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体系出现错位,其消极影响不可忽视。为了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创造了经济文化的繁荣,同时,个人自由、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也泛滥起来,表现为价值取向物欲化、无责任化和粗俗化。
2.转型时期中国社会问题的特点
(1)发生发展的必然性
社会问题依其发生发展的趋势而言有必然性和偶然性两类,目前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中,诸多属于必然性。这是因为中国正处在转型时期,旧体制本身存在的社会问题不因为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立即消失,仍遗留在转型社会中。而新旧社会因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社会失调。同时,经济、社会改革的非同步性,某些不成熟性甚至失误性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失调。
(2)表现形态的潜在性中国目前存在的许多社会失调现象是隐形状态的,产生了与已确立的社会规范相悖的、但在人们中被迫默认了的“第二社会规范”,导致社会规范出现二元形态,出现暗含和潜在的反向或消极性的社会合力及形式有序下的内在无序问题。虽然这些社会失调客观存在,但由于诸种原因,其失调现象并未清晰、充分表现出来,或这样那样地被掩盖了。
(3)相互关联性
目前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不论数量,还是社会领域、空间地域,都是空前的,而且诸种社会问题之间相互关联,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一是表现为有共同原因致使各种社会失调现象同时产生;二是表现为各种社会失调现象之间互为因果。
(4)社会问题的发展趋势与改革的速度、成效成正比中国现存的社会问题,既有结构性,也有非结构性。不论是结构性还是非结构性的社会问题,新旧社会因素的矛盾性、冲突性对它们产生的影响是一致的,只是新旧社会因素的具体内容及其对诸社会问题的具体影响作用有所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新旧社会因素的相互消长及矛盾和冲突,都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改革的速度越快,各方面的改革越有成效,社会问题的解决越快,社会问题的发展趋势与改革的速度和成效成正比。
(5)社会问题中蕴含着积极、进步的社会意义虽然任何社会问题对旧的社会因素可能的冲击、震荡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微弱的或潜在的,但从暴露社会矛盾、弊端,从冲击破坏旧的不合理的社会状况,从某种角度提出改革的迫切性,从某种意义上引导和推动改革,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而言,中国现存社会问题所蕴含的积极、进步的社会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6)社会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
分析目前中国社会问题的状况,类型繁多,有社会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方面的、经济领域的、政治领域的、人口方面的、教育方面的、治安方面的、生产方面的、生活方面的等。毫无疑问不同类型的社会问题,必须以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的类型繁多无疑增加了策略和方法的复杂程度,降低了解决的可能性。
第三节社会问题的认定与解决
一、社会问题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任何社会问题都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社会问题的发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对社会问题的认定却与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和利益相关联,因而具有主观性。社会问题有潜性和显性两种状态。所谓潜性社会问题,是指尚未被多数人认识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偏差状态,显性社会问题则是已被大众和社会认定并引起了普遍关注与行动的社会偏离状态。
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事实都是社会问题现象,社会问题现象只可能是某些特殊的社会事实,否则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便无法加以区分,导致社会问题无法认定。所谓社会问题只是社会中所有原生现象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特征的非一般、非常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问题现象的特征及与非社会问题的区分,是对具有某些特征的原生社会现象的发现、感觉、态度、评价,即主观的分析认识,乃至采取一定主观认识支配的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是感性的还是理性的,它们都是大脑主观活动的结果,因而是社会主观的印象。
特殊的原生社会事实、社会客观因素是社会反应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社会问题现象产生的客观基础,也是区别社会问题与非社会问题的基础,若无这一客观基础,社会问题现象就不存在。社会问题现象的双重性质在社会问题中的地位、意义是不相同的,原生社会事实、社会客观因素是其主体内容,因而是更为重要的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客观性与主观性是社会问题一般特征中的最重要特征,这一特征不仅对于认识社会问题现象及与其他社会问题的区别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社会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问题的认定过程
1.客观到主观
这是认定的第一阶段,一般是由个别或少数人首肯。对社会问题的确定、认定,分析产生原因、表现、类型等一系列认识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过程。由于人们认识能力、认识条件的差异、思维方面可能出现的缺陷和偏差,认识主观不可能完全符合社会的事实,甚至发生相互背离的现象。另外,由于人们对具体社会现象的观察兴趣、出发点的差异,他们对社会问题现象的实际指向也必然具有差异性,对社会问题研究的选择也不尽相同。所以说,在社会问题认定的第一个阶段,只能得到个别或少数人的首肯。
2.个别到共识
这一阶段的形成要通过传播甚至言论,最后成为共识。这是一个艰难的认定过程,有时会有反复和失误,由于事物、现象出现的原因及自身的结构状况不同,有些事物、现象单一、简单,有些事物、现象比较复杂、多样,社会问题作为一类社会现象属于比较复杂的现象,导致了社会问题在认定过程中由个别到共识这一阶段。另外,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集团,可能由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需要,而阻挠或破坏社会问题的认定,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因素成为了社会问题达成共识的最大障碍。
3.共识到认定
共识并不一定意味着认定,认定的标志是立法或权力机构的肯定,并建立专门机构提出解决办法或通过立法推进问题的解决。由于社会问题解决的社会性,必须要通过权力机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所以,权力机关的首肯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条件。
三、社会问题的解决条件
确定和分析社会问题的最终目的,无非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任何社会现象的消失、消除或解决与其产生、发生一样,都有一个过程。社会问题的多因性、复杂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消除或解决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来讲,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
1.理性的认识
人的任何客观世界的活动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是人类发展史的一般规律,也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基础。只有运用科学的理论,才能达到对社会问题完整的、本质的、理性的认识。因此,任何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的研究,进行科学的解释,在研究成果的指导下,找到可以解释社会问题的规律性理论。对社会问题的理性认识,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先导,没有这一条件,任何社会问题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2.获得大众的共识
所谓获得大众的共识不是社会大多数人对特定社会问题的感受、认识、评价,寻求解决的期望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是社会各群体、各集团与特定社会问题具有不同关系的各种人,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认识、态度达到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种相当一致的态度是比较科学和正确的,至少克服了大部分偏见和误解,对解决社会问题的期望具有迫切性,准备用自己的力量去实现这一期望,并且将这种愿望公开表达出来,形成一定的社会力量。获得大众的共识,是动员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社会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