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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出国旅游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本章简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出入境人员应持的证件,以及边防检查的有关制度。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熟知护照、签证、旅行证的概念、种类、用途和管理机关,了解出入境人员和国际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并了解我国边防检查的有关内容。

学习目标

●了解我国政府对我国公民和旅游者的出入境要求;

●了解我国对来华的外国公民和外国旅游者的管理规定;

●熟知出入境的相关证件及办理程序;

●了解边防检查的一般规定。

基本内容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外籍公民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边境检查制度

出入境管理是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世界各国通过这种法律制度对出入国境的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员的管理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趋势必然带来人员流动的国际化,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人员流动的国际化,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公民的迁徙自由问题。因此,加强出入境人员的法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是针对出境、入境旅游活动而形成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的国际旅游者,在入出中国国境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申请中国政府颁发的护照、签证、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等证件,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从事出国旅游、边境旅游等特殊的国际旅游活动的国际旅游者,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国际旅游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1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公民的出入境由原来的严管严控政策逐步放宽,并逐渐将其视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虽然仍保留了某些限制条件,但从总体上来说,还是很方便的。为了满足公民出入境的需要,中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近年来在提高护照办理时效上作出许多努力,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对公民按需申领护照政策,更具里程碑意义。

9.1.1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成为我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出境旅游的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1)外交护照。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2)公务护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3)普通护照。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构出入境管理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当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分别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不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①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②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③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④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⑤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②无法证明身份的;

③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④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⑤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⑥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⑦******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①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②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2)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旅行证是中国旅游者出境入境的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需要变更或加注旅行证上的记载事项的,应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是中国公民出入中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该证件在有效期内分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一次出入境有效两种。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在有效期内可连续使用,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3)签证

签证是主权国家官方机构发给外国公民出入国境或者外国人在本国停留、过境、居住的许可证明。签证一般是做在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上。未建交国家一般将签证做在另纸上(称另纸签证),与护照同时使用。签证手续是国际上通行的实施有条件准许入境的措施。

中国公民凭******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入我国国境,无须办理签证。但中国公民前往一个国家或者中途停留,则在获取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后,必须申办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

申请出境旅游的我国旅游者,应持有效证件,到所去国家的驻华使、领馆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办理出国签证。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是按照护照种类发给相应的外交、公务、普通签证,但有的国家规定可发给高于或低于护照种类的相应签证。

到与我国订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旅游,可以免办入境签证。即到这些国家去旅游的中国旅游者不再需要到这些国家的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到与我国订有落地签证协议的国家旅游,中国旅游者可以在前往国的入境口岸办理签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

(1)中国公民持护照出入中国国境无须办理签证。

(2)公安机关对公民的出境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3)申请人有权查询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

(4)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5)护照、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批准,不得收缴、扣押和吊销。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义务

(1)中国公民出国应申办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证件的工本及手续费用。

(2)妥善保管出国的有关证件。

(3)在指定的口岸通行,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接受检查。

(4)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5)按规定期限和规定线路入境,不得无故滞留不归。

3.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法律限制

1)出境、入境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入境:

①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②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③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④拒绝交验证件的。

2)不批准出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③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9.1.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12日******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旅行社取得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条件、程序和组团社的义务、领队职责、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罚则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比较科学、完善的规定。

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

国家旅游局根据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方针、每年创汇情况和接待海外旅游者总数并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公民的外汇支付能力,制定每年的出国旅游配额总量。根据“总量控制,入出挂钩”的原则,分配给有经营权的旅行社具体的出国配额,使各地区、各组团社所取得出国旅游配额与其为入境旅游所作的贡献、招徕和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挂钩。配额制是国家对出国旅游实施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旅游团队名单表”,在总量上进行宏观控制。

2.组团社审批制度

组团社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①取得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资格满2年;

②经营期间未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以上的处罚。

凡具备上述2个条件的旅行社,均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申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未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

出国旅游目的地是指我国政府批准、允许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审批。开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是:

①是我国的客源国,有利于旅游双方合作与交流;

②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③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④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

⑤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公民自费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到140个,正式实施开放的旅游目的地达到110个。中国旅游研究院和国家旅游局共同发布的《中国出境旅游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出境旅游规模继续扩大,游客结构进一步优化。2010年我国出境旅游人数为5739万人次,同比增长20.4%。出境旅游消费4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创历史新高。

2)临时性专项出国旅游的审批与管理

组织中国公民到******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在一些并非中国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如果举办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这些活动在国外是合法的,国内又有参与组织的单位,到这些国家去参观涉及体育、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是允许的,因为它可以促进对外开放,加强中外交流,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但是,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现阶段以团队形式开展出国旅游

