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客观剥夺
信息量不足的谈话有时是客观因素不允许所造成的。危险威胁、突然事故、生理缺陷(如口吃、耳聋、舌疾)都可能引起信息不给足。或不敢将想说的话说全,或话语被打断,或不能说全。它不具有会话含义,剩下的话语只具有规约含义。
信息在量上的不合作情况,即超出需要的量的传递也能使谈话进行下去的情况,本书将在本章第五节“冗余信息论”中详细提及。这里,先提出如下几点:第一,信宿要求冗余。这里所说的信宿不仅指当面的说话人,也指不见面的说话人(现代通讯手段的另一端受话人)。信宿要求说话人多给信息的现象叫信宿要求冗余。要求之一是听话过程中的遗漏补偿。听话一方是有生理缺陷的人(如耳聋)、生理状况不佳的人、知识水平低下的人,他们在说话人发话时,总会有什么东西听不全、抓不住。说话人要与这些人交际成功,非违背“信息不要过量”的准则不可,非如此不足以补偿信宿接受过程中的种种遗漏。这没有言外之意。要求之二是着意打听消息的人总希望消息多多益善,这种愿望可称之为“多余消息欲”。问路、打探消息(军情、商情、政情)、客人造访、旅途闲聊,等等,都有这种“多余消息欲”。可以设想这样一个言语交际事件:
顾客:有瓶胆卖吗?
卖主甲:没有。
卖主乙:没有。刚脱手。您晚了一步。
卖主丙:没有。刚脱手。您晚了一步。南京东路三号有的,您快去。 按量准则(不得超出信息需求量)衡量,卖主甲的答复可以得满分。按顾客“多余消息欲”衡量,卖主丙的答复最佳———而丙却违反了量准则。这样的评论与格氏的量准则刚好相反。最不按合作原则行事的丙却最能符合顾客交际目的。这足以再次证明,合作不必是原则。这样戏剧性的语用结果来自为交际对方着想。
第二,信道损耗补偿。交谈时有信道损耗,因为信道不可能处于封闭状态而受到保护,信源即说话人就得主动补偿。有线或无线电话、对讲机、卫星电话、录音电话、气球通讯、月面通讯、流星余迹通讯、对流层散射通讯,以及两人在高处的对喊对唤,都因为各种可能的干扰———磁爆、停电、零件损坏、外来电波冲击、太阳黑子爆炸、极光、猛烈核爆炸———耗掉一部分信息。可以说,有干扰就有信道损耗。信源(即说话一方)补偿的办法是:关键话语重复,使用一定容忍度的冗余信息。此种多余话语也没有会话含义。
第三,功能性过剩。说话人处于特殊的心理动态和情绪之中,他不由自主地多给信息,如因害羞而饶舌,因兴奋而话多,因紧张而不得要领多说话,因奉承而东扯西拉,因缺乏把握而反复诉说,等等;说话人出于某种目的也可以多给信息,如戏弄逗耍,苦心劝戒,急切说服,拖延时间,斡旋敷衍,等等。功能性过剩所多说的话没有言外之意或画外之音。
第二种:关系上的不必合作
答非所问或话不对题,按说是违背合作原则的关系准则的,却依然使说话双方能相互配合下去。这分为两点叙述:1.思路大跳跃。话不对题的原因之一是思路大跳跃,话间环节抽掉太多,对话的上言下语无论在形式上或在内容上暂看不出黏合关系,始发语和应答语在意义的联系上暂时中断,第三者无法用想象来填补鸿沟。但交谈双方的超语言因素和会话背景迅速帮助建立起始发语和应答语之间的联系。应答语无言外之意。上面例2.丈夫的话“来了”如让第三者听,那简直成了谜语。话间环节缺漏太大了。此种情况只有规约含义。
2.回避现象。假装思路不相涉,实则有意回避,造成幽默、推诿或其他的特殊效果,表现为话语不相关。
语境:1961年,华中师范大学学生餐厅,学生向厨工递碗打稀饭的同时必须自报所需分量。但一学生忘了报分量。
厨:(气势汹汹地)怎么不开腔?
