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4.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聘任本企业雇员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营效益、管理效益确定数额支付上述受聘个人劳务报酬或公司服务费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依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上述受聘个人的劳务费或公司的服务费,在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作为费用列支。
上述个人和公司收取的劳务费或服务费,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1]本企业雇员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2]管理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作为该公司服务业收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由本企业股东、其他企业、本企业雇员或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人)负责经营,但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变其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经营中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经营人按合同规定数额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返还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返还后的剩余收益的,不论其合同规定为承包经营还是承租经营,均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1]流转税。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流转税。
[2]所得税。
经营人为企业的,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双方按合同规定分取的收益,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全部所得或经营人按合同规定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就其数额高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发生亏损的,应就经营人按合同规定以自有资金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纳税;经营人以自有资金弥补亏损的数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经营人用以后年度其负责经营部分的所得超过应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收益的部分弥补亏损的数额,可从该年度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所得额中扣除。
对经营人分取的税后收益,经营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不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负责经营部分发生亏损或经营所得不足以按合同规定数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而以自有资金弥补所形成的损失,也不得冲减经营人本企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经营人为内资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人为个人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人分别作为纳税主体,按照双方实际分享的收益,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发生亏损的,按上述原则处理。经营人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出租全部或部分财产(工厂、车间、房屋、场地、柜台、设备等)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人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以承租人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仅以定额或定额加一定比例提成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租金的,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1]承租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以承租人为纳税主体,依照其适用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租金,可以在承租人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租金,应作为企业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其税收优惠待遇应按照国税发[1994]209号文的规定处理。
5.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征税问题
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4 劳务报酬所得
1.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15)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绘画、题词等业务。
(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7)雕刻。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做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艺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业务。
(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个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项目,而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的单位,如演员自己“走穴”或与他人组合“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或课酬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
2.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征税问题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5.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影视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兼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5 稿酬所得
1.关于稿酬所得的规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单列为一个独立征税项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有着不同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而且,对稿酬所得单列征税,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
2.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