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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礼四十八沿革四十八凶礼十(2)

周制,妻为夫,夫至尊也。马融曰:「妇人天夫,故曰至尊。」王肃曰:「言夫则可知。举妻者,殊妾之文也。」孔伦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齐,所以得称夫也。」妾为君,君至尊也。马融曰:「妾贱,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郑玄曰:「不得体之,加尊焉,虽士亦然。」陈铨曰:「降于女君,故不敢称夫。称为君者,同于人臣也。」雷次宗曰:「言妾以见其接,所以乃称君也。」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女子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关已许嫁也。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马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郑玄云:「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缞周,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则已。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王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遭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周,既练而反则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复言子者,欲见其外义以尽,子道复弘也。」

孙为祖持重议

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代,国讳,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今无国士代禄者,防无所施。又古之嫡孙,虽在仕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上供祭祠,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缞。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嫡之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嫡孙以长幼齿,无复殊制也。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缞者。然则嫡孙于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以下,既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理,俱亦有违。按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

刘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

刘宝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按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耳。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古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嫡孙也。己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

王敝难刘宝曰:「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者。丧服『父亡,为母三年』。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序。严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庙,若立玄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祢无鬼,将何所飨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高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孙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立后之道也。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哉?」

国子博士吴商答刘宝议曰:「按礼贵嫡重正,所尊祖祢,继代之正统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耶?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

成洽论云:「嫡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缞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

吴商曰:「凡人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岂是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非经义邪,何责阙而不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

试评曰:庾纯云:「古者重宗,防其争竞,今无所施矣。」又云:「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也。」刘宝亦云:「经无为祖三年之文。」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吴商云:「礼贵嫡重正,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夫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岂独争竞之防乎?是以宗绝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其继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岂为尊重正祖者耶?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为嫡孙,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绝则嫡孙,无孙则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议者或云「嫡子卒,不以孙继,以其次长摄主祭」者,则昭穆乱矣。又云「今代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吉不统家,凶则统丧,礼有违也」者,是时失之,非无其义也。又云「传言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者,亦非义也,何者?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父亡则为祖斩。故传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其文甚明。而云「下为长子斩」者,则经不但言为祖后者斩矣。成洽云「若嫡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亦为孙如长子三年也」者,且祖重嫡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祖不加,是为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也。以情求理,博士吴商议之当矣。

孙为庶祖持重议

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按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且甲,众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后甲。甲亡,景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

博士杜琬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矣。若庶祖无嫡可传,则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也。既无大夫士之位,无嫡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情处礼,于义为乖。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服齐缞。」

王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父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之服斩缞,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矣。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从君服。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于曾祖者也。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体存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尔,人无祖矣。」

束皙议曰:「经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然则无爵可传,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之弟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即所谓小宗之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谓:「祖庶父嫡,己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祖虽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己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己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祢,其子居然不继祖矣。」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晋万蒋问范宣:「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不?」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邪?庶孙之异于嫡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晋或人问徐邈:「嫡孙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事。」邈答:「今见有诸孙,而事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嫡孙传重,未及中祥,嫡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宜持重也。但次孙先以制齐缞,今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耳。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答:『小儿之子应服三年。』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书云:「礼,嫡不传重,传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年之道。若应为服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邪?嫡不传重,传重非嫡,自施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

按庾蔚之谓:「嫡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祖持重,范宣议是也。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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