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劳分配与劳动力商品理论研究
(一)按劳分配理论及劳动价值论研究的主要问题
1.关于按劳分配的几种观点
(1)按劳分配的含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设想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以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二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提供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另有观点将按劳分配的内涵概括为四个要点: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其他生产要素不参与产品分配;分配的对象是对总产品进行六项扣除后,剩下的归为个人消费资料;参加分配的人员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在社会或集体中进行联合劳动的劳动者或生产者;分配的尺度是个人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的劳动量,个人分得消费资料的量与他所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成比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2)按劳分配的应用范围进入20世纪90年代,理论界开始对按劳分配的应用范围做出一些新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的作用范围并不包括全社会所有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而只是适用于“个人劳动收入的分配”。
有的学者强调按劳分配的应用范围不能仅是量的规定,还必须与按劳分配的质的规定性相联系。
(3)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最关键的是要找到一个能够充分体现按劳分配规律的客观要求的实现形式。一般而言,这一实现形式是通过劳动收入的分配制度和机制来表达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还不能简单地说已经实行了按劳分配,只能说公有制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性条件,那种完全否定中国已初步实行了按劳分配的估计,和那种绝对肯定中国已完全实行了按劳分配或基本上实行了按劳分配的估计,都是不切实际的。
还有的学者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实践,认为中国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还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的经济关系具有了新的内容。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
(4)按劳分配与商品货币关系及劳动计量问题有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分配原则在实践中的失败,不是因为它在道义上有何缺陷,而是因为脱离了现代经济的现实而流于空想。与此相似的观点认为,将按劳分配视为按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虽然符合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基本思想,但这种观点所主张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首先是劳动质量和劳动数量如何度量的问题。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仅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将不利于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由按劳分配中劳动的计量问题引申出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能否相容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实现,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不能实现。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虽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原来设想的按劳分配相比有许多新特点,但是按劳分配规律仍在客观地起作用。
另有人指出:商品经济消亡问题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论证按劳分配的前提。按劳分配成立与否并不是取决于是否存在商品货币关系。
(5)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指收入分配以劳动力的价值量为依据,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来进行。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还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还必须以工资的形式从所在企业获取劳动报酬。如果我们承认某种程度的市场经济是不可避免的选择,那么我们就很难从理论上完全否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存在。
有的学者分析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确实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两者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二者分配的经济前提、数量界限以及体现的经济关系都是不同的。
(6)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及按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按劳分配从属于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虽然存在的不同经济主体会对价值产生分割,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价值也就只能在社会劳动者中进行分配,承认按资分配并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
按劳分配与按贡献分配的关系。所谓按贡献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是指按各种生产要素对财富的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向各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并根据这些贡献的大小给予各要素所有者以应得的报酬,从而使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与各自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尽快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按贡献分配。因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尺度也既不能是劳动产品,也不能是劳动能力,更不能是劳动时间,而只能是劳动贡献,即单纯由劳动投入所引起的财富增加。
2.从马克思分配理论角度理解按劳分配
(1)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研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问题的设想,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这两部著作中有较集中的表述。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强调的是在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分配的不合理之处。马克思分析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说明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而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创造大于其本身价值的价值。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同的是:从产品的实现价值中,劳动力获得在生产过程中消耗部分的补偿。问题在于:当全部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的消耗得到补偿之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这部分价值由劳动力所创造,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归资本家和其他非劳动者所有。在劳动者只拥有自身劳动力这唯一的生产条件时,他无权提出对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要求。
(2)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设想所具备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设想的关键点有三: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地、自主地结合;二是整个社会中不存在商品交换,劳动时间作为劳动量的直接度量尺度和分配的依据;三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相当于其劳动量的全部报酬。
