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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婚姻家庭篇——为家撑起保护伞(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提出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

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也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事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

【法律解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法院应当作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但有两点例外:(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案例】

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洲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

【案例分析】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离婚确是高某的真实意思,高某必须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由于高某在国外不便到庭,可以由父母代她出庭。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必须要军人同意,军人的配偶才能要求离婚吗?

【案例】

小郭的丈夫小陆在解放军某部工作,二人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并且生有一儿子。后来,小陆认识了女青年小苏,二人来往频繁,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来此事被小郭知晓,小陆向小郭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小苏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陆仍然偷偷与小苏不断接触。小郭觉得挽回小陆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陆坚持不肯离婚。

【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有重大过错。本案中,现役军人小陆与情人小苏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小陆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张与小陆的离婚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协议可以请他人代办吗?

【案例】

蔡某与赵某婚姻关系破裂,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署离婚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当天,妻子赵某到场后,发现丈夫的一个朋友在场,但丈夫没来。丈夫的朋友解释说,丈夫蔡某有事出差了,所以委托他前来代签离婚协议。这样做可以吗?

【法律解析】

找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绝对不能让别人代办。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得到补偿?

【案例】

王某和妻子于1986年结婚,生育了一儿一女。后来因感情不和,王某外出打工,孩子由妻子一人抚养至今。由于家庭困难儿子辍学外出打工,女儿今年刚考入师范。面对严峻的家庭状况,2009年11月10日,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一笔补偿金。请问,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吗?

【法律解析】

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补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以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案例】

冯女士和于先生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在冯女士和于先生离婚后不到3个月,冯女士得知有个女人刚刚跟于先生生下了一个孩子。离婚时冯女士就猜测丈夫在外面有情人,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事实。一怒之下,她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现在二人已经离婚,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吗?

【法律解析】

冯女士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冯女士和于先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到一年,所以,冯女士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间财产关系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案例】

陆某与马某在结婚前,为了避免以后发生财产纠纷,两人商议决定在结婚前把财产的归属划分清楚,订立约定,以备不时之需。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吗?

【法律解析】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凡涉及调整一般民事行为的条款,一般都贯彻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约订立自由的原则。在《婚姻法》中也是一样,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就约定双方在婚后的财产分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例】

某男子陶某与某女子谢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决定结婚,陶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谢某认为陶某的父母为他们购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别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律解析】

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陶某的父母为陶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陶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陶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陶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陶某和谢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吗?

【案例】

小柳是纺织厂的一名普通职工,丈夫王军经商。在他们婚后,王军以他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小柳想知道,婚后丈夫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丈夫的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小柳夫妇没有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书面约定,则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例】

齐某系某国有大型钢铁公司职工,因夫妻感情破裂,齐某的妻子赵某向法院提请离婚,并要求将齐某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齐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律解析】

齐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赵某可以要求将齐某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例】

华某和钟某结婚10年了。一天傍晚,吃过晚饭后,丈夫华某在小区里遛弯儿时,忽然从位于路边的一幢楼的二楼阳台上掉下来一个花盆儿,正砸在陈某的头上,致使陈某头部轻微破裂,伴随轻微脑震荡。经协商,华某获得了医疗费等一系列赔偿款项。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律解析】

这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华某的个人财产。对此情节的认定,我国《婚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会因时间而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例】

张某很喜欢收藏,后与刘某结识并闪电结婚。婚后,刘某发现了张某家中的古画,刘某想知道,要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维持多久,才能取得古画的分配权。那么,张某的个人收藏品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律解析】

张某收藏的古画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在多久,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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