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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合同常识篇 (2) (1)

由于张某单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依法予以解除。李先生主张张某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李先生定金2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于同年11月24日至30日派货车为甲公司从上海运袋装石灰6万吨到北京,运费为每吨人民币110元;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签订合同当日,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但是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派车到装货地受载。10月3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催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乙公司仍不派车运输。12月15日,甲公司诉至法院,称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货物在仓库超期堆存费等28万元。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值总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支付定金条款,且已经实际支付。但实际中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明显大于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因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支付甲公司实际损失时,甲公司还可以继续追究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故甲方可向乙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以及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8万元。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法律?

李某与王某订立了一份工作服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交付500套工作服,货款为54万元,王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李某因将工作服卖与黄某而无法向王某交付500套工作服。此时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吗?诉至法院,法院如何适用法律?

本案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诉求。本案中,作为非违约方的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或者要求李某按原数额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怎么约定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

黄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价值100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后来黄某违约,但只给王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3万元,黄某只答应赔偿给王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王某则坚持要求黄某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寻求救济。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产生有法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法定的违约金我们就不阐述了,仅就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展开论述。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可见,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坐标上下浮动的,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之前都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5万元,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黄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8.怀疑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托”,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刘先生希望通过婚介公司为自己寻求一位伴侣,在向婚介公司缴纳1万元后,便开始与婚介公司介绍的一位女士约会。几次见面后,刘先生发现这位女士条件非常好,但每次都把自己带到高档场所消费,却对刘先生的个人情况等不感兴趣,无意与自己进行深入交往。刘先生怀疑这位条件甚好的女士是婚介公司安排的“婚托”,便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交付的服务费。

本案的刘先生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刘先生如果认为婚介公司构成欺诈,那么需要提供婚介公司欺诈的证据。仅是凭感觉认为自己被骗了,无法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与自己约会的人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法院很难认定婚介公司欺诈。

“婚托”大部分出现于非法婚介机构,委托人在接受婚介公司的服务时发现自己有可能被骗后,应及时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联系,核实婚介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009年12月1日,我国婚介服务行业引入国家标准,《全国婚介行业服务标准》中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且婚介服务不得“介绍到成功为止”。委托人如果发现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婚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可疑,要注意收集并固化证据,防止人财两失。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9.商场延迟交付电器,价格调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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