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的驷歂(字子然,此时执政)杀了邓析,而又用邓析制订的《竹刑》(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於竹简,故云“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查阅、依照和流传。邓析在春秋末期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主张刑名之治,并制定了竹刑,还积极主张刑法公开化。结果,这种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自然引发了郑国贵族们的极大不满,最后当然要为代表贵族利益的驷歂所杀】
(邓析,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
(《邓析子》两篇,共两卷,分别为《无厚篇》与《转辞篇》。《无厚篇》所强调的是君主与臣民的共生关系,劝勉君王治国时应该以平等之心对待臣民,归结到最后就是无厚,是民本的反映。《转辞篇》主要强调“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也就是君王对官员的控制。但是有人也指出内容参杂其他家说法,很大可能是后人伪造。《四库全书》将其归入子部法家类。)
《左传》认为驷歂在这件事情上不忠。如果有人对国家有利,就可以不指责他的邪恶。《静女》这三章诗,是采取它的彤管(《静女》三章之诗,虽说美女,义在彤管。彤管,赤管笔。女史记事规诲之所执)。《竿旄》的‘用什么来劝告他’,是采取它的忠诚(录《竿旄》诗者,取其中心原告人以善道也。言此二诗,皆以一善见采,而邓析不以一善存身)。所以采用了一个人的主张,就不要责罚这个人。《诗》说:“甘棠树高大而枝叶茂密,不要剪除,不要砍伐,召伯曾在这里听讼执法(召公奭听讼,舍于甘棠之下,周人思之,不害其树,而作勿伐之诗,召伯决讼於蔽芾小棠之下,诗人思之,不伐其树)。’想念这个人,尚且爱护这棵树,何况用了他的主张,而不顾念这个人呢?驷歂没有办法勉励贤能的人(子然嗣子太叔为政,郑所以衰弱)。”
《荀子-非十二子第六》认为:邓析不效法古代圣明的帝王,不赞成礼义,而喜欢钻研奇谈怪论,玩弄奇异的词语,非常明察但毫无用处,雄辩动听但不切实际,做了很多事但功效却很少,不可以作为治国的纲领;但是他们立论时却有根有据,他们解说论点时又有条有理,足够用来欺骗蒙蔽愚昧的民众。惠施、邓析就是这种人。
《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把邓析和子产做比较:郑国很多人把新法令悬挂起来,子产命令不要悬挂法令,邓析就对新法加以修饰。子产命令不要修饰新法,邓析就把新法弄得很偏颇。子产的命令无穷无尽,邓析对付的办法也就无穷无尽。这样一来,可以的与不可以的就无法辨别了。可以的与不可以的无法辨别,却用以施加赏罚,那么赏罚越厉害,混乱就会越厉害。这是治理国家的禁忌。所以,如果善辩但却不符合事理就会奸巧,如果聪明但却不符合事理就会狡诈。狡诈奸巧的人,是先王所惩处的人。事理,是判断是非的根本啊。洧水很大,郑国的一个富人被淹死了,有人得到了他的尸体。富人的家人要把实体赎回去,捞尸体的那个人要的钱很多。富人家里把这情况告诉了邓析,邓析说:“你安心等待。那个人一定无处去卖尸体了。”得到尸体的人对此很担忧,把这情况告诉了邓析,邓析又回答说:“你安心等待。这人一定无处再去买尸体了。”那些诋毁忠臣的人,与此很相似。忠臣没有功劳不能得到人民拥护,就拿他们没有功劳不能得到人民拥护诋毁他们,他们有功劳得到人民拥护,就又拿他们有功努得到人民拥护诋毁他们。君主中没有原则的,就无了解这种情况。无法了解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很可悲吗?比干、苌弘就是因此而被杀死的,箕子、商容就是因此受到猜疑的,范蠡、伍子胥就是因此而泛舟五湖、流尸干江的,生死,存亡、安危,都由此产生出来了。子产治理郑国,邓析极力刁难他,跟有狱讼的人约定:大的狱讼要送上一伴上衣,小的狱讼要送上短衣下衣。献上上衣短衣下衣以便学习狱讼的人不可胜数。把错的当成对的,把对的当成错的,对的错的没有标准,可以的与不可以的每天都在改变。想让人诉讼胜了就能让人诉讼胜了,想让人获罪就能让人获罪。郑国大乱,人民吵吵嚷嚷。子产对此感到忧虑,于是就杀死了邓析并且陈尸示众,民心才顺服了,是非才确定了,法律才实行了。如今世上的人,大都想治理好自己的国家,可是却不杀掉邓析之类的人,这就是想把国家冶理好而国家却更加混乱的原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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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戊申(二十二),郑献公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