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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合理避税操作实务及方法(8)

(2)如果投资方要转让股权

[1]投资方是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本应享受免税或补税的股权投资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所以,被投资企业必须在转让之前将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分配。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权投资所得转化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消除重复纳税。

[2]投资方是个人投资者。当投资者为外籍个人、被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利用先分配后转让的办法,也可以为投资方带来税负的减轻。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股利分配,使转让价格降低,则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2.3 主要税种避税筹划方法

1.增值税避税筹划方法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避税筹划是通过对某一种经济事项的纳税方案进行的事先谋划、设计、安排。从而使企业既达到合理的税负点,又达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的一种策划活动。

(1)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方法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方案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方案。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

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合理避税筹划方案: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5]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6]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7]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8]以物换物。

[9]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10]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此外,还有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方面:利用当期进项税额合理避税思路。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方案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没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

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8]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9]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方案,是从可供合理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避税方法

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这一点进行合理避税筹划。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加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2.消费税避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它是在对所有工业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同时交叉对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企业进行消费税的避税筹划,可以选择以下基本避税思路:

(1)纳税环节合理避税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合理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具体来说: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2]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合理避税的筹划。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理避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合理避税有利: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3.营业税避税筹划方法

营业税的避税筹划,要从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三个方向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不大,而纳税人和营业额的筹划成为营业税避税筹划的重点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一项劳务的提供,一般由两个环节构成,即劳务的提供环节和劳务的使用环节。

所谓“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由此可以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

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俄罗斯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

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围。

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避税筹划的目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和不确切性,又排除了偷税与漏税问题。

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从范围上讲包含节税,但又不限于节税;同时,节税必须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离开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节税不能作为避税筹划的目标。

这里需要将避税筹划的目标划分为最终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最终目标是避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或最终目的,具体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对各种具体目标的选择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现代化公司在进行营业税避税筹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原则一:选择低税负点。

低税负点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低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增加税后利益。但是,对这种低税负点的选择必须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为前提,否则,低税负点就不能成为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

选择低税负点能否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要受纳税义务既定条件的约束。在既定纳税义务的条件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以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直接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原则二:选择零税负点。

零税负点又包括纳税义务的免除和避免成为纳税人,合法选择零税负点避免纳税,可以增加税后利益。

原则三:选择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递延纳税也应当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它只不过没有纳税义务既定性约束条件,但存在机会成本的选择问题。

例如,在减免税期间,因递延纳税而减少了应当享受的减免税的利益,并且减少的减免税利益大于递延纳税的利益,就应当放弃递延纳税的具体目标,选择减免税目标。

原则四:选择次优税负点。

当选择以上低税负点、零税负点以及递延纳税的节税目标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时,应当选择次优税负点作为避税筹划的具体目标,包括纳税多或者纳税非最少、但税后利益最多的纳税方案。

原则五: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损失。

根据避税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只有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4.进出口关税避税筹划方法

(1)关税优惠税率避税筹划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在进口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加入后,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将逐步消失,对所有成员国都将执行同一个税率。

(2)“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避税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假设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新加坡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马来西亚的生产阀门,菲律宾的生产轮胎,越南的供应玻璃,则汽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作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同时,要使总装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达到30%的标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当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不再存在时,选择产品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关税的因素不再存在。那时,只有两个因素可供考虑:一是成本,一是风险。

(3)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避税筹划

如前所述,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得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格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例如,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30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剩下的180万美元是避税筹划空间。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则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则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单独列明,则不予以扣除。

(4)反倾销税避税筹划

中国加入,国内企业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从而其对外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规模和品种将会进一步扩大。但是出口也可能会遭遇进口国竞争者的倾销起诉,及倾销成立后的反倾销税,而高税率的反倾销税则完全能够使好不容易取得的市场丧失殆尽。因此国内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必须全面地了解贸易伙伴国的关税政策,并做好各种准备,提防出口产品受到倾销指控;若遇到被征收反倾销税,也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当利益。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力减少被控诉的可能,包括:

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改变出口产品结构。

组建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一旦出现反倾销调查,可以集中力量应对。

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2]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被认为倾销,包括:

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可使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3]避免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包括:

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有利的主动地位。

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稳定的客户群。

(5)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能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取、支付、发运、改装、转让或者变更标记。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保税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那么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在这两个环节中,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如吨、块、米、套等;一种是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还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例如,某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2006年5月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该公司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8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80块木材。在加工过程中,该公司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200块木材。家具生产出来以后,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假设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2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则其节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80×200)×120×50%=1714285.8(元)

(6)关税的税负转嫁避税筹划

关税是间接税,随着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者。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真正购买者和消费者。

关税转嫁分为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形式。关税由购买者负担的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抵进出口成本,而不转嫁给他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也与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于经济发展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在这些国家进口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的就进口,无利则不进。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进口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此时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目的地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在国际贸易各国管制逐步取消、自由化程度空前提高的今天,关税能否实现转嫁,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创新速度。对一种技术创新垄断的商品,即使进口国的关税税率比较高,但由于需求旺盛,供给又带有一定的垄断,因而也就只能由商品的购买者承担关税税款。如果不承担关税,则有两个选择:一是在高关税造成的高价格前望而却步,停止交易,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是取消关税,自由贸易。让消费者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真正在世界市场上进行选择。从长远来看,第二个选择能逐步达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符合消费者的根本和长远利益。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

(7)利用纳税时间进行关税避税筹划

对于纳税人来说,在不逾期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地延长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有关规定获取应纳税款最大的时间价值,就是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的主题。

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基本纳税方式、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

其中就基本纳税方式而言,它要求纳税人随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即缴纳税款,这显然有利于海关加强管理,但却减少了纳税人占用应纳税款的时间。因而,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后两种方式缴纳税款。

