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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6)

【案例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在相邻排水用水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分配和使用。相邻的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该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且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倪某为了使自己的住宅不受侵害建造水坝,但这一行为已经使上述的“排水权”的权利性质发生了改变,自然流水变成了人工排水,给高某带来了损失,倪某依法应该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八条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庄稼地能否通行?

【案例】

老王和老孙是同村村民,两家所承包的土地相邻。老王承包的这块地,三面是老孙家的,一面是河,进出无路,所以,他只能跟着孙家干活,否财就要出问题。比如孙家耕完地后,老王去耕自己的地,就要开拖拉机从孙家地上轧过,使孙家得重新耕一次。而庄稼长出来后,由于老张经常行走,使孙家一垄地庄稼受到严重破坏。为此,老孙几次找老王让他注意,时间长了,两家便因此伤了和气,以至于老孙不让老王再通过自己的土地。老王找到村委会解决,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地解决。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相邻通行权是指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只要是有必要通行邻地,就应确认其享有通行权,另一方对此应当容忍。当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进出无路,是否只能另辟蹊径?

【案例】

胡某、张某各自拥有位于某市一街道的两处相互毗邻的房产,中间有一条南北向弄堂,由北入口,南面通至胡某所有的房屋中后排小屋。根据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表标明,该弄堂的产权归张某所有。2006年5月,张某以此为由,将弄堂锁住,并堆放建筑垃圾,不让胡某通行。胡某认为弄堂是到其后排小屋的必经通道,张某封锁弄堂,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墙洞进出后屋,妨碍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弄堂的产权虽然属于张某所有,但从两家房屋的地理来看,弄堂是胡某进出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如果张某不允许其通行的话,胡某只能在自家前排房屋后凿洞穿行,这对于胡某来说,费用和工程都过甚,因此,张某应该允许胡某继续利用弄堂通行。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

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

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为装修而搬运建材,邻居不让通行怎么办?

【案例】

胡某、史某两家是邻居,胡某要装修房屋,在运送建材时,必须经过史某的院子,史某阻拦胡某搬运建材通过他家院落。这时胡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由于胡某搬运建材必须经过史某家,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因此胡某有权通行,史某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胡某可与史某进行协商争取他的同意。如果史某执意不肯。胡某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面予以协调,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可以利用邻居的土地吗?

【案例】

小钱和王某两家因线路纠纷闹上法庭。原告小钱诉称:王某与自己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将自己家的照明线及电话线全部剪断,致使家里照明及通信中断。要求判令被告将照明线、电话线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王某则辩称原告小钱未经同意,在自己的屋后砸钉子,乱扯电线,对房屋、人身及其他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原告小钱经自己再三警告仍置之不理,所以才将其照明线、电话线剪断,这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应赔偿。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如果小钱家的照明线、电话线的安装必须通过王某房屋上空,则王某应该容忍小钱的铺设行为。如果对方乱拉电线,使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也属于小钱铺设行为不当,王某可以要求其进行改善,而不能剪断对方的线路,禁止小钱从自己的房屋上空铺线。同时,小钱铺设照明线、电话线,如果必须经过王某的房屋,有权要求王某允许自己铺设,但也应该注意铺设线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免给王某的财产和生活造成不便,甚至威胁到王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自家地上盖房,想盖多高就多高?

【案例】

戴某与李某两家系前后邻居,李某住戴某北面,两家房距5.8米。今年3月,戴某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上建两层高的楼房,便找到李某协商。李某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看在祖家爷的份上,前后可以一样。戴某虽口头答应,但他趁李某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在上层已建3米时,闻信而至的李某以该房建成后会影响自己房屋采光为由加以阻止,但戴某却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无奈,李某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本案中,戴某虽然是在其自己的宅基上建房,但基于对相邻关系的尊重,也应当避免对李某已经建成的房屋造成通风、采光和日照妨碍,而不能想盖多高就多高。一旦戴某所建房屋妨碍了李某房屋的日照,戴某就应该承担责任,拆除超建的部分。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自建楼房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要赔偿

【案例】

冯某与马某是邻居。2008年12月,冯某翻盖房屋,在原址上盖起了一栋三层小楼。小楼盖起后,高家的采光、通风大受影响,夏天连续日照的时间还不到4个小时,而到了冬天,马某家更是陷入“黑暗”中,基本见不到阳光。为此,马某多次找冯某协商,但均没有结果。

2009年3月,马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马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马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冯某建造的三层小楼影响了马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马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马某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案例】

李先生购买的新房通风和采光都很好,李先生非常满意。可是好景不长,小区的对面建起了新的高层建筑,一下子把李先生家里的楼房的阳光都吞没了,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李先生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李先生认为,这些情况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对于这种状况,李先生特别痛苦,可是却投诉无门。请问,李先生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受到影响,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来确定。李先生新房的采光、通风受到了对面新建筑的影响,如果经相关部门测算后,确实低于国家规定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的,李先生可以据此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为此多支出的电费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收购阳光”吗?

【案例】

某小区的开发商计划在小区东面的空地上建造两栋30层约90米高的“组团酒店式公寓”。考虑到公寓一旦建造,可能会影响到小区住户的光照,开发商表示,愿意以每户补贴3万元的方法收购阳光,以此来弥补其中受影响最严重的18户住户的损失。开发商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排除相邻关系中采光权的规定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开发商新建公寓应当避免对已有建筑物的采光、日照、通风等造成妨害,这是法律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环境、身心健康,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相邻各方不能通过合同排除这一法定义务。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不能通过给予住户补偿的方式收购“阳光”,使已有建筑内居民忍受低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等最低标准。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开发商收购阳光,该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行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楼上音乐打扰楼下住户

【案例】

住2楼的老孙最近十分心烦,原因是刚搬进3楼的小周特别喜欢音乐,动不动就播放震天的音乐,屡屡和朋友们跳舞到半夜。而老孙又恰恰神经衰弱,他睡觉的时候不能有响动,一旦有响动,他就会彻夜失眠。他多次我到小周商量,都没有结果。后来他自己想想也对:自己怎么能不让人家唱歌跳舞呢,可是自己的生活又确实受到了影响。为此,老孙苦恼不已,难道自己就只能这样忍下去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周在播放音乐、朋友聚会时应该注意控制音量的大小,不能妨碍邻居的生活和休息。如果其长期将音乐开的太大、聚会持续到深夜,已经超出了“合理扰民”的范围。老孙有权要求小周减小音乐的音量,如果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证自己的生活宁静。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噪音危害如何索赔?

【案例】

李某将一套闲置房屋出租给他人,但由于该房临街,并受到外面修路的噪声影响,同住一栋楼的其他住户纷纷要求修路的施工公司对此进行赔偿。请问,李某能否要求赔偿?如果得到赔偿,这个补偿费是归李某还是应该给租户呢?

【法律解析】

李某可以要求环保部门监测噪音分贝,然后依法索赔,也可依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权索赔。由于该赔偿是对被噪音干扰人的一种补偿,而实际被噪音干扰的人是承租人而非业主,所以李某应该将补偿费支付给承租人。

【法条链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区内搬进面粉作坊,居民不堪忍受噪声怎么办?

【案例】

2009年3月,某住宅小区搬进一个面粉加工作坊,自从这个作坊搬来后,切割机、电锯的响声通宵达旦,居民根本无法入睡。业主们不堪其扰,于是一起找到作坊老板,要求作坊搬走。可是作坊老板声称自己有合法的租赁合同,且合同上写明租这个底商用来开面粉加工作坊,业主们无权让自己搬迁。业主们对此就无可奈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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