学:(反感于厨工的凶恶态度)开枪?开枪把你打死了怎么办?
厨工的思路是要求学生开口报所需几两稀饭,学生明知,但为了向工友的恶劣态度表示不满,便假装思路不相涉:自己利用谐音开辟另一条思路:开枪打人。
第三种:方式上的不必合作
根本原因之一,是人类思维方式中的模糊思维的存在。它与精确思维是同时并存的科学的、正常的思维。不必以模糊思维为缺陷、为遗憾。这种思维方式反映在言语中,就会有方式上的模糊表达。
根本原因之二是,说话人心态不清楚。明明是不清楚(模糊、冗长、歧义与无序)的言来语去,但交谈双方却可以沟通。这是一种微妙复杂的沟通方式。
说话人处于一种犹豫不决、进退两难心态中,他的话语方式自然会是模糊、冗长、歧义与无序的。但他的话语并没有什么言外之意。因为说话人大致上有个目标,听话人身处其中,总还能明白云遮雾罩之后的东西是什么。研究这样的对话是耐人寻味的。中国人常常随口邀请对方去自己家里玩玩,听的人常说:“好,有时间我一定来。”这话在今日的中国,几乎成了谢绝的同义语。话中的“话眼”很清楚:有时间就来,没有时间当然不来了。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回答是清楚的。难以捉摸的是这样的回答:“好,我是一定要去的,不过得看情况。”前面很肯定,后面却是否定,这种两可的许诺只有说话人自己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正式交谈场合,人们着意利用模糊、歧义、冗长和无序,那一定是另含它意。非正式交谈,人们与不清楚结下了不解之缘。“人类生活中不能没有模糊语言。不可能处处用精确语言代替模糊语言。模糊观念要比清晰观念更富有表现力。”康德所言不错。甚至我们还可以得出会话人际关系与无序之间的反比关系:会话双方越是亲近,会话越可能无序;会话双方越是疏远,会话越可能有序。
第四种:功能假信息论
说话人说假话,按格氏的说法,是违反了质准则。这不外两种情形:利害假信息与功能假信息(这将在本章第四节“功能假信息论”中详细讨论)。
说话者若释放利害假信息,无论施利与施害,听话人暂时不知道,这情形应该归属于格氏所说的“悄悄地不加声张地违反”质准则,但谈话还是可以照常进行下去。
说话人若是释放功能假信息,就会有丰富的言外之意,这是窄式语用学正当研究对象,那反而是最巧妙的合作了。
上述两种说假话并不妨碍交际进行下去的事实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这只能有一个结论:本来就不必时时处处说真话。说假话有时是必要的。“合作不必是原则”的总结:
上面分四种情形(先后按量、关系、方式和质)讨论了不合作却未能使谈话失败的事实。这事实背后的原因何在呢?
原因就在于有补偿、纠正、证实、澄清手段伴随话语发生。
话语的补偿、纠正、证实、澄清手段是:(1)非语言媒介,如面相、手势、姿态、距离、眼神等;(2)常识、逻辑、常规等等;(3)谈话人的话前行为或一贯行为;(4)活生生的语境。正是这些话语的伴随手段对不合作事实进行了调节而得以使交际达到目的。这些手段,一方面,从总体上使合作原则的一切漏洞得以真正的补偿,另一方面,反倒是彻底证明了合作不必是原则。
合作不必是原则的最后依据是,谈话本来就是在目的—意图的驱动下实现的,与双方是否持合作态度基本无关。
下面就来正面论证“目的—意图原则”。
三、目的—意图原则
目的是指谈话所要达到的总目标。
意图是由目的分解而来的分配在一个一个话轮之中的局部意向。
如审问囚犯,总的目标是让囚犯供出犯罪事实。于是审问人将这一个总目标化成许多局部的意向分配在一次一次的小的话轮之中,很可能要绕许多弯子,使用许多诱导或威胁策略,才能达到总的目标。主考人考试一个应考人,也有同样的情形:总目标是测定应考人的才能与综合素质是否胜任某一岗位,于是一次一次的问话中都有一个局部的意向需要贯彻。生意上谈判双方更是如此。
只要是受目的驱动的谈话一旦开始,自然就会让话语与听话人相关。
下面是两个电话对话的实况录音:例(1)
语境:1995年11月2日,广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台新闻专线:法律咨询。(记录中的语病,按原样保留)
客:喂!(客1)
主:喂!您好。
客:新闻台吗?(客2)
主:喂,新闻台。
客:我想请教一下钟律师呀。(客3)
主:请问怎么称呼您?