要使这三个关键问题得以实现,从而使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可能,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在这个社会中,生产资料必须是充裕的。这种充裕必须达到足够每一个社会劳动者使用的程度。第二,在这个社会中,公有制必以及体现的经济关系都是不同的。
(6)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及按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按劳分配从属于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虽然存在的不同经济主体会对价值产生分割,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价值也就只能在社会劳动者中进行分配,承认按资分配并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
按劳分配与按贡献分配的关系。所谓按贡献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是指按各种生产要素对财富的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向各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并根据这些贡献的大小给予各要素所有者以应得的报酬,从而使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与各自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尽快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按贡献分配。因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尺度也既不能是劳动产品,也不能是劳动能力,更不能是劳动时间,而只能是劳动贡献,即单纯由劳动投入所引起的财富增加。
2.从马克思分配理论角度理解按劳分配
(1)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研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问题的设想,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这两部著作中有较集中的表述。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强调的是在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分配的不合理之处。马克思分析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说明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而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创造大于其本身价值的价值。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同的是:从产品的实现价值中,劳动力获得在生产过程中消耗部分的补偿。问题在于:当全部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的消耗得到补偿之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这部分价值由劳动力所创造,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归资本家和其他非劳动者所有。在劳动者只拥有自身劳动力这唯一的生产条件时,他无权提出对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要求。
(2)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设想所具备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设想的关键点有三: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地、自主地结合;二是整个社会中不存在商品交换,劳动时间作为劳动量的直接度量尺度和分配的依据;三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相当于其劳动量的全部报酬。
要使这三个关键问题得以实现,从而使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可能,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在这个社会中,生产资料必须是充裕的。这种充裕必须达到足够每一个社会劳动者使用的程度。第二,在这个社会中,公有制必以及体现的经济关系都是不同的。
(6)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及按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按劳分配从属于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虽然存在的不同经济主体会对价值产生分割,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价值也就只能在社会劳动者中进行分配,承认按资分配并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
按劳分配与按贡献分配的关系。所谓按贡献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是指按各种生产要素对财富的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向各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并根据这些贡献的大小给予各要素所有者以应得的报酬,从而使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与各自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尽快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按贡献分配。因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尺度也既不能是劳动产品,也不能是劳动能力,更不能是劳动时间,而只能是劳动贡献,即单纯由劳动投入所引起的财富增加。
2.从马克思分配理论角度理解按劳分配
(1)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研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问题的设想,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这两部著作中有较集中的表述。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强调的是在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分配的不合理之处。马克思分析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说明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而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创造大于其本身价值的价值。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同的是:从产品的实现价值中,劳动力获得在生产过程中消耗部分的补偿。问题在于:当全部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的消耗得到补偿之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这部分价值由劳动力所创造,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归资本家和其他非劳动者所有。在劳动者只拥有自身劳动力这唯一的生产条件时,他无权提出对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要求。
(2)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设想所具备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设想的关键点有三: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地、自主地结合;二是整个社会中不存在商品交换,劳动时间作为劳动量的直接度量尺度和分配的依据;三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相当于其劳动量的全部报酬。
要使这三个关键问题得以实现,从而使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可能,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在这个社会中,生产资料必须是充裕的。这种充裕必须达到足够每一个社会劳动者使用的程度。第二,在这个社会中,公有制必须是唯一的所有制形式,而且只能有一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一方面,只有在这种公有制唯一的前提下,才能消除商品交换关系,使劳动时间成为计算劳动量和分配报酬的直接度量依据。另一方面,当公有制唯一时,劳动者才有可能从社会中获得与劳动量相当的等量报酬。第三,社会机构的运行是有效率的,即社会机构运行中社会劳动计划是有效的,所计划的产品全部得到有效使用;没有低效率运行和玩忽职守造成的大量浪费;没有严重的腐败现象。
(3)关于按劳分配概念的研究有论者分析说,在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的理论中,没有使用过“按劳分配”一词。后来列宁将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列宁把按劳分配解释为:“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为了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列宁强调要对生产者的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严格的统计和监督。
