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催款的场合
人们普遍认为,欠债还钱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之事,而债权人登门催款也是合情合理之举。但是,单纯的认为催款场合(地点)只有一个——债务人的“门”内(即债务人所在地),却有失偏颇。
在现实催款活动中,大多数债权人的确都是登上债务人的“门”催款;但是,采取请进来的方法有礼有节地催款不但存在,也显示了更高的催款技巧。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催款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债权人“守株待兔”并非上策;只有善于捕捉时机,巧妙利用各种场合催讨债务,债权人才更容易追回欠款。
在这里,我们简单向大家介绍几种不同场合的催款方法。
一、登门催款
所为登门催款就是指债权人或者催款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或大本营,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地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
从古到今,登门催款几乎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目前我国大多数债权人或催款人在选择催款的场合时,也仍然将债务人的所在地作为首选目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其现实基础的:
(1)登门催款使债务人在舆论上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传统观念里,债务人被追上门来催款通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而且人们都会同情和支持债权人,显然,公众舆论对债务人不利。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个人或组织欠债不还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往往很难获得他人的信任,并最终失去大量业务发展机会。所有这些情况,无形中会对债务人造成巨大压力,迫使其还款。
(2)登门催款帮助债权人做到知己知彼。上门催款可以帮助债权人了解到债务人生产经营的一些真实情况和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具体原因。从而使债权人为下一步行动作出准确判断和充分准备。特别是在发现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时,债权人就可以大胆地采取法律诉讼等非常手段催要欠款了。
(3)登门催款便于开展催款活动。债权人上门催款,便于寻求社会支持,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进行催款活动,债权人不但能和债务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涉,而且还可以有条件的寻求债务人所在地方政府经济部门、新闻媒介的支持,从而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对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总之,登门催款较之其他场合的催款,其优越性的确比较多、比较明显,因而也被人们广泛采用。但是,也有些债务不适宜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进行,这就需要催债人灵活选择其他场合。
二、请进来的策略
所谓请进来的策略,就是债权人在自己的大本营向债务实施催款行为。它非常适用于这种拖欠欠款的情形——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他们一般不会害怕与债权人见面,不会躲避债权人,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争取得到债权人同意、缓期履行债务的允诺。
采用请进来的策略,最关键的是“请”的方式和“请”的时间,只要债权人请的方式巧妙、请的时间恰当,债务人通常会愉快地接受邀请,而债权人则能顺利地达到催款的目的。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对方追讨。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就要把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
从我们所接触的催款实例来看,一些聪明精干的债权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达到催款的目的。更有一些老练的债权人在债务合同快到期限之际,邀请债务人到府上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表示极大的兴趣准备和债务人再合作一次(当然其前提自然是要债务人先将快到期限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任何一个债务人都会乐意合作。这样债权人便会很轻松地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
另外,债权人务必认识到,他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因此债权人在采用请进来的策略时,务必友好地以“前来参加联谊会、讨论会、交易会”等名义邀请债务人。而直接通知债务人“务必于什么时间”到债权人府上“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磋商”,势必在债务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逆反、对抗情绪,导致对方拒绝合作。
三、不期而遇
为了躲避债务纠缠,许多债务人经常在外“出差”,致使债权人很难找得到他。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无所作为。只要债权人知难而上,善于创造并及时抓住机会,总会达到催款目的。所谓“机会”,就是怎样寻找债务人,又怎样在不期而遇的场合缠住对方催要欠款。
不期而遇的场合很多,比如在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或者在一些公众场所、社交场合。这时,债权人切忌感情冲动而引出一些过激言词和过火行为。首先是要沉着、稳重、冷静,对债务人应当像久别的朋友意外相遇那样热情、有礼貌。等债务人在你的感染之下摆脱窘境后,再有礼有节、绵里藏针地向债务人讲明自己对债务清偿的要求。债务人假如对债权人不断哀求,或者动之以情、欺哄瞒骗,债权人务必记住一点:债务人不答应立即履行债务,你就一直同他纠缠下去,直到他答应立即履行债务为止。
另外,还有一种表面上是不期而遇,实际上则是有意相会“邂逅”。这就是债权人经过调查、知道了债务人的去向,然后跟踪而至。一般说来,债务人单纯为躲债而出去观光旅游的不多,特别是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大多是既躲债又开展业务。因此假如债权人跟踪而至,且缠住不放,势必对他的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形下,“不期而遇”的催款方式往往会产生奇效。
四、各种聚会
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处在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商业活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必然要求人们以各种各样的社交、聚会来加以维持。如果债权人在其他场合找不到债务人、或者见到了但没有机会实施催款行为,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利用各种聚会、社交场合向债务人实施催款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这样的场合实施催款行为,更要做到有礼有节;因为债权人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礼仪要求,将会决定他是否被参加聚会的人接受。如果债权人举止粗鲁、出言不逊,很容易遭到人们的拒绝和谴责,从而在催款时不会赢得人们的同情和支持。可以说,在聚会和社交场合催款要求催款人具备出色的公关能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五、喜庆场合
在经济生活中,一旦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那么债权人就要密切注意债务人的重大行动。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抓住时机实施催讨债务的行为。特别是当债务人遇到重大喜事时,债权人或催款人在这种喜庆场合抓住时机索要欠款往往会产生特殊的效果。
比如当债务人举行隆重的庆典(如公司周年庆、新产品下线、销售业绩庆祝)时,催款人或债权人前去贺喜,可以把握住适当的时机巧妙地向债务人提醒或催讨债务。债务人心情高兴之时常常都会有“慷慨之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不要怀有敌意或抱着捣乱的态度出席债务人的喜庆活动,因为这很容易引起债务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使彼此之间的关系僵化甚至恶化,那么债务合同就会更加难以履行。