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3人以上出国旅游团。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便于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旅游者非法滞留、涉足“三禁”(黄、赌、毒),我国规定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且每团派遣领队,暂不办理零星散客出国旅游。领队主要负责团队的活动安排,代表组团社负责与境外接待社接洽,保证团队旅游服务质量,处理突发事件。

5.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塑造中国公民良好国际形象,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于2006年10月2日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其内容如下。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9.1.3 中国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和接待本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的旅游。边境旅游作为一种近距离的国际旅游,既包括入境旅游,也包括出境旅游,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由特定部门(如有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对象主要是两个邻近国家的公民;通常有双边协议,并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时间较短,不需要具备亲友提供的担保。

由于发展边境旅游对于促进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边境旅游。1987年11月,中国******批准了第一个边境旅游业务——辽宁省丹东市开办的丹东至朝鲜新义州“中朝一日游”。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许多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时间从1日到15日不等。边境旅游的形式多样,包括对等旅游、易货补偿旅游和现汇旅游。对等旅游是指双方边境地区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交换旅游团组的旅游;易货补偿旅游是指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旅游;现汇旅游是指以国家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

1.主管边境旅游的部门及其权责

根据规定,中国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的情况。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2.申办边境旅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1、2类口岸,且口岸联检设备基本齐全;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9.1.4 出境旅游组团社及领队的义务

1.出境旅游组团社的义务

1)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否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3)选择可靠的境外接待社

组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并在境外接待社违反上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2.出境旅游领队的义务

1)领队人员的概念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2)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3)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4)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3)领队人员的义务

(1)领队必须佩戴领队证。

(2)制止境外接待社的违约行为。

(3)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4)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5)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6)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延伸阅读

国家旅游局2011年2月1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旅游团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2011年春节期间,部分出境旅游团队的游客在赴港、澳、台地区旅游期间,先后发生了多起纠纷,甚至肢体冲突,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了遏制此类不文明、不和谐的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执行行前说明会制度。各出境游组团社要认真履行出境旅游团队行前说明会制度,认真介绍境外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和法律规定,说明出境旅游须注意的事项,提示游客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指南》。

(2)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各出境游组团社要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引导旅游者自觉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做好出境游团队全程管理。各出境游组团社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做好出境游团队的全程管理。一是要强化合同管理,出境游组团社必须与境外地接社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行社的权利义务,也要明确游客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要加强对出境游领队的管理,要求领队发挥好组织、协调、引导旅游团队的作用,及时处理好遇到的问题。三是要及时跟踪掌握团队行程情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处理。

(4)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今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的布置和要求,抓住当前旅游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典型案例为突破口,下大力气整治“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经营行为,规范旅游企业经营,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5)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结合实际,贴近游客,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活动,要积极组织“品质旅游,伴你远行”旅游公益宣传,正确引导游客追求品质旅游,做出境旅游的文明使者。

9.2 外籍公民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9.2.1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保护外国人包括外国旅游者在华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关于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为1985年11月22日由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律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贯彻这部法律,公安部和外交部于198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为适应新情况,2010年4月24日,******公布了经******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2.2 关于外国人入境的规定

1.签证办理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①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②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③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④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⑤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⑥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⑦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⑧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⑨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⑩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除上述情况外,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公安部授权在下列口岸设立签证机关: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等,可以为来华的外国人在口岸办理签证。

2.签证的类别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①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②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③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①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②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③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④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⑤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⑥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⑦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⑧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在上述签证中,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活动的;

④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3.入境证件检查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护照依其性质不同,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由公民所在国的外交或公安机关颁发,凡出入中国边境的外国旅游者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①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②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③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下列外国人入境或者出境:

①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②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③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④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出境的。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境。

9.2.3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旅行和住宿的规定

1.居留

持标有D、Z、X、J—1字母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有F、L、G、C字母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中国卫生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外国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①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②填写居留申请表;

③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旅行

持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可以前往我国规定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根据有关规定,此类地区称为甲类地区;已对外开放但有一定控制的新增加的开放地区称为乙类地区;只准许去考察、进行技术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一般性对外开放地区为丙类地区;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称丁类地区。前往乙、丙、丁类地区应办理旅行证。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事先向目的地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时,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有:

①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

②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③填写旅行申请表。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如果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变更。

3.住宿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2)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护照、签证和留宿人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3)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4)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5)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9.2.4 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限制

1.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

外国旅游者享有入出境的下列合法权益,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义务

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应当经过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持有效证件;在签证有效期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3.外国旅游者出境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6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③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9.2.5 外国人入出境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6、19、20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22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6)对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7)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8)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0)对违反本实施细,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11)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上述各项法律责任,同时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追究。