1931年,斯大林把“各尽所能”与“按劳分配”联系起来,概括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并且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得到的劳动报酬不是以他们的需要而是以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
中国沿用的按劳分配概念,在《当代中国百科大辞典》中是这样说明的,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原则。按劳分配就是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中国社会主义初级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相对应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在公有制内部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灵活多样的财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也需要有其他分配形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研究
(1)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决定机制是价值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并不直接向社会提供商品,而是以企业联合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凝结在企业的产品中;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它必须将其产品在市场上按价值全部出售,企业的联合劳动以及作为这个联合劳动组成部分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而转化为社会劳动,并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个人劳动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关系到他们的劳动是否有效,他们的劳动耗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补偿,他们的物质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这一点最终归结为企业的经济效率。这里,就产生出一种机制,将劳动者的劳动与其经济利益,进而与企业的经济效率联系起来。
(2)社会主义“商品型按劳分配”特征这一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劳动主要由全社会的联合劳动和企业联合劳动这两个层次的状况决定。劳动者则是以双重联合劳动成员的身份参加生产过程。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不是直接提供给社会,而是作为联合劳动的一个构成部分,分层次逐级提供给社会。因此,在评价、衡量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时,不仅要计量劳动者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而且要首先考核、计量企业联合劳动向社会提供的已经实现的劳动量及其经济效益。
(3)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指按照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时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是指在公有制内部除劳动这一最主要生产要素以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等)参与的分配和公有制以外的分配方式。
另有论点认为,市场经济的中性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中性。凡是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是中性的,在分配方面也完全可以借鉴和运用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普遍遵循的分配方式。
(4)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分析这一观点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即物质生产要素不参与产品分配的按劳分配。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生产资料公有制等条件相一致。一个社会如果不具备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就不应该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因为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条件下,生产力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水平,物质生产要素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不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归个人所有,个人消费资料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5)按劳分配市场化这一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虽然仍居主体地位,但其前提是必须对按劳分配实现模式做出适应市场经济的根本转换。
(二)劳动力商品理论研究
1.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性质的讨论
(1)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即“商品论”;二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即“非商品论”;三是虽然承认在劳动者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是商品,但却是一种“准商品”,劳动力是通过劳动的“准市场”与社会资本主动结合的,劳动力具有“劳动价格”。
(2)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对于劳动力是否商品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另一种则认为二者是根本对立的。
(3)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一方面,承认并建立劳动力市场,就意味着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只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才能建立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力市场并无必然联系,主要观点如下:
劳动力市场概念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劳动力就是商品;商品当然要进入市场,但进入市场的并非全都是商品。有的学者认为,首先,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或要素市场存在显著的区别;其次,劳动力市场这个范畴可以从一般和特殊两个角度来理解与使用。
2.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若干论述
(1)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身份的两重性这一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从这个根本关系上看,劳动者的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另一方面,劳动者还是生产力诸要素中的主体要素或第一要素。因此,作为生产力主体要素的劳动者的劳动力,要同客体要素组合起来,形成现实生产力,它也必须价值化并采取商品的形式才能实现。
(2)生产的主客观条件和劳动力的商品性这一观点认为,人们要进行任何生产,必须同时具备生产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作为生产客观条件的生产资料都是采取商品的形式或按照商品经济原则进行经营,即任何生产资料都已具备商品的属性,成为普遍化的商品。同样,作为生产主观条件的劳动力,都应该而且必须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并按商品经济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具有商品属性,生产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才是同质的,才能相通和相约,才能真正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的商品生产。
(3)劳动力商品化没有否定按劳分配这一观点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并没有否定按劳分配。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劳动越多,所得的收入越多,也不存在剥削关系;第二,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动力分配,劳动者靠出卖劳动力取得收入,其数量等于劳动力的价值。
3.社会主义劳动力非商品论的若干论述