采用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纳税人一方面可以使进出口货物及时通过关境投入市场,避免了货物在进出境时的仓库存储和管理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又延长了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争取到采用这两种纳税方式所应满足的条件,怎样在办理手续时使进出口货物达到规定的“易腐货物、急需货物、通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理结关的货物”,怎样向海关争取到汇总纳税的资格是企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关税筹划,目前我国实行一周两天休息日,另外还有众多的节假日,这又为关税的纳税时间筹划提供了机会。

5.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较为复杂,收入和扣除项目的规定较多,税率弹性大,这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大的空间。另外,我们应站在企业战略高度从事纳税筹划,将所得税的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对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也应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两个方面考虑。

[1]降低应税收入总额。为了完成国家的产业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这其中包括对某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免税的收入,如在投资中选择国库券,进行技术转让等等。

[2]扩大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对于扣除项目具体规定的复杂、细致性,是企业所得税的一大特点。同时,也给企业所得税筹划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企业在进行避税筹划时,有以下可选方案:

(1)企业清算中对纳税依据的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任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税金节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可根据上述分析,在清算方案选择时,注意清算所得的计算,做好避税筹划。

(2)税率的避税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行33%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18%、27%两档优惠税率,给我们的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思路,我们应在适用税率的边缘地带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适用税率。

例如,某企业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况,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便作出决定,将原计划第二年购买的微机及软件,改于本年度购买,支付费用1.5万元,这样,便使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原来的3.63万元(11×33%)降低为2.565万元,节税1.065万元。

(3)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而这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最重要的方面。

(4)选择有利的行业进行避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税制对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倾向,在设立企业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如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5)选择有利的注册地进行避税

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战略布局,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立时,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的注册地点,不仅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而且响应了国家号召,对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等等。目前,我国正推行中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的企业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是进行纳税筹划的良好机遇。

(6)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可扣除资金

税收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关键,这里仅就利用好“技改抵免所得”政策作一说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最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7)选择投资地区

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区域内有不同的优惠规定,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例如,我国为了加快老(根据地)、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疆地区)、穷(穷困地区)地区的开发,税法也相应作出规定,若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可利用这一特别税收优惠规定,选择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并充分利用上述地区的资源条件。

(8)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例如,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

不过,应注意到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一旦选定了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9)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10)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

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11)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12)利用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筹划

我国当前对资产评估增值并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13)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利用股票投资核算的避税筹划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15)利用亏损弥补的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

例如,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

(16)借款及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3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17)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18)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避税筹划

这些政策主要有:

[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研究各地政府的规定,然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筹划。

6.外资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避税要点

[1]利用转让定价利润。这在于涉外企业避税这一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由于涉外企业与国外联系广泛,甚至有的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在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上涉外企业有着明显的优势,这也是国际反避税的一个重要课题。

[2]利用“获利之年”开始“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许多涉外企业往往将它与转让定价连用,造成常年亏损,因此常年享受减免税。即使已经开始盈利或者将要正常纳税时,它又来个假倒闭,然后过一段时期改头换面换个招牌,重新设立一个新企业,又开始享受新企业的一切优惠。

[3]利用“再投资”避税。将涉外企业所得利润继续用于投资,从而享受退税优惠。

[4]利用“特殊行业”优惠避税。涉外企业千方百计挂靠特殊行业以达到避税目的。

[5]利用“逆向避税”。

[6]利用“高劳务避税”。对于从母公司或关联机构购买的劳务定以高价,从而利用费用达到避税目的。

[7]利用“设备避税”。人为提高投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达到多提折旧,减少利润的目的来避税。

[8]利用“高信息避税”。对关联机构提供的信息付以高报酬,通过费用,减少利润。

[9]利用“高专利避税”。对从关联机构取得的专利技术付以过高的专利费、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费用,减少利润。

[10]利用“担保”避税。利用关联机构进行不必要的“担保”,以担保费形式转移利润。

(2)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没有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国不是居民纳税人,便是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我国负无限纳税义务,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判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纳税人。

避税筹划的方法:

[1]尽可能以非居民纳税人身份出现,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将国外的收入不申报纳税。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以避免重复课税。

(3)源泉扣缴预缴税的避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有两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1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这样的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总额依1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

避税筹划的方法:

[1]将一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项目转变为缴纳预提税,其做法是:没在大陆设立机构,对在大陆设立机构、场所的,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其机构、场所发生联系。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隐藏于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设备转让的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转让价格,另一方面,少要或者不要上述属于税法列举的预提税项目的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甚至不缴预提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避税筹划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

国际上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对所得来源地的纳税筹划做法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由于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为了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必须先弄清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政策规定,然后再做进一步的筹划。

(6)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

[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发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避税筹划的做法是:尽可能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额,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额,以实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2]财务调整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征管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结果进行调整,并按税务机关调整后的财务结果计算纳税。

避税筹划的做法:当企业按正常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应交纳的税款,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交纳的税款还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从而主动引导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调整,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此避税方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调整对企业有利,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内部有企业的“关系人”的情况下,更是可用此法。

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对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进行细分的财务会计核算更有利。

[3]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账簿,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与第三方往来同样进行结算。

避税筹划方法:

通过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将费用分配到高税负地区,减少计税所得。

通过关联企业,采用是“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转让定价手法,即高价购进材料、设备,低价卖出产品,或低价购入材料、设备,高价卖出产品的做法,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地区,减少实缴所得税。其做法是:转让定价方法。

此避税方案的前提是:

转移手法要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积极合法的纳税筹划。

利润要转移到低税地区,否则将适得其反。

必须在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将有可能对企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4]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避税筹划。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避税筹划做法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大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最大化;或尽可能减少收入总额,以此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每减少1000万元的所得额,就可少交所得税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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