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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6)

書楊氏服制議後

劉文淇

喪服傳。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所謂亦如之者。謂有適婦者。無適孫婦也。鄭注。謂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正與傳合。並非臆說。萬氏駮之過矣。且禮無二適。方望溪謂婦姑同服舅姑之服。是有二適矣。 賀循謂其夫為祖曾祖高祖後者。妻從服如舅姑。此自謂其姑已亡。乃從夫服如舅姑。孔瑚以曾孫之婦尚存設問。虞喜據有適婦者無適孫婦。而謂曾孫婦存。玄孫之婦猶為庶。此是變禮。庾蔚之說亦同。至蔚之又謂。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期。此非與前說矛盾。蓋據正禮其姑不在者而言。非謂婦姑俱服舅姑之服也。楊君以望溪之說。同蔚之後說。似誤。今制妻從夫服。不別姑之存歿。自是今禮亦不必以古禮牽合。 喪服小記云。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鄭注云。言為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正義云。既不與殤為子。則不應云為後。今云為後。是據已承其處為言也。注疏說本不誤。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是殤不為父。本有明文。安得謂以父服服殤也。且果以父服服殤。則當云以父服服之。不當云以其服服之矣。通典載荀訥答劉系之云。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其說最當。蓋後殤者之父。而云為殤後者。詞窮故也。若泥於為後之文。遂謂為殤者之子。則其服二字難解。

妻為夫之兄弟服議

沈欽韓

喪服記。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其為服也甚明。子夏於大功章。囗然持無服之說。以亢鋸人。鄭氏因之。於此經下不置一辭。賈公彥遂謂夫之從母之類。敖繼公又以祖父母當之。夫經文曰兄弟。而以名類懸絕者比擬。不幾於瞽論哉。尋經上下。於娣姒婦固小功矣。於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又緦矣。婦人為夫家服。皆視乎夫而為之。有如之者。昆弟之子是也。有降之者。舅姑是也。未有無所從無所降。憑空而為之小功與緦者。然則於夫之昆弟必大功也。娣姒始為小功。夫之從父昆弟必小功也。同堂娣姒始為緦。此禮意相生。不離其本者也。然則大功章何以遺之。曰。經於類推而從略者多矣。有曾祖之齊衰三月。而無高祖。得謂高祖無服乎。有庶孫之婦緦。而無適孫之婦小功。得謂適孫之婦無服乎。彼謂兄弟之妻。嫌疑可畏。欲使生不相聞。死不相哀。則子思於嫂。不應為位哭踊也。無服者不為位也。大傳服問。皆謂從無服而有服者。公子之妻為公子外兄弟。鄭注以外祖父母從母。孔疏復引此降一等之文。謂外兄弟緦。則妻無服。於夫之外兄弟。則真路人矣。孰與共在一門之內。同統先人之祀。有相奉養之義。而無緦麻之制。不亦傎哉。竊念禮文散佚。諸儒傳說。丁世衰俗敝。不免以習聞私意竄其閒。然攷諸正經。處實不疑。徵諸傳記。牴牾不合。千載下議禮家自蔣濟成粲外。猶膠固不化。甯信傳注而敢蔑經典。斯惑之甚者也。原夫聖人制禮。因人本有之情而道之。莫可效其愛敬。莫可罄其哀慕。則有事親敬長之禮。吉凶喪祭之儀。所以厭飫人心而使之鼓舞浹洽者也。後賢之議禮。則逆揣其非意之事。設以不敢不得之科。多方以誤之。使人煩懣憒眩愧恨之意生。而扞格之蔽深。蓋大亂之極。上烝下報。殺逆奪攘。廉恥破壞。而無所止。惓惓之意。操之不能不蹙也。然厚薄之旨懸矣。嗚呼。此非賢者之過也。因乎世變而不自持者也。合經與傳觀之。於時會之升降盛衰。其亦可矣夫。

余既作此議。深恐守文之士。以為背先儒違傳訓指而詬病。及見鄞人萬斯同。亦有此論云。賈氏以從母當之。不得已而強為之解也。從母之類。可稱之為兄弟乎。既言兄弟。而可索之於兄弟之外乎。真解頤妙語也。惟言從上世以來。嫂叔原未嘗制服。至作儀禮之人。見其不可無服。故不直筆之經而但附著之於記。以見後人之所補。而非先王之所制云云。此則因經無明文。不免首鼠兩端。徒為發難者示一隙。不若鄙見之堅確也。特囗識之。自記

