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厦门)
果清法师:
惠书诵悉。谨答如下:
唐南山律祖《行事钞》引五百问云:应先白僧(因亡后诸物属僧,若用时应先白故),以亡泥洹僧(裙也,西僧不着裤,下着此裙),僧祇支(掩腋衣也,披于左肩,以衬袈裟),覆尸而送。
案此:即是以亡人旧有之掩腋衣及裙,覆于尸上而焚化也。吾国僧众不用掩腋衣及裙,可与小衫及裤代之,着而焚化可也。
宋灵芝律师释上文曰:世云须披五条者非(因当时有人误解,谓披五衣而焚化,灵芝以为不可),以制物令赏看病故。(亡人所遗留之三衣、钵、坐具、针筒——或云漉水袋,此六物应赏与看病之人故。既应赏与看病之人,岂可以亡人披之而焚化?)准以上南山、灵芝之说,就现今习惯斟酌变通,应仅以小衫及裤着而焚化为宜。倘有所不忍者,或可披以破旧之海青而焚化,亦无大违于律制也。万不可披七条五条衣,因此应赏与看病之人,酬其劳故。僧众如此,俗人可知。
再者,俗人生时,仅可披缦衣,不能披五衣,因大僧乃能披五衣故。
后学弘一顶礼
三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