(1)“劳动力商品论”的危害性有的学者指出,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是商品具有如下的危害性:削弱中国工人阶级、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企业在民主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不利于改革的健康发展;为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打开一个重要的理论缺口。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原则问题,应认真严肃对待,不能只着眼于其市场形式做出简单化的推断,应当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地加以分析并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有的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的理由,指出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没有生产资料,自由得一无所有。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他们和全国劳动者共同占有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具体到每个企业来说,每个企业的劳动者共同直接占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成为本企业的主人。
(3)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未否定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一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否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而是充分肯定并确定地保障劳动者平等的个人所有权。
既然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可否认地拥有对公有生产资料和集体公共财产的平等的个人所有权,个人消费品或消费收入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来分配,就不能认为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仍然是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
(4)“劳动力商品”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特有范畴这一观点指出,劳动力本身并不是能够满足劳动者生产、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相反,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即劳动者的个人消费),要以他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前提。因此,表面上劳动力是属于雇佣工人所有的商品,但就其实质而言,工人的劳动力并非真正属于自己所有,而是隶属于资本家的。
四、关于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述的研究在中国的经济理论研究及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制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中国的经济理论研究基本上是在公有制的框架中展开的,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是在公有制既定这一条件下演进的。为了绕开所有制问题,中国经济学界创造了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理论概念,如“两权分离”、“产权权能分解”、“产权分散化”、“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人格化”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理论界之所以会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产生极大的兴趣,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为了从经典著作中寻找理论依据,解决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与所有制问题“绕着走”的矛盾。所以,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作正确诠释,是有深刻的理论用意的,即力图探索一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使所有权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的产权体制,提高社会经济的活力和效率。
(一)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讨论综述
1.“个人所有制”是否指消费品的个人所有一种理解是,消费品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制”是与私有制相对称的。它指的是对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而不是指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私有。
另一种理解是,不完全赞成和完全不赞成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消费资料占有说。
不完全赞成的意见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最终产品在未消费前可以先归个人所有。产品则只能由分开的一个一个人去消费,而在他们对产品进行消费之前理应先归个人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除了指消费资料,还指生产资料所有制。
还有一种理解则完全不赞成消费资料个人所有说,认为马克思“个人所有制”论点不可能落脚到个人消费品占有问题上。
2.“个人所有制”是否指生产资料所有制一种见解是肯定的,认为“个人所有制”不是指消费资料所有制,而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主要理由是:
(1)这里指的“个人所有制”,是作为否定之否定第二个否定的产物,第二个否定的特点是在更高的形式上回到原来的出发点。
(2)马克思在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后,接着就对这里的否定之否定作了另一表达。这里是用“公有制”代替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说明这两个提法具有相同的意义,因而马克思讲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3)对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社会的所有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历来是讲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特别讲消费资料所有制。
持否定见解的人认为,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
(1)它忽略了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属于产品占有方式范畴,而不是生产方式范畴中的问题。
(2)“公有制”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两个提法具有相同意义的说法不能成立。
(3)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历来是讲生产资料公有制,但这并不能证明马克思讲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讲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
3.“个人所有制”是否指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或劳动力个人占有一种看法是,“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
近年来有人对这种看法提出反驳,认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难以成立。首先,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从来没有涉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问题。
其次,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因而劳动力归雇佣工人个人所有。因此,即使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个人所有论是否正确撇开不谈,但既然如他们所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何来“否定之否定”?更不能用所谓社会主义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去否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对称的东西,不存在逻辑联系。
4.“个人所有制”是否可理解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持肯定意见的理由是:
(1)马克思说过:“我把生产的历史趋势归结成这样:
它……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这同马克思论及股份公司是资本可能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的提法是一致的。
(2)马克思说的“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同《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末尾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完全一致的。
(3)在社会主义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以每个人分得一份生产资料为标志。所有制的作用是通过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显示出来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又受到占有对象和占有主体的制约。