六、不幸场合
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情况下催要欠款是指,法人债务也即企业或经济实体遭受不幸时,债权人或者催款人应当怎样实施催款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遭受不幸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淹没、台风袭击等;二是人为灾害,比如火灾、人为重大机器事故等,以及因管理不善或因政策、市场变化等导致企业倒闭。不管哪一种情况,企业遭受不幸都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而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凡是债权人遭受不幸,债权人很自然地就会想到自己的权利是否将遭受损失及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场合下,债权人或催款人应当正确分析造成不幸的原因以及不幸所带来的后果,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方法实现催款目的。
当然,如果债务人确实已无起死回生的能力和机会,那么债权人也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债权人是趁火打劫或是落井下石,债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会出现债权人趁债务人家中发生不幸之时上门催款的,虽然用这种办法也能达到催款的目的,但是与我们所提倡的社会道德要求毕竟矛盾,而且这也可能引起债务人极端对立的情绪产生,从而使讨债更加艰难、甚至发生过火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因此不宜多用。
总之,无论在哪种场合下催款,关键问题是债权人或催款人把握好时机、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催款的场合,同时在具体的场合又能善于制造机会、善于把握时机实施催款行为。只为如此,才会成功实现催款目标。
第二节 催款的目标
催讨债务的出发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想办法促使债务人尽快按照债务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具体到催款最终目标却不尽一致,讨钱、讨物、讨劳务服务等,不一而足。
结合我国当前的债务活动实际,我们将主要介绍以讨钱、讨物、讨智力成果为最终目标的催款。
一、以债务人给付金钱为目标
“欠债还钱”在我国几乎成为人们的顺口溜,“欠债”也成了“欠钱”的同义语。在我国当前的债务实际中,拖欠金钱的债务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其影响也最大。
债权人以向债务人追索金钱为最终目标的债务纠纷,大致由以下原因造成:
一是因侵权行为的产生,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予赔偿金。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比如乙方侵犯了甲方产品的商标权,冒用甲方的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甲方就有权请求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其损失。另外还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所有权等,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相当的金钱赔偿损害。
二是因各种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债务人不按规定时间给付货款。经济生活中很多“三角债”就是由此而产生的。购货方拿到货之后拒不付款,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就有权请求债务人尽快支付货款。
三是因借款或贷款合同,债务人到期不还借款或货款。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所借(贷)款数外加利息。
四是因租赁合同,债务人到期不给付租金,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租金。
五是因运输合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有权请求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运费。
六是因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在得到技术成果后不支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请求受让方给付技术转让费。
七是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违约金。
以上所述都是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为最终目标的债务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都必须且能够向债权人支付金钱;但是,当债务人确实已无力支付金钱时,债权人必须改变要钱的目的,可以向债务人追讨等价的物质。
二、以债务人交付物品为目标
债权人以向债务人讨还物质财产为最终目标的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各种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买货方或购货方支付了货款后,卖货方(销售方)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这时,买货方(债权人)即有权请求卖货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这种情况下的债务纠纷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也相当普遍。许多客户预先支付了货款,到时候却得不到所需的材料或商品。
二是在侵权行为中,侵占债权人的房屋、物品等,债权人当然有权请求债务人归还其房屋和物品。
三是在各种租赁合同中,租用人预先支付了租金后,到时出租人却没有相应货物或房屋出租。这种情况之下,租用人也有权请求出租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或房屋给租用人使用。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还物质财产,重点是在各种买卖合同、购货合同中债务人不遵守合同规定交付物质财产而引起的。在这类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人通常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交付货物,并且还必须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而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债务人已经丧失生产产品的能力,那么债权人可以转而要求债务人归还货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金。
三、以债务人交付智力成果为目标
债权人以向债务人索要智力成果为最终目标的催款行为,主要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中,委托开发方或者技术受让方,向开发方或者技术出让方支付了开发或者转让费用后,开发方或出让方拒绝交付开发成果或者技术成果。这时,支付了开发费或者转让费的委托开发或者技术受让方,就有权请求开发方或出让方发出其开发成果或者技术成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共同合作开发出的智力成果被其中一人或一方所独占,而其余参加开发的个人或各方无法享受其开发出的成果。这时,其他各方或各人也有权请求独占开发成果的一方或一人交出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研制出的成果,同时,还有权请求独占智力成果的一方支付侵权赔偿金。
第二部分 催款具体手段
催讨债务对债务人来讲就犹如割自己的肉一样,心里必定万般不乐意,因此债务人总会千方百计同催款人员进行周旋,寻找继续拖欠或者赖债的借口。这样,催款人仅仅具备催款方面的素质和知识是不够的,为了及时有效地完成催款任务,还必须采取恰当灵活的技巧、辅以高超的计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一般来说,催款人员必须遵循最大最小原则,即以最小的代价(包括人力、财力)换取最大的效益(尽快地迫其全部履行债务),达到经济、高效的目的。所有的催款方法和催款技巧都必须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进行。
那么,采用什么办法或采取何种手段才能达到“以最小的代价去换取最大的效益”这一催款目的呢?在催款实践活动中,催款技巧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遍技巧,即一般的催款手段,二是非常技巧,即对特殊债务人采取的特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