赔偿费。
尤尼科和雪弗龙的合并协议中关于这部分的条款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范本:
终止的权力。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在交易完成之前任何时间终止协议:
·尤尼科和雪弗龙双方书面同意终止协议;
·如发生以下情况,尤尼科或雪弗龙有权终止协议:
到2005年12月31日合并还没有完成【或者没有完成的原因是到2006年8月31日还没有满足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政策性条件,例如没有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但是如果因为雪弗9:01 2010-08-06龙或尤尼科没有履行其应负的义务而造成合并无法完成,那么雪弗龙或尤尼科均不得以此项原因来终止协议】;
尤尼科股东没有投票通过此次交易;或
有法令永久性地禁止此次交易的完成。
一旦合并协议被有效地终止,协议双方将不再对对方负有任何义务,除非他/他们是有意违反以终止协议。另外,协议中关于花销和终止协议费以及保密条款将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继续有效。
赔偿【Indemnifications】
如果在交易完成后发生了损失,或者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违反了,赔偿条款就明确规定了损失的赔偿办法。比如,如果发现卖方的陈述中有虚假成分,买方就有权向其索赔。条款内容还包括双方约定交易完成后出现问题的补救措施。在常规的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买方是没有交易完成后的赔偿或类似措施的。上市公司的合并协议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们相对简单。这是为了加快谈判速度,提高保密性,以免夜长梦多。买方只要知道目标公司遵照联邦证券法作了汇报并遵守了各项义务,就可以踏实了。
一般这个条款的商定要视收购价格高低、交易双方的谈判优势分配、买方对目标公司业务的在意程度以及卖方陈述的详细程度而定。大部分协议都规定,赔偿的金额为交易额的30%-50%。收购方通常要说明,赔偿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特别要说明在交易完成后,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仍然有效。卖方当然希望赔偿条款只在交易完成前有效。但是,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发现不了目标公司所有的问题。因此,规定赔偿条款在交易完成后仍然有效,对买方来说是降低风险的措施。协议双方关于赔偿条款的争议焦点也常在于此。
MAC条款
此条款全称为“Material Adverse Change”,即重大不利变动。简单地说,这个条款是用来规定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如果目标公司或卖方的情况出现了重大的不利变动,双方就需要通过这个条款来定义这种变动,以及约定解决的方式。一般来说,卖方都希望MAC条款越严格越好,这样至少能保证交易可以继续下去。而买家当然就希望MAC条款越宽松越好,因为这样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它就可以掌握最大的主动。如果MAC条款规定的情况真的发生了,买家就可以中止交易。虽然条款中有各种限制,卖方也会极力反对,但关于这个条款却很少引发诉讼【IBP案例也许是个例外】。双方通常都会以谈判的方式来解决。
除了作为一种分配风险的工具,MAC条款还常常被用来限制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和细节。
关于MAC,有一个曾经非常著名的案例值得一提,它向我们演示了法院对MAC条款可能的定义和态度。
2000年10月,IBP公司宣布一项管理层杠杆收购的协议,由Rawhide集团以22.25美元一股的价格收购IBP。同时另外两家公司Tyson食品公司和Smithfield食品公司也在积极竞价。IBP公司的出售变成了竞争激烈的拍卖。当年的12月下旬,Tyson食品最终胜出。2001年1月1日,IBP与Tyson签订了并购协议并制订了合并计划。Tyson将以30美元一股的价格用现金或股票或两者混合的方式收购IBP。但是,由于一个严冬对家禽供应的不利影响,2001年春天,Tyson和IBP公司的业绩表现都差强人意。而IBP下属的DFG又出现了财务造假。Tyson这时就不太想收购IBP了,于是开始延迟合并的进度。他们对外宣称延迟进度是由于IBP正忙于应付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财务报表的审查,包括DFG的造假事件。但是,事后有议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Tyson作为买家,想反悔了。基于2001年它自己和IBP的表现,它认为当初出价太高了。
2000年10月2日至2000年11月1日期间,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收到了14起对IBP公司及其董事会的起诉。3月29日,Tyson公司在阿肯色州华盛顿县的衡平法院???起诉讼,称其在2001年1月1日签订的并购协议中受到欺诈,IBP公司违反了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条款。Tyson坚称它终止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IBP却断定Tyson撤出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他后悔了。2001年3月30日,IBP回应了针对自己的综合诉讼,并同时对Tyson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Tyson不能取消或终止并购协议,并强制执行协议,同时对Tyson破坏了保密协议提出索赔。2001年4月23日,Tyson回应了IBP在综合诉讼中提出的反诉,否认所受到的指控,同时反诉IBP。Tyson认为自己有权终止与IBP的并购协议,因为IBP在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部分称自己没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Tyson认为IBP在2000年最后一季度和2001年第一季度的表现与IBP自己所做的历史数据报告相比有所下降,这违反了卖方陈述。另外,IBP下属公司DFG的财务造假被曝光也属于“重大不利影响”。
2001年6月15日,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发布了一份备忘意见书认为:【1】Tyson与IBP的并购协议及相关合同有效,可以执行,【卖方】并无任何实质性的错误陈述和省略;【2】协议内容给Tyson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包括DFG财务造假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财务影响,但这些风险不足以成为Tyson中止协议的理由;【3】证券交易委员会对DFG的审查并未对DFG以外的部分造成影响以至于Tyson有理由终止协议;【4】根据协议中的定义,IBP没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5】Tyson应立即采取行动,补偿因其终止协议为IBP及其股东带来的损失。
