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3753600000048

第48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明知是****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网站。

第十三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7号)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回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同类推荐
  • 综合库保管工

    综合库保管工

    本书是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和四川省人事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际情况,本着以学促考、以考促学的精神编写的综合库保管工培训教材。全书共分九章,书中较为详尽地介绍了仓库、各类物资的收发和储存管理,仓库气象基础知识,黑色金属、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橡胶等物资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仓库和物资的安全管理等知识,适用于初、中、高级综合库保管工和保管技师考工学习。
  • 别笑,我是高分创意作文

    别笑,我是高分创意作文

    高中生越写越聪明的作文宝典。创意,创意!文章的灵魂和躯壳皆在创意的树上筑巢。我们该如何拥有创意这棵“摇分树”?很简单!创意作文的点点滴滴就藏在本书中。
  • 综合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综合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本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难度适宜。二、贴近考试。三、解析透彻。四、新颖实用。五、超值服务。本书具有针对性强、题量适中、解析精练等特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四川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复习用书。
  • 刑法

    刑法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 史上最牛公务员面试攻略

    史上最牛公务员面试攻略

    这是一本教大家如何考公务员的书。作者是两名80后的省直机关公务员,非常擅长公务员考试,每次笔试面试均是第一名。他们从自身的备考、考试和之后组织公考面试的经历出发,梳理出考生最需要的心得、经验、方法和答题思路,整理出备考最实用的复习笔记,让广大考生在轻松阅读中快速掌握公考的高分秘诀。
热门推荐
  • 温暖还是忧伤

    温暖还是忧伤

    她,夏小优,一次失误,一个选择。一条被改变了轨道的路。当曾经以为唾手可得的东西远走之后,她必须重新开始另一种生活,在这个她之前完全没有接触到的小小社会里,她遇见了张小婉,袁草,甄音等性格不同的女孩子,也遇到了沈一扬,骆宇,甄理这些她之前不会接触的男孩子。在一点点的熟悉之后,她和张小婉,从陌生走向熟悉,她们之间的友谊最终会走向哪里?她和沈一扬,这个她一心喜欢偷偷暗恋的男孩未来会走到哪一步?和骆宇,甄理又会有着怎样的感情纠葛。
  • 左手赚钱右手花钱

    左手赚钱右手花钱

    本书从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说起,着重介绍了各种理财方式和技巧,例如本书所阐述的关于储蓄、*、股票、保险、外汇、期货等基本知识,希望能够给各位读者带来一些启迪。每个人都有致富的机会,希望每个读者都能够从本书中有所收获,学会挣钱,更要学会花钱,从而快乐而轻松地实现致富的愿望,享受快乐丰足的财富人生。
  • 阿育王子法益坏目因缘经

    阿育王子法益坏目因缘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紫色恋爱

    紫色恋爱

    3岁的小雪儿长大后和哥哥一起离开了那个令人讨厌的父母隐姓埋名的生活。在上学的时候认识了他。。。。。。
  • 重生之傲世女王

    重生之傲世女王

    一朝重生,虐渣男,虐渣女。一手空间灵泉,一手逆天异能,外加超强记忆力。爷爷是开国首长,外公是商业巨鳄,爸爸是军区司令,妈妈是国际著名设计师,还有一个绝对妹控的哥哥。偏偏遇上了他,这个傲娇腹黑的大boss。当她遇上了他,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 千玺大人,给你跪

    千玺大人,给你跪

    平凡的“我”,遇见非一般的他,渐渐的,一起了
  • 逆天驭灵师

    逆天驭灵师

    苏离,21世纪的天才驭灵师,却遭渣男和挚友的背叛,无声息地惨死于世间。这一世的归来,她为自己报仇雪恨,踩渣男渣女,修天下至宝,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控制。潇洒人间。直到遇到了他们。强势霸道占有欲极强的萧。撒娇卖萌极度依赖的魅。冷漠强大为她不惜抛弃一切的阴间冥王以及温柔至极宠她入骨的仙尊。一世孽缘,又将何去何从?!
  • 爱情无密码

    爱情无密码

    这是他想要保护的人。同时也是在他绝望时替他拉开窗幔,让他看见皎皎月光的人。
  • 影响孩子一生的58个感恩故事

    影响孩子一生的58个感恩故事

    本套丛书的故事精选白世界各地流传最广、最经典的故事,故事是孩子子最好的礼物,也是最有价值的精神食粮,通过这些故事可以培养孩子的自信、友谊、亲情、合作、感恩、机智、冒险、勇敢、承担、责任等。
  • 我是黑猫

    我是黑猫

    我带着一腔热血,却被现实狠狠的摔下,我突然意识到,有时,真不是我逃避,而是我真的无能为力,后来,他告诉我,现实虽然很残酷,但正义永远也不会缺席,只是迟到罢了。邪恶并不是神,你也可以把它抹灭掉!这就是你的身份,你是——黑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