讀喪服記書後

李聯琇

儀禮喪服大功經文。不及嫂叔。於是補弔服加麻者。曰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乃喪服本經。記又有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之語。顯與傳歧。鄭氏不註。賈疏以為當是夫之從母之類。然從母之類。何可謂之兄弟。蓋欲泯其歧而強為之解也。而嫂叔無服之見於戴記者。不一而足。致喪服記一條。孤懸無薄。後來議禮者。遂謂周制嫂叔不相為服。魏之蔣濟。晉之傅元。唐之魏徵。代經討論。至貞觀始制小功。以迄于今。惟傅元首揭喪服記一條。為當從大功之證。我 朝邵長蘅萬斯同立說因之。邵氏謂戴記多漢儒語不足信。萬氏則謂大傳所言。乃子夏之徒之意。非經本旨。而其文止言名之宜慎。未嘗言服之宜無。亦不足為無服之據。檀弓言子思之哭嫂為位。不言有服無服。然既已為位。安知其不有服也。唯奔喪篇。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蓋傳聞異辭。然雖言無服。而未始不言加麻。則亦深知無服之不可。而加麻以表其哀戚之情也。琇按萬說。最能融析經傳異同之旨。檀弓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孔疏云。嫂叔無服。喪服傳文。記人雖解其辭。猶若不審然。故謙而言蓋。註或推者。昆弟相為服期。其妻應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無服。是推使疏而斥遠之也。然則作傳者蓋見經言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獨不及兄弟。而但附著於記。因求所以不及之故。援附著之文。為推而遠之之說以釋之。而猶若不審。然而非謂遂可以不服也。於此悟傳之左右於經。與記者異而實同。無庸疑檀弓大傳奔喪之言。皆蹖駮而不足信矣。程子不云乎。古之所以無服者。祗為無屬。今之有服亦是。豈有同居之親而無服者哉。余三復斯言。因而遠溯傅氏之議。近參邵氏萬氏之文。竊惜小功之猶未盡合經旨也。

妾服或問

沈曰富

或問妾之喪。其子宜何服。曰。於律也。與父母同。孫何服。曰。與祖父母同。曾孫元孫有服乎。曰。律不載。以子若孫推之。當與曾祖高祖同矣。曰。父亡而生祖母卒。有加服乎。曰。有。何由知其有也。曰。例有之。雖微例有之。律所不禁。準於禮而為之加猶可也。其準於禮奈何。曰。經言慈母如母。記以為庶母後為祖庶母後釋之。夫為祖庶母後。猶喪之如母。則親為其孫者之得加固也。然則何以別於君祖母。曰。例無君祖母。無嫡子嫡孫。加之可也。無君祖母。有嫡子嫡孫。則不加也。無嫡子嫡孫。有君祖母。則不加也。然而加之猶可也。何以言加之猶可也。曰。古者父厭母。嫡不厭庶。故父在為母期。父卒祖在。不為祖母三年。庶子為父後。為其母緦。不為後。亦為其母期。父卒。雖君母在。猶為其母伸三年。今既比而同之。則是父且不厭。況於君母乎。況於君祖母乎。吾是以云加之猶可也。曰。嫡不厭庶。既聞命矣。敢問宗不厭支。何也。曰。宗何由而厭之。夫庶孫不繼祖而繼禰。繼禰而加厚於禰之所生。義係於禰。而不係於祖也。於宗乎何嫌。宗何由而厭之。曰。庶昆弟之子。既相率而宗於嫡昆弟之長子。今又相率而宗於庶長昆之長子。不鄰於二宗乎。曰。妾之喪。其子。主之。子雖眾。為主者必一人。於其孫亦當然。我聞為主而已。不聞宗也。況庶子有同母弟。則同母弟主之。其子不必加也。王氏廷相之說可採也。惟無同母弟。而後其子加之。則與嫡長之承重。其禮異矣。烏得謂之二宗哉。曰。王氏既為書以辨庶孫之不承重矣。近世若柴氏紹炳張氏篤慶馮氏浩。又各為說以論之。今子必斷以為三年。其於古亦有所據乎。曰。儀禮經傳通解。子朱子之書。而授勉齋黃先生以成之者也。其於五服沿革。列祖父母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之目。而引漢薄太后東晉太后李氏及宋集賢校理薛紳之祖母事以實之。未嘗議其非也。予之說。亦竊取於此焉爾。曰。薄李之事。皆帝王之禮。若紳之祖母。則因已膺封典而許加者也。可得而通行之乎。曰。惡。是何言也。大夫之庶子。為其母。視士而已殺矣。焉有帝王而反加隆哉。如必膺封典而後加。是子孫之服其父祖。有議貴議賢之條矣。不亦悖理之論乎。且今之辨者。必以受重為加尊。而以施於妾為奪嫡。夫奪嫡之嫌。在乎廟之配墓之祔而已。服之重所以順生者之情。聖人所謂三年之愛也。非以加尊於死者也。曰。如子之言。然則彼皆非歟。曰。未見其概非也。顧彼之說。執乎禮之正。而予之說。通乎禮之變。彼之說。準乎古之制。而予之說。酌乎今之宜。予之不敢附於彼者。亦為其勢不行也。敢問何為不行。曰。今之喪。非殤與無後者。几筵必再期而奉。周而易吉。是几筵為虛設矣。不將并几筵而撤之乎。夫庶子為父後。不為其母三年者。不敢以私喪廢祭也。不為後而得伸者。以不祭也。庶孫雖祭。所祭者父母。乃死者之子婦也。今以子婦之祭。而撤其生母少姑之几筵。揆之父母之心。大不安矣。況服之制。至今時而屢變。禮之所當厭者。今皆得伸。不容庶孫之獨屈其生祖母也。!整理

