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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2)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速行驶的机动车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机动车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

2006年8月20日,滕某欲横穿马路。当其行至快车道时,由于害怕,便在快车道边缘徘徊。当殷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滕某无法判断车速,又起步欲冲过马路。殷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仍将滕某撞了出去,滕某当场死亡。经勘察,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为65公里,而殷某当时时速为70公里。殷某应负责任吗?

【法律解析】

殷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滕某也有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滕某不走人行横道,却穿行机动车道,并在机动车临近时犹豫不决,在判断错误后冒险抢越机动车道,是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决定因素。而殷某的超速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殷某不超速,此次事故也无法避免,因此殷某不必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双方都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案例】

顾某开车去往北京。临行前检查时发现防雾灯已坏,但他未予以修理。当他驾车行至大兴时,遇上大雾天气,道路能见度仅1米左右。顾某车辆行至道路某转弯处时,将同向行驶的一辆农用车撞翻。事发时,农用车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边沿行驶,顾某车未开防雾灯。那么,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法律解析】

顾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农用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顾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要负主要责任。农用车驾驶人在路况不允许的情况下,本应该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但其却违反交通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上行人可以免责吗?

【案例】

一日,常某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快要冲过隔离带时,撞在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上。常某被撞飞,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本案中的轿车司机应否对常某的死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轿车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案例】

村民小郝买了一辆摩托车,专门搭载村民到镇上,每人收费五元钱。虽然他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还是有不少村民搭乘他的摩托车。一天小毕搭乘他的摩托车,由于昨天刚下过雨路滑,摩托车在小路上滑倒了,小毕被摔伤。小毕要求小郝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但是小郝只同意承担一小部分医药费,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请问,此事该怎们解决?

【法律解析】

小郝应负主要责任,小毕应负次要责任。本案中,小郝虽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却有偿运送小毕到镇上,与小毕形成了事实上的承运合同关系,具有了承运人的身份,对乘客小毕的安全则负有责任。与此同时,小毕明知小郝属于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其摩托车,自己也存在过错,也需负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无证驾驶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

2008年10月25日,小安驾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经过某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钱某驾驶左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失惨重,小安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钱某系无证驾车,但认定小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钱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钱某无需负责。本案中,钱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小安因未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理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责。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为躲避横穿马路的骑车人引发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乐某驾车沿市区的主干道正常行驶,当行至某大学门口时,学生于某骑自行车冲出校门,欲横穿马路到对面的书店。乐某为避免与于某相撞,慌乱中一边打轮一边踩制动,结果逆行冲入另一侧车道,与令一辆机动车相撞。此次事故中,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乐某承担部分责任,于某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于某横穿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过错,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而乐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密切注意路面情况,其自身也有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被撞不报案,未受伤者要赔偿吗?

【案例】

2007年3月4日上午,时某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一个小伙子骑自行车突然撞在时某自行车的后轮上,时某和自行车都没有受损。那小伙子却摔倒在地,时某骑车赶路上班去了。可事后交警说那个小伙子经医院检查颅内出血,花去医疗费用1万多元,因时某当时没有报案,该医疗费用该由时某承担。请问,时某要赔偿吗?

【法律解析】

虽然时某被那个小伙子所撞,但时某没有负伤,时某完全有条件、有责任报案。但时某却因骑车赶路而不报案,其行为有“不报案”的过错,因此需要赔偿。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警能否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案例】

2007年2月份,费某驾驶一辆货车与一辆家用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家用轿车的驾驶员受伤。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经过勘验,扣留了费某的货车,并将货车里的货物一起扣留。交警能否扣留费某的货物?

【法律解析】

不能扣留所载货物。根据规定,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权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

【法条链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交警将已扣留事故车辆放行合法吗?

【案例】

2008年6月,岑某骑摩托车与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扣留了这辆客车,并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对方负全部责任。可几天后,交警又把客车放了。岑某认为这样会影响自己向对方索赔。那么,交警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合法。交警为了收集证据,可以扣留该客车,但不能长期扣留不还,应争取在勘验、检查完毕后及时发还。而不能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处理,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强制将车扣留。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行人错,可以拿损害赔偿吗?

【案例】

2002年某日,货车司机邓某将行人孙先生撞伤,经交警队认定,事故原因系孙师傅横穿马路。邓师傅的雇主张女士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后,孙先生多次找张女士协商赔偿的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请问,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错,还能拿到损害赔偿吗?

【法律解析】

可以拿赔偿。本案中,交通队没有证据证明邓师傅在事发时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孙先生故意造成的,故不能减轻邓师傅的责任。因邓师傅是张女士的雇员,事发时正在工作,事故责任应由张女士来承担。因此次事故发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出台之前,该项险种仍应视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确定的赔偿数额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案例】

某日,臧某驾车上班,车开上了人行道。当臧某发现前面有交警在值勤时,臧某迅速向机动车道一方打轮,将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贝某驾驶的机动车刮伤。臧某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要求与贝某私下协商赔偿事宜。臧某可以要求与贝某私了吗?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私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本案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藏某可以要求与贝某私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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