2001年6月,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命令下,Tyson与IBP达成了一份修订协议。协议约定Tyson以与原协议同样的条件收购IBP所有的流通股。Tyson将宣布以30美元一股的价格要约收购IBP公司50.1%的普通股,收购自2001年7月5日始至8月3日结束。收购完成以后,IBP将成为Tyson的全资子公司。实施合并的时间不得晚于2001年11月15日。Tyson将以现金及其A类普通股支付给IBP的股东大约29亿美元,另外还将承担IBP约17亿美元的债务。
上面所说的几个条款就是一份并购协议的常规组成部分。不论并购的双方是什么公司,他们的协议中都会有这些条款。但是,如果并购协议只有这些内容,显然是不能够为买卖双方完全规避风险的。因为每一个并购案都会受到所在行业以及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情况和要求也会变化。比如在许多收购案中,收购方会要求排除其他的竞争收购者,以免在竞价中出价过高,于是律师就会在协议中设置像独家谈判条款和终止协议费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当然,设置这样的条款必须十分谨慎,律师必须要深思熟虑,因为这种条款非常容易招致诉讼,一旦被送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使整个交易的局面发生大逆转,比如著名的露华浓案例便是如此。
我们来看一看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排除竞争收购者的条款。
独家谈判条款【No-shop Provision】
该条款首要的作用是避免竞争风险。买家当然希望在谈判和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其他竞争者的干扰。这些竞争者可能出价比它更高,在陈述和保证以及承诺方面所要求的条件更少,从而使得卖家动摇与原来的买家合作的愿望。
如果是收购一个公司的分公司或者一个部门【只要这个部门不是代表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收购一个由几个股东控制的非上市公司,一旦签订了并购协议,买家的这种风险就算是解除了。自协议签订起,卖家的董事会和股东就没有权利终止该协议以便考虑其他的协议了。
但是如果收购对象是一家上市公司,情况就复杂得多了。在并购协议签署并公布以后的至少两个月,协议才能得到股东的批准。一个买家即使拥有了少数几位掌握了超过50%股份的股东的支持也不能就此“锁定”【“lock up”】这项交易。而全体股东的批准并不是预料之中的必然,在召开股东大会以前一旦出现另一个更高的出价,起初的买家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协议就可能告吹。而且,卖方董事会由于受到信托义务的制约,在得到一个更高的出价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在书面征询函中向股东推荐原先的收购协议。因此,在收购一个上市公司时,买家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降低协议签订以后出现其他竞价者的可能性。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买家就会和卖方签订一个独家谈判条款,这一条款约定交易双方尤其是卖方不能主动公开寻求另一个竞争价格。条款通常对于卖方的关联方也有效,例如卖方的管理人员、董事,有时甚至包括卖方的专业顾问人员如投资银行、律师和会计师等。该条款还禁止卖方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与第三方谈判,有时甚至要求卖方将所得到的任何竞争性的出价告知买方。
但是如果卖方公司的董事们在其信托义务的要求下必须与第三方也就是竞争者谈判并且公开相关信息,则该条款中的规定就无效了。
终止协议费
这个条款可以视作独家谈判条款的配套条款,从尤尼科和雪弗龙的终止协议费条款中可以看出十分明显的独家谈判条款的特征。不过这个条款比独家谈判条款更进了一步,明确了卖家可能受到的经济惩罚。
尤尼科和雪弗龙的终止协议费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如发生下列情况,尤尼科将支付2.5亿美元现金给雪弗龙作为终止协议费:
·由于尤尼科董事会没有向其股东推荐与雪弗龙的合并交易,或尤尼科董事会改变或公开建议改变向其股东推荐与雪弗龙的此次交易,或尤尼科未能按照其义务举行特别会议或未能获得SEC的批准,或尤尼科严重违反了合并协议关于不寻求其他收购要约的义务,而导致雪弗龙终止合并协议;
·由于尤尼科股东未能批准此次合并并且此前在2005年4月4日之后尤尼科【包括其任何代理或代表】获知了其他收购要约,且其他要约人公开与尤尼科大量股东联系或直接向尤尼科股东提出要约,或有任何人公开宣布提出其他收购要约的意图,而导致雪弗龙或尤尼科终止合并协议;
·自2005年4月4日之后,尤尼科【包括其任何代理或代表】获知了其他收购要约,且其他要约人公开与尤尼科大量股东联系或直接向尤尼科股东提出要约,或有任何人公开宣布提出其他收购要约的意图【不论是否附加条件】,上述任何情况发生后,只要合并交易尚未获得尤尼科股东批准,并且合并没有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完成而导致了雪弗龙或尤尼科终止合并协议。
如果协议的终止符合终止协议费的发生条件,并且尤尼科在协议终止后的12个月内完成了其他收购要约,或者签署了任何提供其他收购要约的协议,那么除了原来的2.5亿美元终止协议费以外,尤尼科将要向雪弗龙支付另外的2.5亿美元现金。
Tips
签字就要负责,并购协议一定要认真地谈。
In re IBP,Inc.Shareholders Litigation,789 A.2d 14,68【Del.Ch.2001】,see David Marcus,2001 Review:Courts,Lawyers Tangle Over MACs【Dec.26,2001】,at http://www.thedeal.com,Stephen I.Glover,The Impact of Tyson Foods on “MAC” Outs,The M & A Lawyer,Nov.-Dec.2001.,Herbert Henryson,“IBP v.Tyson” Teaches Valuable Lessons,226 N.Y.L.J.1 No.18【July 26,2001】.,Sheeri L.Toub,“Buyer's Regret” No Longer:Drafting Effective MAC Clauses in a Post-IBP Environment,Cardozo Law Review,24 Cardozo L.Rev.849【January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