且子以為朱子勉齋之言禮。視王柴張馮之言禮。果孰為可據哉。曰。使妾惟一子為父後。子亡。孫已為祖父母承重矣。更為其生祖母三年。可乎。曰。例之所言。正指此矣。以愚視之。既為祖後。則已服其本服。而使其弟加之。可也。此記所謂為祖庶母後之義也。若有二子而俱死。長子之子為祖後。則使次子之子加服而主其祭。若無次子。而長孫又無弟。然後加之。而於一期之後。遇祖父母之祭。又當釋服以祭。既畢事而反喪服。於其祭。則以正祭之次日。或別擇日以祭之。而後恩義兼盡焉。曰。子論妾服於其子孫。既詳矣。而其餘亦可推而論之乎。曰。凡我所以言者。固為其子孫。其餘則於義宜若可略。姑由今制推之。律言長子眾子為庶母期。其妻同。而例長眾孫為庶祖母小功。則視伯叔祖母也。然則庶曾祖母亦可視曾伯叔祖母而為之緦矣。禮。君為貴妾緦。而無女君之服。鄭氏以謂報之重而降之嫌。解者曰。嫌者。嫌若姑為婦服然。然夫所為服而妻從者多矣。情所不忍。從君而服緦。可也。傳曰。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則喪之如娣姒婦而無服。亦可也。若君之父母。雖不必為制服。然傳曰。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若其子在父之室。則亦為之變服。不樂不賓燕。以終三月。可也。

期喪在任行禮持服議答孫淵如先生

洪頤囗

禮記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鄭君注。越紼行事。不敢以卑廢尊。孔沖遠云。私喪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雖遭私喪。既殯以後。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曾子問曰。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之。自啟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蓋古人居喪。唯不自祭其家廟。其餘外神皆不廢祀。今功令。期功以下之服不去官。則凡主祭外神。及參謁上官。皆得改用吉服者。明上官尊。不敢以卑者之私喪廢禮也。然古禮吉服。雖易其弁。絰與帶仍得依用喪制。服問曰。凡見人無免絰。雖朝于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檀弓亦曰。士唯公門說齊衰。可見古人居喪至公門。唯脫齊衰。未嘗去絰。絰重於帶。絰且不除。帶更可知。則凡不得已改用吉服。並不與無服同也。王制。齊衰之喪。三月不從政。而雜記云。期之喪。卒哭而從政者。雜記。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是王制據士而言。雜記據大夫而言。故其月數有不同也。喪大記。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周制世官。無後世遷除調署之制。故卒哭後即當從政。明以國事為重也。今七七已滿。許太恭人靈櫬遠歸就葬。雖未屆古人五月之期。但帷堂已徹。即與卒哭無異。一切安葬禮儀。聽至家鄉陳設。其在任參謁上官。接見寮屬。 大清會典既無明文。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今依禮經。酌時制。凡參謁上官。弁絰既非所施。吉袍之上。可繫帛帶。外穿補服。加以素珠。接見寮屬。吉袍之上。繫以帛帶。可穿元色素。不用補服素珠。其祭大神如參謁上官之儀。祭小祀如接見寮屬之儀。終事仍易喪服。似亦於今古無悖也。伏賜裁察為幸。

答涂朗軒孝廉問期功服制書

吳廷棟

期功之服。私居服色。自應例服。祭祀似應從吉。以古人居喪不祭推之。知祭祀必吉服。不能吉服。則甯廢祭矣。但後世喪服非古。僅墨衰耳。期功僅素服耳。故朱子又謂居喪者出入應酬皆不廢。而獨廢祭為未安。謂暫去麻服。而墨衰從事。然亦祗薦而不祭。可知祭必從吉矣。但後世祀先亦薦耳。不備禮。不得謂祭也。老親在堂。有慶賀。自宜從吉。若伯叔之期。親亦有服。自毋容易服。年節應酬。仍摘頂素服可也。期與功緦。擬摘頂纓。摘頂留纓。亦似可以此分別。總之服制未能服古。皆是以意酌度。無一定依據也。

附來書

問為人後者三年喪。降服為期。例准丁憂去官。他若祖父母之期。伯叔兄弟妻長子之期。及功緦等喪。通禮載公事公服。私居則例服。此指居官者言之。士未入官有公事見官時。自應頂纓吉服。至私居時服色。自應例服。祭祀及年節時。概行摘頂纓素。抑或祭祀時仍用吉服。再期與功緦之喪。似有輕重。抑或祭祀年節。期服摘頂纓。功緦摘頂留纓。有老親在堂。又如何處置。素無考核。未敢以臆斷。謹請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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