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挂牌股票如何向特定对象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这就是说,挂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时,应当订立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
10.2挂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怎么办?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这就是说,挂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要么在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要么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
抢滩资本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转板指引十、定向转让与股东套现10.3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该如何办理?
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0.4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转让股票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首先,大股东作为发起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最后,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述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10.5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首先,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发起人,则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最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10.6可否举实例说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售?
1.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430226
股票简称:奥凯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9号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股票总量:3170万股
挂牌日期:2013-07-05
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挂牌之日,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情况
挂牌之日,股份公司各股东可转让的股份如下:序号股东姓名是否为董事、
监事及高管持股数量
(股)本次可公开转让
股份数量(股)本次可公开转让股份
数量占持股数量的比例1卢甲举是21,636,5005,409,12525%2耿强是1,104,900276,22525%3高东利否957,900957,900100%4徐桂生否957,900957,900100%5李辉否957,900957,900100%6李兰星否957,900957,900100%7赵顺贤否957,900957,900100%8李国旗是697,900174,47525%9梁艳丽是697,900174,47525%10赵元伟否697,900697,900100%11王铁林是473,600118,40025%12任新民否200,000200,000100%13卢甲晗否200,000200,000100%14王雷是189,40047,35025%15张建伟否189,400189,400100%16卢彦丽是189,40047,35025%17由克强否189,400189,400100%18陈坪否160,000160,000100%19董海军是157,90039,47525%20顾新波否126,300126,300100%合计-31,700,00012,839,375——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股东未对所持股份作出严于《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自愿锁定的承诺。
卢甲举现持有公司68.2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挂牌之日解除转让限制的股票数量为1/3,但作为董事和高管,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按照从低的原则,卢甲举于挂牌之日解除转让限制的股票数量为1/4。
2.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430240
股份名称:随视传媒
挂牌日期:2013-07-0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8B7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股
股票总量:4000万股
对于股票转让限制,《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表述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百视欣、实际控制人段嘉瑞、薛晨、翁启育、沈雁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票(包括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转让,均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无可进行公开转让的股份。
由于股份公司成立至今不足一年,故百视欣、百联奇奥、东方星空等13名发起人股东均承诺,在股份公司设立满一年,即2013年9月27日之前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由于“挂牌”不等于“上市”,因此这一承诺为时尚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安排外,股东所持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及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0.7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届满时,如何办理解限售手续?
挂牌公司可先行与主办券商联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将窗口指导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办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