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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2)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顾客餐厅就餐被烫伤,谁负责?

【案例】

7岁的小欣随母亲等一行7人去饭店就餐,期间她与其他两位小朋友一起上卫生间,迎面遇上正端着一盆酸菜鱼头汤的服务员周某。结果其端的汤泼了出来,刚好浇在小欣的头面部。事后,小业住院治疗。家长向饭店索赔,饭店称服务员周某应当承担小欣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负责赔偿?

【法律解析】

服务员周某与饭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欣家长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的过失行为是造成小欣损害的直接原因,侵害了小欣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服务员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与服务员周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服务员周某是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了他人损害,作为雇主的饭店应当负责赔偿。另外,小欣属于未成年人,其家长却由于疏忽没有履行好监护的职责,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低消费规定合法吗?

【案例】

郑某和一同事在某餐馆就餐,结账时发现费用比实际多出8元,于是郑某找该饭店的服务人员理论。他们告诉郑某该饭店由于装修和服务投入较大,出于成本考虑,从而划定了客人的基本消费额度,无论郑某消费了多少都要支付其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50元。该饭店的规定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该饭店的规定不合法。该饭店单方面制定这样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免费酒水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来买单?

【案例】

某酒家为招徕顾客,推出了吃火锅免费喝啤酒优惠活动。程某与五个好友一同去吃火锅。当程某喝尽一瓶酒,喉咙被一硬物卡住。住院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成某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酒店应该赔偿成某的损失吗?

【法律解析】

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酒店提供的酒中有异物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提供,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当然,酒水含有瑕疵(酒中有铁丝),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程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王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顾客就餐时为第三人所伤,餐厅应否赔偿?

【案例】

刘某来到某餐厅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邻桌客人突然发生斗殴,致刘某左腹部受伤。刘某称,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要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2378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经营者张某在邻桌客人发生斗殴时,既没有及时劝阻,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经营者张某违反了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张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合理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尚未入店用餐即摔伤,能否要求赔偿?

【案例】

付某与其同事相约去某火锅店用餐。当付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付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付某起诉到法院。

【法律解析】

火锅店只应当赔偿付某的部分损失。付某虽然没有进入火锅店,没有实质性的消费行为,但是其已和同事约定准备去火锅店用餐,并且其已经到达火锅店外,所以,付某的行为属于要约。火锅店明知台阶上有冰,如果不清除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进店用餐时摔倒,却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清除台阶上的冰,也没有加盖防滑垫,其过失是付某遭受损害的原因之一,另外,付某的不小心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餐厅丢失物品,能否要求经营者赔偿?

【案例】

2007年4月12日中午,王某到快餐厅就餐,就餐后,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包内有一部手机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5000元。王某遂要求快餐厅赔偿其损失5000元。但快餐厅经理称,其已在快餐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包裹等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其不能赔偿。

【法律解析】

王某的请求不应当支持。本案中,该快餐厅以醒目的文字提醒顾客应当注意自己的财物,可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对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负有主要的保管义务,而消费者王某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行为才直接导致丢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商品存在瑕疵退货,能否要求商家支付交通费?

【案例】

肖某在北京一家商店购得一袋五香牛肉干,后发现该牛肉干包装袋里面有一些沙粒,不能食用。于是肖某从住处乘公交车到商店要求退换商品并赔偿花费的一元钱交通费。商店营业员同意退换其购买的牛肉干,并且向肖某道歉。但是,拒绝赔偿其一元钱的交通费。于是肖某将诉状递至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

商店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需要退换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运输等合理费用,但是消费者购买的是小件商品,经营者就不应当赔偿运输等合理费用。本案中,肖某乘车所花费的费用完全是由于被告提供的牛肉干有瑕疵而造成。同时,肖某退换牛肉干坐的是公交车,而没有采取打的等较贵的交通方式,因此,肖某因乘车而遭受的损失是合理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案例】

刘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6月15日为其父过70大寿的寿宴,并交了300元押金。6月12日,酒店通知刘先生,6月15日该酒店被一家结婚的包下,不能承办刘先生父亲的寿宴。刘先生非常气愤,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但酒店只同意退回定金,双方遂起纷争。

【法律解析】

刘先生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刘先生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刘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应该承担《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罚则,即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产品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

个体食杂店老板张某从金利食品批发中心批发了30箱啤酒准备出售。啤酒拉到家卸车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张某左眼炸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张某找到金利批发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但金利批发中心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责任应由啤酒生产厂家来负。

【法律解析】

张某可以要求食品批发中心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因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保管者。所以,本案中金利食品批发中心称自己不负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酒店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吗?

【案例】

刘先生某天与朋友一起到一家酒店吃饭,自带了一瓶朋友新送的洋酒,就拿出来要喝,可是酒店的服务员告诉刘先生,该店禁止自带酒水。刘先生很气愤,与酒店工作人员争论起来。但酒店坚持不允许刘先生喝自带的洋酒。刘先生一气之下,还是喝了自带的酒。但结账时酒店收了他100元“酒水服务费”。刘先生可以拒交服务费吗?

【法律解析】

目前很多地方的酒店都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刘先生有权拒交“酒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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