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二十五方便。先通次別。通即通辨。別正指今文。初通。明漸頓二種。初云頓者。法別事通。通後別故。故善巧等二十五法無非善巧。言善巧者。所謂迴向。今此頓人。初緣頓修一切諸行。行成解發得入初住。功由善巧。次引論證。以種智導。使一毫善出過二乘極果。論問菩薩云何少施等。答道在心不在事。菩薩或貧不在多施。多求惱物非佛所聽。故二十五法為圓方便。莫不由智。
又方便下。重釋。和合取果名為方便。故號尅果之因名為和合取果。大品下。引證和合。
若依下。明漸方便。問四中有圓。那同名漸。此第四圓即是於頓。從三教來故得漸名。又次第辨四。且通名漸。
次明。今文二十五法。於向所列圓教近遠方便之前。更明遠近以為五品。作方便故。在名字即。故云假名。十種者。即十境也。若觀若發。入品非遙。故名為近。二十五事。去真猶遙。故名為遠。問。境是所觀。何名方便。答。只初觀之。尚未證得。即名方便。況復九境並未有正。故名方便。前三教人。於後二境。當分皆正。今所不論。
橫竪下。明境功能。橫竪具如互發中明。初列。次生起。以初住為所在。譬文並譬五科次第。陶作。瓦宇也。作瓦之師故云也。若從所造。應作匋字。瓦器也。初譬五緣息。餘下譬訶欲。雖息下。譬棄蓋。身雖下。譬五事。上緣下。譬五法。止觀下。合并舉譬帖之。
世間下。結勸。世法尚然。況出世道。
約事為觀等者。託二十五事以生圓解。調麤等者。若人法相對。則二十五法以為能調。三業麤散以為所調。若理事合論。即二十五法皆為所調。因生理解解為能調。二十五法以為能調。復有別通者。二十五法一一皆為調麤撿散。別者前三調麤後二撿散。
引證中五法。只是五科。知有所馮。大論問云何方便。答却五事。除五法。行五法。具緣。出禪經。如文所引。調五事。雖是人立行之要故。故今皆取此五科也。文五義二。即事理也。理謂所期。隨期何法等。
次依章解釋。初明五緣中。大小兩乘以戒為本。是故先明。內禁雖具。必資衣食。進修定慧須藉空閑。處雖無他假絕緣務。四緣雖具開導由師。文五義五。意唯在一。各有所期。本文唯頓。又四章者。義唯有二。即專精懺淨。事理二戒皆具斯二。事二可見。理二如何。謂理性三名為本淨。達事即理名為懺淨。
初列戒名。具在大品。念戒文中。大經數同義同。列名稍異。華嚴數等。入中全無。初不缺者。義兼性制。引論釋性。因此對辨客舊。三學先明舊戒有無。性即舊也。不待佛制。性是善惡。故名為性。為十客戒而作根本。十中初三戒也。
次一定也下。六慧也。初引論性戒。論有二文。或八或十並是性戒。八謂酒防。意地即是十中後三。與十離合異耳。
佛不下。舊定。八禪者。四禪四空。舊醫等者。大經醫譬。乳譬邪常。
常途下。破古唯客。戒慧不立客定。故以戒慧並之。
今用下。釋客三學。初戒中先列。次所發不同。初三歸者。還以三藏三寶而為所歸。故以三十四心斷結為佛。生滅四諦為法。學無學果為僧。唯婆沙.俱舍不無少別(云云)。五戒者。四雖皆性。制已皆加一箇制罪二百五十者。制教滿已不增不減。根本總有。十受不同。及論律諸各有差降。今依十誦。兼用婆沙師義。故有一二與律不同。故俱舍中婆沙師立十受。云第八受者。第五律師。謂邊地人少。五中須有一人持律。
中國十僧者。十誦名羯磨。亦同僧祇。俱舍云。十眾善來者。佛命善來。當於語下。猶如五歲知法比丘。自誓者。迦葉云。歸依世界一切羅漢見諦者。見未曾見果戒俱得。
八敬者。世尊不許女人出家。爾時愛道遂自剃髮。阿難為請。佛以敬遨百罵舉受懺請。安恣遣信者。端正女人。佛開遣信。信迴滕命。由茲得戒。論議者。七歲沙彌答佛陰義智喻。二十。佛許受戒。自然者。託自智力。亦須佛境而為增上。三歸者。度五人已。三寶具足。佛自秉歸。亦令比丘處處秉之。
言羯磨者。律部非宗不應廣述。問。今明衍門。何須少撿。答。涅槃扶律。出家義同。故出家菩薩六和十利與聲聞同。六度四弘殊於小行。梵網八萬七眾咸資。豈容佛乘而令毀戒。故以乘戒四句詮量。
性戒下。料簡三學無作有無。性戒不受故無無作。客戒受得即有無作。是故持則功等虗空。破乃隨對一支一境。舉持勸受。加罪遮違。況犯已法除。復本清淨。