客:我姓廖。(客4)主:廖先生,您谈。客:我有一个朋友,他是在湖南,他就是办了一个牡丹卡,在外他取了钱,买了东西,没有(?)藏起来,就到我们这里来了。我们不知道是办这个事呀,衡阳公安局来抓人的时候,把我这个朋友也抓走了,抓走了以后,另外一个朋友也抓走了。罚我那个朋友罚了一万元钱。我们朋友不知道。他说我们朋友没有举报。他罚了钱写(成是)“赃款”,不写“罚款”,这个事怎么办呢?
(客5)T9
钟:廖先生啊,我刚才,你谈的细节我没有听清楚。你讲的是因为牡丹卡,牡丹卡怎么回事呀?(钟1)T10
客:我的朋友办了一个牡丹卡,在外边买了东西么,买东西没把钱还给银行么,银行就说他———
钟:那就属于透支啦。(钟2)客:透支啦。银行说他是骗子。钟:这一个中间就要掌握这样一个情节。(钟3)
客:嗯。钟:看是属于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如果属于恶意透支,如果数额比较大,这就够上违法,甚至犯罪了。(钟4)
客:嗯。违法犯罪了。他大概九万元左右。
钟:如果像我刚才谈的,如果数额比较大,就牵扯到这样一种性质了。那么这样一种性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决定。那么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来进行这一方面的工作。
(钟5)
客:我这个朋友,办卡的人抓进去,我们不怪。……另外一个朋友也抓进去了。
主:那么另外这个朋友有没有参与到这个活动?
客:没有。他在……干活。
钟:如果没有参与到的话,———(钟6)
客:(插话)他罚了一万元钱。
钟:如果你谈的情况属实,那你向执法机关提出有关的这个情况的证明,对吧?那么反映这种实际情况,相信执法机关会公正地处理这个问题。(钟7)
客:他打了一个条,用一万元钱买出来,他不是写“罚款”而是写“赃款”。
钟:这个问题呀,就是说,首先要明确这个问题的性质。这个的性质明确了,这个款到底是赃款还是罚款,那么就清楚了。这里首先谈不上是罚款。(钟8)T26
主:廖先生,您的问题谈完了吧?
客:谈完了。谢谢您。
主:那么,好,也谢谢您打电话。(完)
这次谈话总的目的,客与钟律师早在心中都抱定了。客是讨个主意以解决法律问题(即话轮9或客5中提出的问题———“他罚了钱写‘赃款’不写‘罚款’,这个事怎么办呢?”)。律师的总目的是出主意以助人解决法律问题(什么具体问题他并不知道)。客将自己的总目的化为一个个的意图,这就是客1、客2、客3、客4的过渡,直到客5才正式提出那个具体的总目的让律师去解决。钟律师是什么时候才提出自己的总回答(“这里首先谈不上是罚款”)呢?是在(钟8)或话轮26。为什么这么迟呢?也就是说,钟律师是在过渡了钟1、钟2、钟3、钟4、钟5、钟6和钟7之后,才接近自己的总目的的。本来,客5(即话轮9)就已经把问题交待得很清楚了。可是钟律师在钟1(即话轮10)不针对题目答复,而是重新提出一个新问题:“细节没听清楚,……牡丹卡怎么回事?”按所谓合作原则,这就违反了关系准则这一条。其实,律师到此时对谈话目的非常清楚,就是回答“被罚了钱不写‘罚款’写‘赃款’怎么办?”但是,苦于他不能如此莽撞、如此冒失,一上阵就拿出一个解决方案,这往往是律师的一大失着。所以,他不得不将目的分解成为几个意图在多次的话轮交换之后,他才下了结论———“这里首先谈不上是罚款”。
上面这个分析有三点启示:
第一,只要受目的驱动,尽管在个别话轮中暂时游离上言下语或话题,但或迟或早就会使谈话走入正路并完成交际任务,也就是说,总会是相关的。从这个角度上说,相关原则比所谓合作原则更切合实际。最佳相关的话语是,一方面,产生了足够的语境效果(语境效果越大,话语越相关);另一方面,处理时费力最小(处理时费力越小,话语越相关)。受目的—意图驱动的话语,总体上来讲,是具有足够的语境效果的。
