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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2)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例】

谭某去世以后,其子谭甲与谭乙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谭甲认为谭乙多占了财产,请求重新分割。诉讼过程中,其在外地的妹妹谭丙赶回家中,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一份。那么,谭丙可以参加她的两个哥哥之间的诉讼吗?如果能参加,应以什么身份参加呢?

【法律解析】

谭丙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她的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本案中,谭丙认为两个哥哥争财产而将她排除在外,侵害了她的继承权,因此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其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儿子被伤,母亲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吗?

【案例】

2009年7月,某服装公司在一家酒店举办展销活动,张某带着4岁的儿子到现场进行购物。当张某到收银处交钱时,其儿子被走廊里一个大理石面的桌子砸伤。诊断结果是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之后张某找到酒店索赔,经过多次协商,该酒店只给了2000元医疗费就再也不管了。那么,张某能否替儿子进行起诉?

【法律解析】

张某可以替儿子进行起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可以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但是不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儿童也能当原告吗?

【案例】

2009年5月25日,在某幼儿园读中班的5岁男孩巍巍吃完饭后,在床上嬉闹。幼儿园老师韩某觉得心烦,便冲到床前打了孩子,结果将孩子磕在了床板上,孩子被磕得满嘴是血,放声大哭。孩子的哭声引来了其他老师,老师们将孩子送到医院,经检查,孩子受伤比较严重,治疗期达半年之久。孩子的父亲赵某将韩某告上法庭。巍巍的父亲可以代替孩子维权吗?

【法律解析】

巍巍的父亲是巍巍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替巍巍行使诉讼权利,但本案的原告应是

巍巍。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

讼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巍巍是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参与诉讼的能力。巍巍的父亲赵某是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明明提起诉讼,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原告。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

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诉若干意见》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全权代理”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案例】

黄某是小学教师。一天,黄某骑着自行车回家,在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成重伤,被送到医院以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黄某要求肇事司机作出赔偿,遭到拒绝。黄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重伤的黄某不能参与庭审,黄某便委托律师邹某“全权代理”此案,那么,“全权代理”究竟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法律解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全权代理”不是一种全面的授权,而是一种限制授权。本案中,黄某委托律师代理进行本案的诉讼,应该是希望代理律师可以不必事事请示黄某,而较为独立地处理此案。那么,黄某应该将授权的范围确定清楚,而不是笼统地授权,否则,代理律师得不到相应的授权。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在自家偷录的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证据?

【案例】

张某和妻子何某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结婚期间张某做生意赚了8万多元,当时由何某保管,现在张某要求分割。但是何某对保管的钱矢口否认。此事没有别人可以作证,但是离婚前几天张某和何某曾经谈到过此事,当时张某悄悄录了音。那么,如果张某起诉离婚,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法律解析】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张某将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何某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他人住所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合法的证据吗?

【案例】

赵某与丈夫吕某一直感情不和,不久前,赵某得知丈夫在外面包养了情人,便跟踪丈夫吕某,终于在一天晚上跟踪丈夫到了情人的住所。赵某潜入屋内,用录像机将丈夫与情人约会的场景都拍摄下来。拿到证据后,赵某立即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诉求并且要求赔偿。那么,在他人住所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

【法律解析】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侵害,就视为合法证据,如果侵害了,不但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拍摄人还有可能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非法侵入别人住宅,将约会这种非常私密的情景拍摄下来,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且性质比较恶劣。偷录到的视听资料属于严重的侵犯人权,因此,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什么是证据保全?

【案例】

一天,小马和小林到一家店里买饰品,售货员由于怀疑小马偷书而其进行盘查,进而要求小马打开包接受检查。当时店里的人很多,售货员此举令很多人围观,小马两人觉得十分尴尬,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小马于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小林始终在场,是一个很关键的旁观证人。但是,小林由于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作为证人证言的证据即将灭失,小马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小马应当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根据证据的不同采用不同形式,对于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人笔录或录音的方法。证据保全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本案中,小林作为很关键的旁观证人,生命垂危,如果小林去世,小林的言辞证据就灭失了,这对小马是不利的。因此,为了保有这份证据,小马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将小林的证词证言记录下来,以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离婚时,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

【案例】

马某与丈夫结婚多年,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马某想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掌握家中收入,存款都以他的名字开户。马某想查清丈夫名下有多少存款,那么,马某能以妻子的身份到银行查询丈夫的存款吗?如果不能,马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马某向银行要求查询丈夫名下的存款,银行可以拒绝。但是,如果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马某可以申请法院对丈夫的存款进行调查。

【法条链接】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

邓某和几个朋友到一家小餐馆吃饭,第二天大家全都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现象。邓某与餐馆负责人交涉,没有结果。邓某等人随即到医院诊治,并到卫生防疫部门作了检测。检测结果发现餐馆的厨师体内带菌,致使部分菜肴被污染,从而使食用过的人食物中毒。得到了证据,邓某等人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中,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由起诉方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如果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邓某等人以小餐馆侵犯了邓某等人的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该由邓某等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

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

一天晚上,刘某在小区溜达时,被一只小狗咬伤。尽管天黑,但是刘某还是一眼就认出了咬伤自己的狗是隔壁邻居郭某饲养的德国黑背多多。刘某去医院检查,伤势比较严重。刘某于是到郭某家,要求损害赔偿。郭某辩称,除非拿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刘某的伤口是自己的狗咬伤的。可是,狗是郭某的,刘某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刘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是针对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案例中,咬人的狗是郭某的小狗,刘某平时根本接触不到,取证很困难。因此,刘某被狗咬伤一事,刘某是无法证明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了。为了体现公平,应该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狗没有将刘某咬伤。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七十四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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