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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9)

★赠与物有瑕疵,致人损失谁来赔偿?

【案例】

费某一家做生意赚了钱,全家决定搬到城里住。临走之前,费某把自己的拖拉机送给了邻居石某。石某第二天开着拖拉机准备耕地,没想到刹车失灵,在路上与一辆小货车相撞,石某为此赔偿对方车主2万余元。把拖拉机拉到修理厂检查时,修理人员告诉石某,这台拖拉机以前他们修过,当时缺刹车件,所以费某没有修好就开回家去了,由于费某没有说明拖拉机的严重缺陷,所以导致这一场车祸。石某遂要求费某赔偿损失,费某大怒,辩称赠与拖拉机已属美意,因拖拉机质量问题而导致车祸非己所愿,故不同意赔偿。石某无奈,一纸诉状把费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费某赔偿石某25100元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费某赠送拖拉机时,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受赠人石某的损失,所以,费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物致人伤害怎么办?

【案例】

王女士在某商场相中一款电热水器,适逢某商场搞活动,买电热水器赠送吹风机,王女士买了电热水器之后,又得到了一个吹风机。商场为其开具了购买电热水器的发票,并在发票背面注明赠送吹风机一个。回家以后,王女士使用吹风机吹头发的时候,由于电饭锅漏电被击中右手,为此花费近千元医疗费。事后,王女士发现该吹风机既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任何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竟是一个三无产品。于是,王女士找到商场,要求赔偿由于吹风机漏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商场则称吹风机为赠送的产品,无须对其质量负责。那么,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买电热水器才可获赠吹风机,因此可知这是一个附义务赠与。而商场赠与王女士的吹风机属产品质量瑕疵,而且又是三无产品,但是商场却没有告知王女士,造成了王女士的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依法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赠与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可以不再赠与吗?

【案例】

伍某一直做运输生意,家境比较富裕,伍某的好友杨某想要开一个小饭店,苦于手头资金不够。伍某便与杨某定了一份赠与协议:由伍某资助杨某第一年的运营费用。谁知,两个月后,伍某的运输生意亏了本,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也无力支付杨某费用了。那么,此时的伍某还应否履行与杨某的赠与义务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伍某因运输生意亏本而损失惨重,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应视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物在赠送前丢失怎么办?

【案例】

小张原来一直做鸡饲料加工生意,现在打算转行做建筑,于是准备将三部加工器具赠送给家境不富裕的朋友窦某。窦某很高兴,说自己回家清理场所,盖两个棚子,之后就过来拉机器进行饲料加工生意。第二天,小张外出没有锁门,家里失窃,摩托车以及那几台饲料加工器具都被偷了,没有找回来。窦某得知消息以后,要求小张赔偿自己为盖棚子所花费的损失。那么,窦某可以要求小张赔偿其损失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张向窦某表示赠与加工器具时,两人之间已经构成了一种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加工器具还没有交付给窦某之前,小张应对加工器具尽一定的注意、保管义务,但是由于小张外出没有锁门导致失窃,其主观上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小张应对窦某因盖棚子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赠与中,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不再赠与吗?

【案例】

村民张大爷想和儿子一同去海南旅游,可家里长时间无人照看。经考虑。张大爷决定找人代自己照看一下家里,于是找来村民小赵,两人商议决定:在张大爷外出这段时间小赵晚上住在张大爷家里,代为看管,并每天照顾家里的花草,张大爷以家里的旧农用车作为报酬,两人还立下字据。当张大爷旅游回来时,家里种的的花草大部分已经枯死。此时小赵却拿着立的字据找张大爷要农用车,并说花草是由于天太热导致。但邻居们都说小赵整天整晚的在路边下棋,完了就回自家睡觉,根本没有照看过张大爷家一天,花草根本就没有管过。那么,张大爷可否据此拒绝赠与小赵农用车?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张大爷答应赠送给小赵一辆旧农用车时,可以要求其先履行照看家里以及花草的义务,双方自愿达成附义务赠与合同。但是之后,小赵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替张大爷照看家里以及花草,这一点邻居们可以作证。因此,张大爷可以撤销对小赵的赠与,无须给小赵农用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受赠人致使赠与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案例】

老康与周某是多年的好友,老康家境比较富裕,2008年,老康准备举家搬到郊区居住,答应将家中的旧电视和旧电脑赠给周某。此时,周某加入了一个盗窃团伙,老康屡次劝导周某并与其发生争吵。后来,两人发生了一次激烈争吵,周某竟然失手将老康打死。周某被依法判刑。那么,这种情况下,老康的妻子是否可以撤销与周某的赠与合同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由于周某的违法行为导致老康死亡,老康的妻子作为老康的继承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行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借款贷款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提前收回

【案例】

2007年11月,乔某打算做花草种植生意,于是向卢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卢某借给乔某人民币2万元,用于花木经营,借期为两年。但是由于种植花木效益不好,2009年9月,乔某卖掉了他的花木种植场,准备南下做服装生意。卢某怕他一去不回,想要他提前还款。那么,卢某是否可以提前收回这笔借款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乔某出具给卢某的借条实际上就是他与卢某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借款用于花木经营。现在乔某卖掉花木场,准备去南方做服装生意,显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这笔借款,已经危及卢某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即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因此,卢某可以依法提前收回这笔借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案例】

殷某想要开一家小型饭店,于是向朋友杜某借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其他事项,但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杜某只是对殷某说不能拖欠还款。合同签订以后,殷某

有些担心,不知哪一天杜某会让自己还款。那么此时,殷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殷某可以与杜某在合同中补充还款期限的条款,或者随时返还借款。杜某也可以随时要求殷某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个体工商户贷款,要接受银行的审查吗?

【案例】

罗某独自经营一家小型玩具厂,为扩大经营,罗某欲购置一套新的设备,但是由于资金紧张,于是想向银行贷款。罗某按照规定向某商业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并准备签订借款合同。但是,银行让汪提供书面材料、经营状况证明、开户行以及账号等,罗某对此很有异议,认为银行是在调查自己的隐私,但银行却说这是必要的贷款程序。那么,罗某需要配合银行的审查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罗某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时,应该完整地提供银行所要求提供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这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所以,罗某应该积极配合银行的相关审查。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未按约定提取借款,也要付利息吗?

【案例】

管某经营一家皮革加工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想要再上一条流水线。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决定向银行贷款。很快,管某提供了相关手续后,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利息以及其他事项。后来,管某的工厂出了问题,导致其于约定提款日后的2个月才去银行提取借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管某这2个月的利息要一并归还。管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提款,根本没有使用该贷款,为什么还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本案中,虽然管某未按照约定去提取款项,但是仍然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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