如伐草下。遮性同異。犯二悔已。二遮俱除。害畜仍有性罪未滅。若爾用是悔為免違制已。持心相續果位廣償。為利物因。豈同存違先沉三趣。償者。復也。邊罪者。性罪也。及曾受五十具足等戒。盜人盜五淫趣重境。忘稱過人。犯已重受。名佛海邊。
此罪等者。釋邊遮意。尚障五人。況具足耶。此准方等陀羅尼經及虗空藏。多論亦然。南山憑之。殊深有所據。相部對內無教可依。幸有悔法何惜通行。法眼未開且須准教。無作.無教。無表名異。
小乘下。更約小辨無作不同。諸教共立色等三聚。心無盡等者。即以心性而為戒體。云第三聚。且依經部。亦以色為戒體。大乘雖心。還依名起。若先小後大。依初受時轉為大根。若先受大後方出家更受律儀。以廁緇伍。但發出家身口防非。無作戒體不復發也。若先小後大。大小俱依。小初為次。若先大後小。隨其大小二初不同。理雖若是。方土不同。但應觀時進退有範。定道無作。委在論文(云云)。
故經下。亦引律儀為定道本。
二明持相。先事次理。事中文十義七。意在正行。言義七者。前四各一。後六為三。亦可義二。四六別故。前四直爾約事。後六約事明理。
先釋不缺。即四重也。
若若毀下。以犯顯持。言失比丘法者。既犯重已。無任僧用。大經如斷多樹。不破者。犯已犯堪生善僧數。不穿者。雖不破缺。猶如有穿。
若有下。以犯顯持。不雜者。即是事定。
雖持下。以犯顯持。
用中道慧。亦名開權。中慧融之。使一止一作無非法界。故云大乘戒。又迦羅尼。此土云學。別雖第五。通在諸篇。以慧開之。成摩訶衍。當知戒無大小。由受者心期。中理遍開。方名持相。涅槃五支者。彼聖行中先列自行五支。後出願他十戒。一一自行。皆願眾生行禁等十。
束前下。判位。既約事釋以辨一心。若對凡聖。大小位別不雜。云凡夫入定能持得者。且據有宗。若准餘部。餘心亦得。智讚自在行向持者。准此十住持。隨道無著。十信唯持。律儀隨定具足。云非六度等所能持者。一往且以大根簡之。別人有分。故且存之。理非別人行向能具。
向判下。約理觀持。文十義二。意在正行。義二者。境四觀六。然前文後六豈無理觀。但事未融。觀相未現。故今更約一心中明。只十戒內心境相即。自顯玄妙也。世人蔑事而尚深理者。謬矣。今意尚觀持戒之心即是法性。方名持相。
次觀善惡下。觀持心即空。次引金剛釋。
故知下。略申經意。
今云下。釋非法即以破見名為皆空。雖破我人。猶見假無。實法是有。名之為法。無等三句名為非法。四仍名見。是故須檢。檢已即無。六十二見故云防止。當知我等攝六十二。無著云。我以計內。人以計外。眾生續前。壽者趣後。經意既遠。所執亦通。然能計情但六十二。智讚中云知心非心。法亦非法者。此亦仍順般若近意。心即能計假名之心。法謂所計五陰之法。乃至四句皆破入空。故云知非。又知空是非空。故不滯非心非法。從空出假。只是出此心法空假。故云種智立心立法。對病設藥。故云拔出。隨如是定者。結隨定名。無不具足。結具足名。一一觀中皆先釋。次以止觀結。
故梵網下。證理。觀持亦名止觀。故知第一義光寂照不二。防止善順之相。孝順者。事親之道宜恒畜在心。故能善順顏色。今亦如是。觀難思理恒照居懷。孝止三或。順觀三諦。如是尚不與別出假觀同。豈與庶民等孝同耶。本師及我皆誦者。佛已證戒體。稟教義絕。無說而說。故為誦十住。廣說者。毗婆沙。此云廣說。論云。得二空觀。名上尸羅。即約理論持也。淨名等者。是二比丘疑犯淫煞二波羅夷。不敢問佛。來白波離。波離令其依篇聚懺。遂為大士約理呵之。如是是名善解奉律。今亦以此名上尸羅。悔已無復持犯之相。豈可屢犯名善解耶。
復次下。約五異名以成觀相。四分唯四。古釋但三。即尸羅.毗尼.木叉。十八法中毗尼與律二名不並。今且從名加八。十誦託茲成觀。觀亦為三。所言律者。不取律呂。但以如世律令。陶虞始造。蕭何以為九章。分輕重故。觀心亦爾。或智各有輕重之相。如上菩提等者。感應發心。結成三種止觀。文中麤細乃至巧拙等。並是銓量。人有四者。果報則南州為下下。值佛則南州為上上。大論云。南州尚勝諸天。約值佛故。上品多種者。六欲及日月星以為九品。
私諮云下。重釋。以面受故。故云私諮。若直云私。多在滅後。初文問也。向之三觀相對為三。三又各三。空假各三。皆約發真入中。三品有真似者何耶。故入中三。五品下。六根中。初住上。此問且據大分而說。空假三品亦非全發真。具如向列。入空以三藏菩薩而為下也。