第二,实现全部任务之前,一定是将总的目的分解为一个一个的意图体现在话轮里。
第三,谈话人受目的—意图驱动,自然会有恰当的策略,不必着意考虑自己是不是在与对方合作。话语是跟着意图走的。语用策略也是跟着意图走的。策略恰当,则交际成功;策略不当,则交际失败。
为了再一次验证这上面三点启示对不对,我们再一次分析一个会话实况录音。
例(2)
语境:与上同一天,同一个咨询节目时间中。(记录中的语病,按原样保留)
主:喂,怎么称呼您?(主1)
客:唉,我姓杨。(客1)
主:杨先生是吧?你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钟律师?(主2)
客:唉,我就是在太和打工差不多一年多了拿不到钱,我们都到,我到法院去,劳动局搞那个仲裁,搞那个仲裁,劳动局啊,我们现在是没有合同。没有那个合同。他停工的时候给我开了一个结账单,结账单,那个劳动局说没用。劳动局(说)没用。我就说……他说要我到法院里去起诉,起诉。法院不受理,我现在很困惑。究竟不知道怎么办?———(客2)
钟:杨先生啊———(钟1)
主:那么,这个问题让钟律师给您出一出主意,看看应该怎么办?(主3)
钟:杨先生啊,你所打工的,这个,是个体户呢,还是,这个,企业呀?(钟2)
客:个体户。(客3)
钟:个体户?那么,如果是个个体户这种情况,那么你必须先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你的案件。(钟3)
客:那么我们已经去仲裁过了,仲裁部门说,没有合同,他说你只有一个结账单据,没用的。(客4)
钟:你只要提出你和个体户存在的这种劳动的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了。(钟4)
客:但是,我们,我已经去了啊。已经去搞过了,他说这是搞不了的,那个仲裁委员,仲裁委员,叫我们直接到法院里去起诉。到———
(客5)
钟:直接到法院里起诉,这一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就像我刚才谈的,你只要拿出什么呢,证明你和个体户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劳动部门就应该接受你(提出)的仲裁。(钟5)
主:嗯,那么,钟律师,您能不能给他举一两个具体例子,什么东西可以证明到他和雇佣者的这种劳动关系?(主4)
钟:最常见的就是合同。如果没有合同,你比如说你可以找一些工友或者其他的一些见证人。(钟6)
主:就是人证是吧?(主5)
钟:嗯,嗯,对,对。只要是能够证明你和这个个体户之间有了这种关系的其他材料啊,包括人证物证啊,都是可以的。(钟7)
主:嗯,嗯,那么杨先生,在这儿我还想提醒你一下,以后再去工作,或者有这种劳动关系的时候,最好先签订劳动合同,以免事后遇到这种情况给你带来一些困惑。(主6)
客:哎。(客6)
主:另外,还有一点,就是,像您说的这一类劳动争议是有一定程序的,一定要先通过仲裁,然后才能到法院去。好吗?(主7)
客:我到仲裁没结果啊。(客7)
主:那么,刚才钟律师也给你讲了要出示和雇佣者的这种劳动关系的这种证据,比如你和工友,去向劳动部门进行证明以后,劳动部门是会进行劳动裁决的。好吗?(主8)
客:我去那里搞了,他那里理都不理我们啦。他叫我拿回去,写封信去,我写信———(客8)
主:这样啊,杨先生,钟律师已经给你讲了,你要出具这种和雇佣者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因为你当时没签定合同吧?是吧?好吧?那么您找些这样证明材料,然后才去仲裁。好吗?谢谢你打来电话。(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