5.“个人所有制”是否是“社会所有制”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这样说。马克思把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建立公有制称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或“社会个人所有制”。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与劳动产品被占取的方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说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的解释不一致。马克思曾把个人所有制明确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即“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而且还明确说,这是“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恩格斯却说生产资料归公有、消费资料归个人所有。显然,两者的解释不一致。
6.“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可否理解为界定个人产权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持这种观点的人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具体来说,劳动者拥有个人财产是劳动者实现其个性自由的必要条件。
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1)利用“个人产权”这种弹性很大的提法,将原来国有的生产资料直接量化到个人,其实质就是变国有制为私有制;
(2)主张私人(个人)以股份形式占有,由职业企业家经营,将希望寄托在“职业企业家阶层”身上;
(3)持前一种观点者对“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理解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7.“个人所有制”可否理解为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理解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第二种意见则反对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说。这方面的文章较多,他们都认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意愿,论据也站不住脚。
又有人不同意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劳动者普遍个人所有形式”说。因为:
(1)这种观点同主张“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看法相类似,都是违背马克思原意的。
(2)这种观点试图论证,经济体制改革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产权重建及股份制形式,在理论基础上同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相吻合的,其实相反。
(3)要探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本来含义,必须从马克思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分析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个人所有制”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辩
1.“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有论者提出,马克思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生活资料所有制,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即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还有论者分析道,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因为“在协作的土地及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在“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使原来被剥夺了生产条件和丧失了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重新成为所有者,但不是个人所有,而是与其他劳动者共同所有。
2.“个人所有制”是私有制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所有制形式,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范畴;与之相联系的所谓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亦是指私有制中的“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所有制”。
(三)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研究
1.“个人所有制”的分析框架马克思是在资本原始积累这一章中提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资本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起点,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马克思认为,原始积累是“两种极不相同的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并发生联系的过程,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资本原始积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质在于反映人们在生产中的经济利益关系。任何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劳动产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与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如何,决定了人们与劳动产品的关系,决定了人们的生产关系及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是直接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生产资料所有者则是非直接生产者。在这种私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产品所有权无论在资本家身上还是在生产者身上都是不统一的。这三种权利只有在资本的媒介下才能统一起来。资本运动的内在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这一规律决定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从而在利益关系和生产关系上产生了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在剩余价值规律的驱使下具有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雇佣工人则不具有这种积极性,这一资本和劳动的“二律背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缺陷。
2.“个人所有制”的实质含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它的演化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的。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演变进行了概括:“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准确理解这段话是把握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关键。第一,马克思始终是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第二,马克思始终以生产力发展为线索分析所有制的演变。第三,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极大提高,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而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社会的或公共的生产资料,所以,与生产力的这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只能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换言之,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建立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制。
因此,所谓“个人所有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它是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因此又是“个人所有制”。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理论上说应当包括这两层含义。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了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以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分离的矛盾,因此它决定了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以及劳动者的利益追求与经济增长的一致性,使得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
