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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随后原建设部颁布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由此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其他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堆积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质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信号指挥、塔式起重机司机、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特种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文件,对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形式都作了规定:

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不少15学时。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新工人在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2.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1)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①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③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2)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级。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①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③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④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3)班组级。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教育内容如下:①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②本工种安全操作堆积;③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④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三级教育的要求:①三级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②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③给每一名职工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GB5306-1985)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

(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1)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台期施工。

2)节假日前后。

3)节假日加班或突击任务。

4)工作对象改变。

5)工种变换。

6)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7)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8)新进入现场等。

(4)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队伍培训,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加强安全制度教育。

(5)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企业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施工现场(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举办安全保护广播,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或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演出、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7)组织家属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6)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流,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1)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的检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建筑施工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2)检查新入厂工人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现在临时劳务工多,发生伤亡事故的多在临时劳务工之中。因此在三级安全教育上,应把临时劳务工作为新入厂工人对待。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主要检查施工单位、工区、班组对新入厂工人的三级教育考核记录。

(3)检查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要有具体内容,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人手一册,除此以外,企业、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班组都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工及起重机、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经教育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有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也应有安全教育内容。

主要检查每个工人包括特殊工种工人是否人手一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查企业、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班组的安全教育资料。

(4)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各工种工人及特殊工种工人除懂得一般安全生产知识外,尚要懂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主要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的记录;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时,应有进行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的记录。

(5)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该条是考核各工种工人掌握《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也是施工单位对各工种工人安全教育效果的检验。按《建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到施工现场(车间)进行随机抽查各工种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问答,各工种工人宜抽2人以上进行回答。

(6)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行文规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施工单位应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施工单位内部也要规定施工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主要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年度培训的记录。

(7)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培训考核情况。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具体由县、地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建筑企业应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企业的专职安全员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提高专职安全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按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核查专职安全员是否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及考核是否合格,未进行安全培训的或考核不合格的,是否仍在岗工作等。

四、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岗位安全制度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一)三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考核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考核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1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1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1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1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五、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六、施工机械及工艺、设备管理制度

(一)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该条内容规定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可以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并及时更新,切实将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由于施工起重机械的情况不同,施工单位掌握的原则就是登记标志是证明该设备已经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是合法使用的,所以将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上一般情况下都能够看到的地方,也便于使用者的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二)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我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工艺、设备和材料在建设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即使安全管理措施再严格,人的作用发挥的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工艺、设备和材料与建设施工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1.劳动保护的概念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总称。为劳动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既是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要求,又是保证用人单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2.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的定义。所谓劳动安全,是指为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各种措施。所谓劳动卫生,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与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合乎生理要求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一系列技术组织措施。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劳动者群体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它不仅直接影响职工的安全健康,而且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规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过程中,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在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时,必须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规定。我国不少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对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都有明确的具体要求。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里所说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仅指公司根据生产技术特点,对劳动者个人提供的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劳动防护用品。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某些在危害身体安全和健康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发给供工人随身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2)健康检查。职工在生产中由于受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理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易患各种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3)保健食品。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对职业性中毒的抵抗能力,公司应免费提供保健食品或购买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应该发给有显著职业性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

(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要做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卫生的入厂、入矿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当职工调换新的工种时,应当结合新工种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对于进行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准上岗作业。

3.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广义上指一切针对女职工的与劳动有关的保护措施,包括就业平等、同工同酬、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等;狭义上仅指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担负着养育后代的特殊责任,因而必须在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为其提供特殊的保护。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女职工本身的安全与健康,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就业平等。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对男女受聘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而歧视。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①矿山井下、森林伐木及放流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建筑业中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④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4.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人在劳动领域中的保护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除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禁止进入劳动过程;二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劳动过程后要给予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主要有: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2)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准录用,录用后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4)组织和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5)必要时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

(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7)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对加强和规范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

企业应在开工前投保。保险的期限应自工程项目开工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延长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业绩好的企业,保险费率可下浮。以此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凡投保人隐瞒事故,不进行索赔的,要严肃处理。

6.其他

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行业自保或企业联保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进行研究探索。以求达到合理承担费用,降低保险成本的目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62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与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详见本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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