答中即大師答也。即有二意。初云三道未合者。空假兩三。對三教故。人既不一。教不皆真。於理無失。一人入中。即約六即。義兼次第。
又亦得下。以此中道人教兼論。亦可橫對別接等三。三人相望故亦是橫。豈止等者。不同律文。輕重不同。約報即有燒煑等別。三諦相即。三觀互融。一塵一心皆遍法界。十誦中呼地獄為煑燒覆障。八熱十六通名煑燒。八寒黑等通為覆障。
若事下。比決。是則於事勸更加觀。未聞有觀而忽於事。
三明犯相者。譬中即以羅剎同為愛見作譬。皆損篇聚故云來乞。愛羅剎下。廣合。文九義二。意在明持。各約五篇定及三義。義二有三。即愛見理事持犯。持犯是能判。理事是犯境。愛見是犯因。言顯持者。犯亦成持。況復本淨。若從理說。本淨雖持猶名為犯。見理淨已方名復本。今先合愛。經中五段。全乞四重。半即十三。手許偷蘭。文云乞重方便者。從因為言。指許二提。微塵吉羅。今全依之為篇闕。於提舍又剩偷蘭為聚。不開第五。亦無提舍。依立名。在大叵測。故文殊問經但列五夷.三蘭.二提.一吉。是故不可全同三藏。若破事是犯律儀。即於十中犯前三戒。分之為五。及以愛見五中。夷殘各先犯。次持蘭提吉三。但列犯相。餘持略無。夷中言汝寧等者。寧害陰身。戒囊叵得。乃至應云毒虵口等。殘犯中云摩觸等者。因果對罪。具如律文。持相中云下意等者。僧中行白名為下意。別住名擯。三十五事及本日等名之為治。
吉羅下。舉況勸持。微塵不足損於浮囊。而惜惠於羅剎者。此為沒海遠因故也。合喻可知。
貪攀下。定共。雖未證真。欲違於定。故亦名犯。
深著下。即空持也。無隨道等。有因未破。是故名為為有造業。假中例知。
深等下。犯理。
次喻見者。初文辨異因。財色一切皆然。故云觸人。無始與俱。名已生惡。未入無漏。後必起見。名未生惡。逆知防過。故須列之。故云此見雖未起等。一得少禪。二無師友。適得根本即起念著。吉羅也。而起過患。重罪也。
佛在下。引事。金容矚目。梵音盈耳。猶尚悞計。況滅後耶。故大虗空等者。彼經題稱虗空孕經。文列六重。第三云。初行菩薩見他眾生作如是言。勿行菩薩戒律精進及誦經典。作三業惡即得清淨。名第二重罪。
云何下。正明犯相。先事次理。事中亦先列五犯。食噉人狗。譬破世間出世因果。此從所食優劣為譬。破正見等者。起見故破正見。應引大經。文無者略。犯前三聚名為破戒。犯下四聚名破威儀。四邪五邪名破正命。邪法活命名為邪命。四邪者。方邪。維邪。仰邪。下邪。五邪者。一現奇。二讚已。三占相。四現威。五說所得。一一皆云為利益故。
謂諸下。重明過相。從初乃至永沒。例前吉羅乃至而死。當知下。結破僻計。近尚等者。近即見心。遠謂諦理。
既以下。例前貪攀乃至破威儀。
堅執下。例前。貪五欲故。破於理戒。人天涅槃。如獲得。須例也。何不等者。偈引有七十餘行。於中何不引。終不破戒。獨引貪欲。是道文耶。況復不測經之深旨(云云)。
復次下。合前持犯共立此門。前但明於十持十犯。今於十中四戒六乘互成四句。二俱屬前。今明交互。文四義二。意在俱持。戒二者。所謂乘戒。
若通下。先判通別。通名為戒。如前所說。俱名為乘。如五乘故。欲分四句。故須從別。事理無瑕者。俱指前十。圓人亦有一生登地。故云可獲。南岳云。一生望入銅輪。華嚴利鈍根者。別圓人也。
次句者等。不俱急。應如涅槃乍惡道身而得聞法。聞法乃至死有期人天必退入三惡。從極重說。故云皆噉。五篇並破。身口咸虧。宿種仍存。能專理戒。以根利故。或當得道。是故強於乘緩戒急。第三句中云振丹者。此約佛在世也。若流此土。乃知而不見。恐字悞。應云震旦。琳法師以東方震。准婆沙云脂那。此則二字俱是梵音。但輕重耳。
三億者。大論云。三億眼見。三億耳聞。三億不見不聞。佛在舍衛二十五年。尚有不見。況著樂諸天及生難處者。北州惡及長壽天。佛前佛後並異處不聞。世智根利。容同處不聞。
譬如下。釋伏。疑云。既不值佛。何須此戒。故引譬云。冀逢恩赦。恩赦者即值佛聞法。人天無乘。義如被繫。恐在人天復不修乘。故復斥云。若不修乘。永不值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