3.“个人所有制”的历史性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是与他对未来社会的总体构想相联系的,包括社会生产力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不复存在,作为联合体一员的劳动者直接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结合,不管是在联合体意义上还是在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个人意义上,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真正主人。如果不与这些条件相联系,那么讨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理论研究
一、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取向
1.关于市场取向改革的意见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讨论看,可将经济体制改革的取向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计划取向论、市场取向论、计划与市场结合论。计划取向论者认为:过去几年宏观失控和目前经济生活中诸多弊端,直接或间接与强调市场作用有关,必须从市场经济回归到计划经济的轨道上来。市场取向论者则认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宏观失控等不正常现象都直接或间接与传统计划体制有关,是改革旧的计划体制不彻底所致,搞计划取向是要回到旧体制上去。结合论者认为:上述两种论点都有偏颇之处,都把计划与市场看成是相互对立、不能结合的,或者用“主”、“辅”论来探讨结合方式。因此,应采取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但是,相当多的学者赞成市场取向的改革。第一,改革就是要大力扩展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市场关系,新旧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在于发展还是排斥商品—市场关系。
第二,市场机制是商品经济的内在机制,市场调节是商品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同样主张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论者中,对市场取向是否就是市场经济又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相对于传统体制下排斥市场机制、否定市场调节作用的情况看,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这就是一种市场取向。但市场取向不等于全面推行市场经济,它只是表明经济运行机制转换中一种新的经济机制的加入。
也有学者认为,计划方法本身的完善虽然是改革中所必需的,但并不就是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就是要从过去以自然经济、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过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过渡到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这种改革正是市场取向改革。
还有论者明确宣称,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实质只能是改革配置资源的方式,由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变,只有朝向这一目标的制度安排和运行规则上的变化才称得上是改革。
2.关于改革姓“资”姓“社”的讨论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以后,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的言论中,出现了否定改革开放、否定市场化改革的“左”的倾向。1991年3月2日,《解放日报》发表署名皇甫平的文章——《改革开放要有新思路》,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文章指出,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有人总是习惯于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认为在市场调节背后隐藏着资本主义的幽灵。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该知道,计划和市场只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和形式,而不是划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不能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同资本主义简单等同起来。
1991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科片各研究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国家统计局、****中央党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经济学院(1995年并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单位的学者一起参加了“当前经济学领域若干重要理论问题”座谈会。会议上,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的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但对一些具体措施,就没有必要都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来划分性质。从全局上说,一定要保证中国整个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从具体问题说,不必囿于姓“资”还是姓“社”的诘难。
与之相对的观点认为,实行改革开放,不能不问姓“资”姓“社”。不然,假改革之名,否定公有制,搞私有化;否定计划经济,搞西方市场经济;否定按劳分配,搞两极分化,那就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
3.关于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认识学术界对“市场”这个概念的理解起先基本上是从空间上去把握,以后,对市场的认识逐渐深化,提出市场是一种经济关系,市场反映商品供求关系和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有意见认为市场是价值规律作用实现的一种场所或一种经济过程。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对市场的认识又有发展,将市场理解为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
但也有观点不同意将市场与市场经济相等同,认为市场经济是一个比较规范的、有其特定内涵的概念,最根本的一条,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其他内涵还有:决策高度分散;市场支配经济活动;承认市场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等等。用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就能够说明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向西方市场经济靠拢。
(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宽松学派”和“产权改革派”
1.宽松学派所谓“宽松学派”,是指强调宏观经济管理要创造一个有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宽松环境的理论主张。这一理论主张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刘国光提出的“买方市场说”。1985年他进一步将创造一个买方市场的依据归结为两点:第一,新的经济体制要求市场机制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而市场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前提是存在一个总供给略大于总需求的有限的买方市场;第二,改革过程要有比较雄厚的物资和资金的后备,以便减少经济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摩擦。进而在1985年9月的“巴山轮会议”上,他与其他经济学家将这一思想归纳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一个宏观经济上比较协调、市场比较松动,国家的财力、物资、外汇等后备比较充裕的良好环境。在经历了1986—1987年“软着陆”的冲击,和1988年以后较长时间的市场疲软的磨难之后,“宽松学派”的代表们更加明确和进一步阐述了上述主张。
2.产权改革派1984年,世界银行中国经济考察团在考察了中国的经济改革之后,提出从财产关系入手,用股份制的形式来改革中国的国有企业。1985年,一些中青年学者对两权分离的承包制改革思路提出批评,主张进行所有制改革。随后,一些学者提出企业产权问题,认为只有使企业有了明确的产权,才可能找到权力让渡的合理界限,解决政企职责分开问题。但是,当时全国正热衷于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而承包制的缺陷在实践中还没有充分暴露,因此产权概念并未引起广泛注意。直到1987年前后,经济中各种矛盾趋于尖锐,促使人们从更深的层次来思考经济体制改革与产权的关系。当时,报刊上关于产权改革的论文开始增多。