9.3 边境检查制度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而制定。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由公安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①对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③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

④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我国边境监督检查制度可以用“一关四检”来概括。“一关”是指海关,“四检”是指安全检查、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主要内容有人员检查、交通工具检查、行李物品和货物检查。

9.3.1 对出入境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出入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边防检查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有权阻止其出入境:

①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②持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③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④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⑤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⑥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入境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入境的。

出入境人员中持无效证件或他人证件的或系不准出境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对出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①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②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④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9.3.2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①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②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③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④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入境:

①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入境的;

②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③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④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入境人员的;

⑤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

9.3.3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出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出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入境。

9.3.4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公安部授权的边防检查站执行。

(1)出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①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②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③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④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2)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3)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①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②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5)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入境的;

②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③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7)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③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8)出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未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赏析

2007年1月在国家旅游局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召开的2006年度旅游质量媒体通报会上,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从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的旅游消费者投诉中筛选出六起典型案例,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其中之一是以“赌团心态”组织和接待旅游团险遭甩团案例。

【案由】2006年12月8日,台湾某旅游公司以购物贴补团款的销售模式将65名台湾游客的“江南之行”五日游委托给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接待,双方约定进店购物三次并以购物团价格结算。但台湾某旅行社在出发前却对游客说:“进店看看即可,不必购物。”当苏州某国际旅行社发现该团明显抵制购物,全团仅购买了70元茶叶和三条丝被,购物回扣无法补足接待费用时,便及时向台湾旅行社通报了情况,并重新以口头形式商定了按照不购物团结算的价格。苏州某国旅在行程结束前一天,要求限时拿到尾款,否则,将要求台湾领队现付接下来的行程费用。台湾旅行社既不情愿付款,又担心团被甩,于是紧急求助国家旅游局质监所。

【处理】在国家旅游局、江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苏州市旅游质监所及台湾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的共同协调下,终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将事情查清,并协调解决了组、接团社之间的问题,在没有惊动一位游客的前提下,旅行团平安顺利离开苏州。

核心提示

(1)以“赌团”心态经营旅游团队,是一种不正常的交易行为,既不能带给旅游者满意的服务,又不能保证经营者应得的利益,是一把双刃剑。此案中组团、接待两者都想利用所谓购物团来减少经营成本获得利润。台湾该旅行社赌的是购物团的低价,以减少对地接旅行社的费用支出;苏州某国际旅行社赌的是游客三次进店购物的佣金以贴补团款,双方都是“愿赌却不愿服输”的心态。诚信是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生存之道,而“失信”必然导致不利的后果。

(2)慎重选择业务伙伴,了解对方信誉情况。经调查,苏州该国际旅行社接待的是台湾旅行社“江南游”系列团的第三个团。原合作接待的杭州某国际旅行社因发现台湾该旅行社惯用低价送团又无法通过购物弥补团款时,而拒绝继续接待才有了这次的合作。

(3)以规范的书面形式确定协商方案,降低经营风险。游客抵制购物的问题发生后,显然旅游线路和服务必然有所改变,给苏州的旅行社经营带来了风险。虽然经协商有了新的方案,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违反了旅行社经营的一般规则,给自己造成了被动。

本章小结

本章简述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国际旅游应持的证件,以及边防检查的有关制度。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熟知护照、签证、旅行证的概念、种类、用途和管理机关,了解国际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责任,以及一关四检的内容。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护照 (2)签证 (3)旅游证 (4)组团社 (5)边境旅游 (6)海关

二、填空

(1)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__________,促进__________,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__________、公务护照和__________。

(3)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旅游,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________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__________护照。

(4)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__________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__________、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__________、公务签证和__________。

(6)外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__________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7)我国边境监督检查制度可以用“一关四检”来概括,即海关检查,安全检查、边防检查、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主要内容有人员检查,交通工具检查,行李物品和货物检查。

(8)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__________、资料和__________出境。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证件种类及申请程序。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3.边境旅游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4.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5.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要接受哪些方面的检查?

四、案例分析及实务

【案情介绍】

2009年王某夫妇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澳旅游,在出境前的说明会上,导游李某向游客讲:在境外我们须向当地导游付小费,每位团员15元人民币/天,小费交我统一保管并支付;回境后再给大家一个小费使用的明细说明。说完,开始向所有旅游团成员收小费,王某夫妇本想不给,但见别人都交了,自己不给,怕面子上过不去,更担心领队在旅途中为难自己,就违心给了,回境后又觉得吃了亏,领队也未交代小费使用情况,随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双倍退还小费。

【法律问题】

1.你认为本案中领队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旅游者的投诉是否成立?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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