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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6)

【法律解析】

不能收取换壳费,前提是魏某手机上的细小划痕属于自然磨损而非人为损坏。《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销售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消费纠纷的解决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吗?

【案例】

今年10月5日,方某在一家标着“假一赔十”的店中购买了一部手机。事后鉴定该手机非原装,进网许可证标志也是伪造的。方某拿着手机和鉴定书找到商家兑现承诺,却遭到拒绝。该店只同意按照购买手机费用的双倍赔偿。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吗?

【法律解析】

有权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假一赔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是约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重合怎么办?

【案例】

今年年初田女士买了一个高压锅。前几天,田女士在厨房做饭时高压锅的盖子突然掀起砸中田女士的头部,并将头皮砸了一个大口子。田女士赶紧到医院进行包扎。伤情稳定后田女士找到销售商,销售商说不是他们的责任,让田女士找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在外地,他们厂的电话一直打不通。田女士现在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田女士可以选择要求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田女士和销售商之间是合同关系,销售商应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出售的高压锅质量不合格,则销售商应对田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高压锅质量不合格对田女士人身造成了损害,也构成了侵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免费存包,丢包要赔偿吗?

【案例】

陈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并将其在外面商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在服务台。当陈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领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陈女士为此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并且为顾客存包为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那么,超市是否要为陈女士做出赔偿呢?

【法律解析】

超市应承担赔偿。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手机号码上包装,如何向商家索赔?

【案例】

张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装盒上,一时间,张先生接到了许多订货、退货电话,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张先生可以向商家索赔吗,又应该如何索赔?

【法律解析】

张先生可以按照侵害生命健康权来主张。因为手机号码被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一定会有人因商品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打到这个电话上来,而这不是手机主人的目的。这样的电话一多就干扰手机主人的正常生活,长此以往,会给手机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奖品有瑕疵,顾客可拒领吗?

【案例】

某天,消费者韩先生在该商场购物100元后获赠刮刮卡一张,幸运地中了二等奖。奖品是一台电视机样机。韩先生发现它的配件不足。因此,要求商场换台新机。商场则认为,这台样机作为奖品摆在现场,已很直观地向消费者明示了奖品的情况,作为消费者对奖品的瑕疵也能看得到。为此,商场不愿提供新机。

【法律解析】

韩先生可以拒领。该商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一则商场用于促销的奖品实际上已被计入销售成本中,奖品实质上也是商场用于销售的商品;二则即便奖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存在瑕疵,商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基于商场销售商品时一般都会提供样品这一商业惯例,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将其提的样机理解为奖品样品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维权,可以就近选择法院吗?

【案例】

家住苏州的小程去上海出差,在上海买了一口高压锅回家。使用刚一月,高压锅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将小程妻子击伤。事故发生后,小程发现高压锅厂家就在苏州。小程能否直接在苏州起诉高压锅厂?是否需要到上海去起诉出售的商家?

【法律解析】

小程可以在苏州起诉产品的生产厂家。经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厂家在赔偿以后可以向商家追偿。在连带被告的诉讼中,最终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只需从方便角度考虑法院的选择即可。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遭遇强制搜身,消费者有权拒绝吗?

【案例】

2006年3月2日,15岁的小燕购买完物品准备离开超市时,却被超市的保安拦住,怀疑其偷了东西,要带去问话。小燕被带到办公室后,从她的购物袋里找到了两瓶未付款的洗发液,超市逼迫小燕写份保证书,并请父母来领人。事后,小燕的父母认为这样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超市的责任。

【法律解析】

消费者有权拒绝超市保安的搜身行为。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保安强行扣留顾客并搜查其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侵犯了顾客的人身自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小燕是未成年人,小燕的父母还可依法追究超市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商场可以对消费者“搜身”吗?

【案例】

女生小颖在与同学购物后离开商场时,商场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于是商场保安与值班经理要求对小颖的背包进行搜查,但是什么也没有搜出来。于是经理与保安把小颖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小颖脱衣检查,但还是什么也没有搜出来。小颖丰常气愤,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出这口气。

【法律解析】

商场这样做是违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商场的搜查行为明显侵犯了小颖的受尊重权,可以依法要求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案例】

某商场推出“周年庆典酬宾”活动,在广告中宣称在5月1日至5月31日去该商场消费,可获8折优惠。王先生于5月18日在该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结账时王先生索要发票。商场声称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商场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商场的做法不合法。商场应该为王先生出具发票。商场酬宾期间向消费者承诺以8折销售商品,发生《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效力,应受其约束。而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即从合同的约定上讲,商场应以8折的价格出售商品;从法律规定上讲,商场应该为消费者出具发票。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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