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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行政篇——与政府打交道(3)

★罚款要当场收缴吗?

【案例】

卢某从一非法卷烟市场购买了进口卷烟100条,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企图运到别处。运输途中,被烟草专卖局委托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没收了这100条卷烟,并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要求卢某缴纳。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解析】

执法人员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机构和收缴罚款的机构是相分离的,这是行政处罚中职能分离的原则。本案中,卢某被处以罚款的情况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卢某应到指定银行交款。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公民听证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

【案例】

某市一广场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20万。该区公安分局消防处经过调查,发现该广场属于某公司。夏季,该公司将广场出租给小商贩,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消防处遂该公司对此事故负责,并罚款10万元。公司以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未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的主体不明确等理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解析】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前都要举行行政听证,而是有特定的范围。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做出的10万元罚款,其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告知该公司听证的权利。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被行政拘留而后被判刑的,之前被监禁的时间怎么算?

【案例】

邢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邢某还涉嫌走私毒品和贩卖毒品。法院经过审理,判处邢某有期徒刑10年。邢某之前被行政拘留的刑期应怎么算?

【法律解析】

邢某之前被行政拘留的刑期不会忽略不计。行政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很重的处罚。期限应该严格计算,即使多计算一天,也是严重的侵犯人权。

本案中,邢某在被判决有期徒刑10年前,被行政拘留了一段时间,邢某先前被羁押的期限按照1:1的比例算在有期徒刑的刑期里。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该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

梁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8年6月,梁某在市长途汽车站内拉客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当场处以200元罚款,而且该民苦当场收缴了罚款。该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民警对梁某当场作出的200元罚款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不应该当场收缴罚款。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多次处罚吗?

【案例】

万某是某商店的店主,经常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造成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接到周围群众的举报,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调查等取证程序,责令万某在两天内整改,并处罚款。两天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万某根本没改,执法人员可以再次对万某罚款吗?

【法律解析】

执法人员不能就同一件事再对万某罚款了。罚款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万某的行为已经罚过款了。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就不能再罚了。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时可以用“白条”代替收据吗?

【案例】

某市一家农药公司运送农药、种子的货车途径某县时,被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查明该公司未出示经销种子的证件,并且部分农药也有问题。于是,该县农业局将部分物资没收,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局当场收取了8000元的罚款,但是没有出示任何正式的收据,只是将写有“待结案时换正式票据”字样的随便的一张纸交给了货车司机。执法人员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农业局执法人员罚款打白条的行为是违法的。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但是,也会有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统一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统一的收据是具有权限的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凭证,没有收据,就难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很可能会造成混乱。因此,执法人员在收缴罚款时出具统一的收据是必要的。本案中,该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一万元,并收缴了8000元,但是,没有出具统一的收据,而是随便找了张纸条。该农药公司的运输司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违法吗?

【案例】

范某经营的汽车配件经销部因开具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隐瞒销售收入10万余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们10余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人民币20余元。税务机关是否违反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税务机关违反了对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公司无权越级“行政处罚”

【案例】

韩女士最近购买了一套新房,装修房屋时,她收到了小区物业公司开出的500元的罚单。原来,小区的物业公司认为其违反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物业公司相关规定。那么,即使段女士真的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吗?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罚款。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另外,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职责主要是服务,如果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物业公司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来罚款。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被罚商贩拒不交纳罚款怎么办?

【案例】

陆某经营一家花店,为了省事,陆某便将剪下来的废枝废叶堆到附近的垃圾箱旁,沿途还遗落很多的泥土,影响市容,致使附近居民怨声载道。有关部门以此为由对陆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陆某不理会,罚款也不交。经多次催促,陆某仍不交纳罚款。对于这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法律解析】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妄图逃避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措施,包括加倍罚款: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有关行政机关对陆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陆某拒不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会采取加罚、将查封或扣押财物拍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以及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应的措施。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经罚过款的车辆就可以随便超载了吗?

【案例】

某市边境的国道上行驶着一辆经过改装加长的大货车,该货车的核载量是12吨,但是这辆车竟然装了35吨水泥,严重超载。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上前拦住该货车,要求检查。该货车司机辩称:该车在装车时就已经罚过款了。已经罚过款的车就可以随便超载了吗?

【法律解析】

已经罚过款的车也不能随便超载。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有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此原则,似乎可以钻一钻法律的空子,反正已经罚过了,即使再超载也不会再罚了。对于本案中超载的车辆,不仅要罚款,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也就是说,认定为超载的车辆,必须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以避免连续处罚、重复处罚。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警察与国家赔偿

★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

杨某在工作中被人污陷为贪污了公款,随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关押了3个月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最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杨某无罪。杨某被关了这么久,是否能得到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杨某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本案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每错关1天,按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对法院的执行裁定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吗?

【案例】

乔某在县城有一处300平方米的商居楼,价值30万元左右。2007年,乔某与本县某信用社有一起借款纠纷,双方已调解。而县法院在没有通知乔某的情况下,把房子和房内所有物品,仅以6万元变卖。乔某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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