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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章 刑政二律例上(1)

对用刑说

管同

世皆谓今之用刑轻于古昔。故民不畏而犯法者多。其说曰。汉高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今之律例。有故杀。有误杀。有下手加功之杀。故杀者死。而误杀者未有或死者也。下手加功者。仍以致命不致命为分。致命者或幸不死。而不致命者。未有或死者也。其法如此。用法者大抵避重而就轻。故杀人者往往不死。民见杀人者之犹可以不死也。彼何惮而不杀人。故不畏而犯法者多。今当一效汉法。直曰杀人者死可也。奚用多律为。是论也。愚请折之。今士大夫之家。有器皿焉。一奴故坏之。一奴误坏之。一奴谋坏焉。而一奴助之。是数奴者。主人将以一例处之乎。故坏与谋坏者。笞而逐之可也。助而坏之。其轻谯足矣。

彼误坏者。遇牛宏。则且曰烂女手。遇韩琦。则爇须无言。而俾执烛如故。何罪之有焉。人命之重。固非若器皿之轻也。然其中实有故杀误杀之分。实有下手加功之异。情事悬殊。用法者安得以一例处之。汉高之兴。庶事草创。约法三章。然未几法不足用。故必命萧何造律。设使初法可行。汉有天下。后奉行三语足矣。造律何为。若是者岂徒汉为然。尚书吕刑。孔子录以垂教者也。其言五刑之属。至于三千。古之明王。岂其不乐于简哉。世故日降。人情日纷。不多为科条。不足以尽天下之情。而穷天下之变。今不问其情事为何如。第曰杀人者死。是荒陋之说。不应经典者也。天下之事。名实而已矣。今之制法。缓既死之辜。重失入之罪。仁厚迈乎前世。要之杀人者死。必有主名抵罪者。是名实在也。名实在。****已知惧矣。何虑乎不畏之多。即使幸而不死。人命株及。亦必遭毒刑。入牢狱。拘禁如犬豕。少者一年。多者二三年。然后为徒流。或竟逢赦宥。虽不死而惩之者极矣。如此而仍犯法。非人情也。谓此可以侥幸不死。而乐效其犯法者。尤非人情也。世固有桀骜凶悍不畏死者。然如此人。虽峻法岂能使其变更哉。盖经有之。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自古贤圣皆言省刑。未有或言峻法者也。汉以文景为盛。漏网吞舟之鱼。宋以仁宗为盛。所用者或止于鞭朴。惟商鞅治秦。王猛佐苻坚。皆教之峻法以杀人。致二秦之祚不长。

国家慎重人命。旷古未闻。盖古者富侠酷吏者。操生杀之权。今虽宰相不能妄杀一人。古者人命系于刑官而已。今自州县府司督抚以内达刑部。而奏请勾焉。杀一人而文书至于尺许。民之感激也深。天之垂佑也至。社稷延长。端赖于此有识之士。不当于此时而议严刑也。

修例宜慎

宋邦

谨按律文四百五十七条。历代相因。至雍正五年。删改增并。定为四百三十六门律。垂一定之法。例则因时制宜。定限五年增修一次凡。历年钦奉  上谕。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奏应纂为例者。并旧例内应修应删者。刑部悉心参考。分为修改修并移改续纂删除各名目。开列本例之首。并逐条加具按语。缮册进 呈。恭候  钦定。是  圣世祥刑之典。莫慎于修例。一经修定。永远遵行。关系最大。一字一言。必参酌尽善。宽严得中。庶有合于钦恤之意乎。

经训

易先王以明罚法。

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权一人之轻重刑罚世轻世重。权一世之轻重惟齐非齐。法之权也有伦有要。法之经也 又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胥占。与众占度也。

狱贵有断制

宋邦

断制之义甚广。而大旨不外准情配理。得审处之权衡而已。尝闻治狱有四要。公则不偏。明则能照。慈则不刻。断则能。窃谓惟公与明与慈。然后可以善吾断。否则吾不知所谓断者何如也。

经训

书吕刑非折狱。惟良折狱。罔不在中。

礼王制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有发露之旨意。而无简核之实迹。则难于听断矣。于是有附焉。有赦焉。附而入之。则施刑从轻。赦而出之。则宥罪从重。又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所犯虽同。而有轻重浅深之殊者。不可概议也。故别之。所谓权也。

至诚开导令愚民悔悟

宋邦

小民狃于习俗。不知礼让。往往激于一时之忿。遂成不解之。此险彼健。讦讼不已。一口之气未伸。全盛之家几破。为官长者。遇有此等词讼。必须多方开导。使两造及早和息。则所以保全愚民者不少。又有于饥寒。偶罹法网。惩处之余。尤贵深其训诫。人苟悔罪。虽恶人许其自新。所贵吾至诚恻怛有以感动之耳。凡人具有天良。鲜有不可以劝化者。勿概以若辈为不屑教诲也。

经训

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康诰民罔迪不适。适。从也。言民无导之而不从者也。

诗鲁颂匪怒伊教。

受诉不可成见

宋邦

徇受请托。稍存直道者不为。惟先入之言最易惑人。凶徒挟仇诬攀。讼师刀笔渔利。往往凭空捏造。淆乱黑白。偶尔访察。则袒原告者。说原告之词。袒被告者。说被告之词。又或别衙门业已有供。亦难据为信谳。一为偏向。遂至抑莫伸。

经训

书君陈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吕刑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平反狱

宋邦

谨按。律载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审录官即便再与推鞫。若囚犯明称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见有司囚等第又例载法司如遇一应称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如有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又法司遇有重囚称。原问官员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辩理。又凡处人犯。有临刑时呼者。奏  闻覆鞫。见辩明枉又犯人果有滥。许管狱官据实申明。见狱囚衣粮 圣代钦恤之仁。惟恐或有枉。立法至为周密。诚慎之也。窃谓人之含待雪。无异溺者之待援。凡遇案情重大。或罪囚反招。必须反复详究。不可轻率定谳。若已确得其情。万不可委之上官之主持。同寮之审定。傍徨瞻顾。不为辩理。诚以前此之。误于他人之失入。今日之。即成于我之故入也。忍心害理。莫此为甚。

经训

书康诰丕蔽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要囚。狱词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蔽。断也。

左传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礼月令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周礼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请饬刑部增改条例疏

给事中王宪成

窃惟明刑所以弼教。立法贵乎持平。查刑部每届纂修条例之年。增删出入。必逐条厘正。务期宽严协中。轻重得所。兹当修例之时。有应行参酌者。谨以臣愚见所及。胪陈四条。伏候  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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