产权改革派的理论要素可归纳为:产权即财产权利,是用来界定财产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运用财产的责、权、利,以规范和约束主体的行为。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与不同的产权制度相对应。中国进行从传统的产品经济体制转到商品经济新体制的改革,不能不对原有的产权制度进行重新构造。商品交换的实质即产权交换。只有产权明确,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市场机制才可能顺畅运行。产权制度是通过确立一种共同遵循的准则来界定人们对稀缺资源配置的权利,从而促使人们更有效地营运其资产。因此,产权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明确的财产,才能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从而,才能彻底摆脱与国家行政关系的束缚,使企业具有真正的活力。而明确企业产权的最好形式是股份制。鉴于以上的认识,产权改革理论认为,中国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所进行的十年改革,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和进展,但是,无论是两权分离的微观基础再造,还是价格闯关的市场体系构造,抑或是宏观控制方式的转换,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传统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大一统的公有产权结构。
产权改革派的主流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吸收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探讨多元产权主体的产权结构,以构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微观基础。在方法论上,他们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寻找依据,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任何社会经济结构都立足于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之上,而具有法权形式的所有制关系就是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利。因而,产权是一种基本的生产关系,它体现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活动中。在改革思路上,他们主张变革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产权结构,分解国家职能和国有产权,使国有资产人格化、分散化,培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财产主体,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道路选择
1.中国渐进式改革道路探讨国内外经济学界将中国的经济改革道路归纳为“渐进主义”或“渐进式改革”,以与苏联的“休克疗法”相比照。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期,学术界对渐进式改革道路展开了讨论。
(1)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出发点与条件有学者从中国传统的经济模式角度分析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出发点,指出中国传统的经济模式是由三个基本方面构成的: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目标的经济发展战略;以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和低物价为主要特征的宏观政策环境;以计划分配资源、重要部门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体制。
有观点在分析改革前中国的体制特征时认为,东欧和苏联的组织结构是一种以职能和专业化“条条”原则为基础的单一形式(U型经济);相反,中国的层级制是一种自1985年以来就存在的以区域“块块”原则为基础的多层次、多地区的形式(M型经济)。他们特别强调,M型是指多层次、多地区的层级制,而不是指多部门的层级制。
有论者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体制变迁的必要条件是由于体制变迁的动机和生产能力等技术约束条件的变化,旧体制出现了非均衡状态,从而引起新的潜在获利机会。为了获得旧体制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有关行为主体就会产生潜在的体制变迁需求与供给。
(2)实行渐进式改革的原因关于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原因,有学者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指出“改革成本”可以划分为“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改革方式越激进,就越是会遇到较大的社会阻力,各阶层(特别是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阶层)越是不会轻易接受,会引起更激烈的社会冲突,“摩擦成本”也就越大。而“分步走”的渐进式改革,因其逐步地改革利益关系,在每一阶段上的“打击面”较小,每一步改革所会遇到的社会阻力会较小,引发的社会冲突也就较小,所需付出的摩擦成本也就较小。如果一个经济具备首先发展新体制的条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一般将会更倾向于不走激进式的改革道路。
在讨论中还有人提出,中国渐进式改革道路的必要条件是,传统的以国有制为微观基础的集中计划体制非均衡状态的出现。中国渐进式改革道路的重要条件是传统体制的非均衡状态具有不可持续性。中国经济改革的约束条件制约着改革主体的战略选择。两者共同决定了中国渐进式改革道路的形成和发展。
(3)渐进式改革道路的优越性和必然性有论者分析说,中国之所以选择了与苏联、东欧等不同的改革道路,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改革之初,中国与苏联面临着完全不同的背景。一个特别重要的差别是,苏联具有很高的、几乎百分之百的公有制结构,而中国农村,虽然也是集体化程度很高的人民公社制度,但并没有形成像苏联那样的集体农庄制度。这给中国和苏联的改革带来了极其不同的条件。苏联有条件按人口平均分配几十年积累的全民企业的资产,中国则不可能。不仅如此,国有资产在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中无偿分配也是很困难的。这种排除农民的无偿分配不仅对农村人口是不公平的,对城市中的非工业人口也是不公平的。一种不公平的分配不仅实行不了,而且只会导致对经济发展的破坏。
2.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和缺陷分析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撞击对社会制度的整体变革提出了迫切要求。这时,理论界对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道路进行了反思,对其特征和缺陷进行分析。
(1)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分析有的学者分析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
增量改革。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按照一个理想模式和预定的时间表进行的,新的、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激励机制也不可能在所有经济领域一下子发挥作用,而是在那些率先进行改革的部门和那些改革后发展起来的部门先行发挥作用。这样一种不从对资产存量的再配置入手,而着眼于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引入越来越多的市场机制的改革方式,就是所谓的增量改革。
试验推广。中国的经济改革大多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开的,而是每项改革措施都从较小范围内的试验开始,在取得成果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加以局部推广,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和观察,进而扩大其实行范围。无论是对于自下而上自发式的改革措施,还是对于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这种试验推广的特征都存在。
非激进式改革。实行非激进式的改革,首先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其次,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和资源的浪费。最后,不实行以私有化为中心的改革方式,避免了资产存量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因而可以保持接近于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状况。
有学者比较了中国渐进式改革与苏联、东欧激进式改革,认为中国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的根本性差异在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在旧体制因阻力较大还“改不动”的时候,先在其旁边或周围发展起新体制或新的经济成分(如市场定价机制、各种形式的非国有经济等),随着这部分经济成分的发展壮大、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和体制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改革旧的体制。
另有论者分析,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非国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从国有体制外到国有体制内的改革逻辑,即首先大力培养和发展非国有经济,在国有经济外形成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然后创造条件来逐步解决国有经济的问题。体制外推进成为中国改革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它大大减少了改革的摩擦成本,避免了全面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