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 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绝不是制定或修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了。就这一点来说,可以借鉴罗马天主教会的经验。我们可以看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名义,根据需要随意加以解释或杜撰甚至歪曲的,为的是满足自身的私欲!
对于法官来说,学识要比机敏重要,谨慎要比自信重要。摩西在戒律中说:“私迁界石的人必定会受到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他的罪行比私迁界石的人更加严重。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带来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法律,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破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如果谁让善恶是非颠倒,那么他的罪恶就犹如在水井和泉水中下毒。”
以下我们来分别讨论一下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圣经》说:“有人把审判变成了苦艾。”想必还有人会把审判变成醯醋,要知道偏私袒护会使审判变苦,而拖延耽搁审判则会使审判变酸。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因为暴行张狂时可以致人于死地,诈骗诡秘时也可以谋财害命。至于那些只为争长论短的琐事而打的官司,法庭应该视做妨碍公务而不予受理。要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首先应该替自己铺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平山峰、填满沟壑、铺平大道那样。所以遇到一方当事人专横跋扈、栽赃诬告、施计耍奸、合谋串证,并借助有势力的靠山和强悍的律师的时候,法官的高尚德行就在于削山填谷把控辩双方摆在平等的地位,从而使自己作出公正的判决。要知道拧鼻子可能会拧出鲜血,而榨葡萄用力过猛榨出的果汁就会有苦涩的葡萄核的味道。因此,法官务必当心,解释法律千万不要穿凿附会,推理论断也不能勉强,因为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
在解释刑法时法官尤其应该当心,不要把旨在以儆效尤的法律变成可以滥施的苛刑,别在人民的头顶上铺开《圣经》中说的那张罗网。其实刑法施行过度,就是把法律之网撒向了民众。所以对刑法中长期没有人援引的条款,或是不能够符合现实的国情民情的条款,明智的法官应当慎重地援用。“既要了解案情本身,又要考察案件背景,这才是一名法官的责任”。因此在审理人命案时,法官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该以严厉的眼光看待事情,而用仁慈的目光来看待人。
第二,控方和辩方的律师。耐心而严肃的听讯是审判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嘴多舌的法官就像是一个连音准都没有调过的钹一样。对法官来说,如果时机没有到,就急不可待地询问本该由律师自己主动陈述的事,或者把证人或律师的陈述过早地打断,以显示自己的明察,或者用询问的方法诱供案情,这都是失态的表现。法官在审讯中有四项职分:督导举证,控制冗长、重复及无关的陈述,总结、甄选并复核已做陈述的要点,作出裁决或判决。超出这些职分的任何行为都是过分的,其产生的原因不过就是为了炫耀。或者无心听讯,或者记忆力不够,或者是欠缺稳重而公正的注意力。
令人费解的是,法官时常被敢想敢说的律师所左右,他们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本来应该效法的是上帝,因为上帝“阻挡骄傲的人,赐恩给谦卑的人”。但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法官居然宠信一些有名的律师。这只能是抬高了这些律师的收费,还会让人们怀疑法院是否也徇私舞弊。当审讯顺利进行,答辩得当的时候,法官有责任对律师表示欣赏和称赞,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以维护该律师在委托人心目中的信誉,而且也可以挫一下他对自己所代理案子自信的锐气。与此相应的,当律师油嘴滑舌、丢三落四、举证勉强,又咄咄逼人或强词夺理时,法官就有责任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该律师进行一些合情合理的斥责。律师不能够与法官争吵,也不能够在法官宣判之后把自己纠缠在翻案的事情中。但在另一方面,法官不能够以折中的方式来仓促结案,也不应当给当事人以口实,说他的陈述或证据还都没有完全呈上来。
第三,关于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体现在司法者身上,而且也体现在执法者的身上。《圣经》上讲,“在荆棘丛中是采不到葡萄的”。同样,法官如果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保卫,那么从这里绝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果实。法庭中的警吏有四种人是绝对不能用的: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以谋私的法院寄生虫,狡黠的人,敲诈勒索的人。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当有困难的人像躲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灌木丛中时,难免会被刮伤皮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这几种人,那么恐怕就不仅是刮伤皮毛那么简单了。相对而言,如果法官的助手们正直而且富有经验,那么就是难能可贵的。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法官们首先应该记住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最后一条: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法律。同时法官们应该懂得,如果不以保障人民的幸福作为目标,法律就会成为刁难人的陋规,是没有得到神灵启示的神谕。因此国家君王和政府如果能够经常与司法者协商,而司法者也能经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那么这将是国家的一大幸事,前一种协商出现在司法有碍于政务的时候,而后一种协商则往往是在政府的某种考虑会有碍于法律的实施的时候。
其实可引起诉讼的争端也许只是归属权的问题,但争端的起源及其后果却可能牵涉国家的核心问题。我所说的核心问题并非仅仅是指君权,而是指任何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变故、产生危险的先例,或对大部分国民有明显影响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轻率地认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国策会有什么抵触,因为这两者就像精神和肉体,思想和行动应该协调一致一样。
法官们还应该记住,所罗门王的宝座两边有雄狮护卫。法官也应该做雄狮,但他是王座下的雄狮,所以必须时时刻刻谨慎行事,不要在任何方面约束或妨碍君王行使权力。此外法官们不能够对自己的授权缺乏了解,以至于不知道要求他们担负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精到而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
圣保罗在说到一部伟大的法律时说:“我们知道这律法是天经地义的,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