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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权利保护应依法(1)

第1日提醒

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人不得非法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对于每个公民都至关重要,无论公民的性别、年龄、地位、身份、受教育的程度如何等,都享有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除非在法律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受到限制,如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权。人身权的种类包括:(1)属人格方面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2)身份权,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监护权、因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人身权的特殊性在于: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如公民不能将自己生命健康权转让给他人、不能将因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转让给他人等,但是人身权的权利人可以将人身权中具有的财产性权利转让给他人,如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等;对人身权侵害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特殊的方式;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时可以同时存在于一项权利中,如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敬请参考:《民法学》

第2日提醒

姓名权是公民享有的人身权中的一项权利,公民应当维护自己的姓名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姓名,由此而产生的姓名权也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姓名对每个公民的意义不仅在于区别于他人,也将对公民的其他权利产生影响,如盗用他人姓名,不仅能发生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且能对他人的名誉等造成损害。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体现在:(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加以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使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公民也有权为自己起艺名、笔名等。(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3)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在选定了一个姓名之后,就不得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但并非不能更改,而须按规定进行,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敬请参考:《民法学》

第3日提醒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不仅公民自身应当注意对生命健康权的维护,法律也从各角度表明其着重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立场。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另一项人身权。一般情况下,公民的生命权是不可剥夺的,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的罪名,但是对于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的人,其生命权则可以依法剥夺。对于健康权的保护,不仅应当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也是相关机构,如所在单位通过劳动保护等措施对职工的健康权予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内容包括:(1)生命权。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2)身体权。凡直接伤害公民身体的,要承担有关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3)健康权。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准则,以污染、噪音、震响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即使未给某一部位造成明显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敬请参考:《民法学》

第4日提醒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但只有合法的宗教信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表现在: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公民进行与信教相关的强制行为;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歧视,即无论公民是否信教都不应受歧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正常宗教活动不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如接收信教群众的布施、奉献,通过销售宗教用品等获得的收益,宗教场所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的权利等。但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等也应遵循对于其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3、4、6、7、8、10条

第5日提醒

外国人也可以在我国进行宗教活动,但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的各项行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除非是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等特殊主体不适用我国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的宗教行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如果经一定宗教组织的邀请,外国人还可以在中国进行讲经、讲道活动,但必须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二,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受中国的尊重,对于外国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我国法律将给予保护;第三,外国人可以参加在由中国政府认可的场所进行由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第四,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对自用以外的宗教用品的入境应当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处理;第五,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进行传教活动。如果外国人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等予以劝阻、制止;有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法院处理。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2-11条

第6日提醒

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将受到民事、行政或刑事等制裁。

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的保护。由此可见,合法财产应当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该财产应当具有合法性,即法律允许公民享有此项权利,财产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表现在:法律明确保护的立场,从宪法到民法通则中都有体现;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其实施非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侵犯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务,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等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警告或拘留等相应的刑事处罚,如定为抢劫罪、盗窃罪,将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此,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公民应当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敬请参考:《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75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刑法》第150-156条

第7日提醒

对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意外所得,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而进行处理。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失散的动物等情况,有时发现人或拾得人能够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有时则应当将失物退还失主,即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处理此类事项。法律对于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主要是:应当将发现物上交国家,即对于无主物,无法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等其所有权将属于国家。可以取得所有物的所有权,但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其一,发现人需能够证明该物所有权属于自己;其二,法律政策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所有这些财物。法律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规定则是:拾得人负有向失主返还拾得物的义务,如不履行返还义务的,所有人可以以侵权对拾得人提起诉讼;拾得人享有要求所有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如所有人应当支付拾得人饲养动物的饲料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应当注意的是,拾得人对拾得物毁损灭火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敬请参考:《民法通则》第79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94条

第8日提醒

公民对自己的私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对私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利。

国家承认公民对私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如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房屋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私有房屋,当事人应当注意:房屋作为不动产,如通过房屋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应当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也不能对抗以后取得房屋并进行登记的第三人;所有人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侵犯,如任何人不得侵占、毁坏他人的私有房屋,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侵入他人的住所或经要求而拒不退出他人的房屋;如果城市私有房屋因市政建设等原因需要拆迁的,所有人有权取得合理的拆迁补助、适当的安置等。但是,私房所有人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必须依法行使所有权,不得滥用所有权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在国家进行拆迁时按期搬迁;私房所有人如果出租房屋的,必须取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总之,私房所有人应当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下实施行为。

敬请参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3、4条

第9日提醒

法律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当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程序请求保护。

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选择的依据一般是纠纷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意愿及纠纷处理的情况等,如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由第三者或专门的机构居中进行调解,如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对于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对调解反悔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所受到的侵害是由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造成的,当事人首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要求处理,只有在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时,才能提起诉讼;如果所受到的侵害是由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先提起刑事诉讼,在诉讼中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可见,有时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时则必须遵守法律对选择纠纷解决机构的顺序的规定。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

第10日提醒

公民在劳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不仅有获得就业的权利,也有劳动保护、接受培训的权利。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女性公民也应享有和男性公民平等的就业机会、晋升机会及薪酬待遇,残疾人也应享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等。可见,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首先,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择业的权利。如不论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公民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择业时应当适用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其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可以是计件、计时的,也可以是按完成的工作等计算,但应当遵循按劳取酬的原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第三,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一般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一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此外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应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遵守对延长的时间、相应的手续的规定。第四,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第六,劳动者有维护自身权益提起劳动争议的权利等。因此,劳动者应当加强维权意识。

敬请参考:《劳动法》第3条

第11日提醒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就业,公民自己也应当在守法的条件下,积极寻找和创造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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