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汉承秦制县置尉佐
按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
为令减万户为长令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
石是为长吏
后汉
后汉定县大小置尉员数
按后汉书百官志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尉
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
以起端绪
注
应劭汉官曰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
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阳孝廉左尉秩四百石
孝廉右尉秩四百石
边县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备羌夷犯塞
晋
晋制县置六部尉
按晋书职官志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后建康亦
置六部尉余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
宋
文帝元嘉十五年置尉如晋制唯县小者省之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晋江右洛阳县
置六部都尉余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宋太
祖元嘉十五年县小者省之
北齐
北齐制县置右部南部西部三尉
按隋书百官志云云
隋
隋制改尉为县正
按隋书百官志改尉为县正寻改正为户曹法曹分
司
唐
唐制县尉品秩以上中下为差
按唐书百官志京县尉六人从八品下畿县尉二人
正九品下上县尉二人从九品上中县尉一人从九
品下中下县尉一人从九品下下县尉一人从九品
下县尉分判众曹收率众调
高祖武德元年改书佐曰县尉寻改曰正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注云云
武德七年改县正复曰尉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开元年增置县尉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注开元中上县
万户中县四千户以上增尉一人其后畿县户不及
四千亦置尉二人万户增一人
宋
太祖建隆三年每县置尉一员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十二月丙戌诏县置尉
一员理盗讼置弓手视县户为差按职官志建隆
三年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奉赐并同
干德二年春正月丁未令录尉有耄耋笃疾者举劾
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三月庚寅班县尉捕盗令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仁宗至和二年开封祥符两县各增置尉一员凡县
不置簿则尉兼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至和二年开封
祥符两县各增置尉一员****习弓手戢奸禁暴凡
县不置簿则尉兼之
孝宗隆兴年诏尉不许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
之人邑大事烦则置二尉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光宗绍熙年诏尉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宁宗嘉定十三年诏极边县尉获盗酬赏班改岁以
二员为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金
金县有赤次赤剧次剧又有上中下之分设尉以佐
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县尉四员正八品专巡捕盗贼余
县置四尉者同此次赤县尉一员正九品诸县尉一
员正九品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县定上中下三等各设尉一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
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
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尉一员中县如上
县之制下县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
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
顺帝至正元年十一月戊寅彰德属县各添设县尉
一员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春二月戊申京畿盗起范阳县请增设县
尉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制不置尉置典史一员为令属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皇清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盛京奉天府所属衙门承
德县典史一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县首领官典史一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改归
画一未入流京县典史各县典史
县尉部总论
文献通考
县尉
汉大县两尉小县一人长安有四尉分为左右部城
东南置广部尉是为左部城西北置明部尉是为右
部并四百石黄绶大冠主追捕盗贼伺察奸非魏
因之晋洛阳建康皆置左部尉宋齐梁陈并因
之余县如汉制诸县道尉铜印黄绶朝服武冠北
齐郡县置三尉隋改为正后置尉又分为户曹法
曹唐初因隋制
武德元年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论事是也
武德中复改为正七年复为尉赤县置六员他县各
有差分判诸司事高宗时为品官吏部选授五代
久废而盗贼斗竞则属镇将宋朝建隆三年始每
县复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赐与主簿同其镇将
只许勾当镇下烟火争竞公事至和二年开封祥符
两县增置一员元丰五年诏重立法地县尉并差使
臣元佑元年苏辙言旧法县尉皆用选人近岁并用
武臣自改法以来未闻盗贼为之衰息请复旧法诏
除沿边县尉依旧外余并差选人崇宁元年诏重法
地县尉差旧武臣处并依元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