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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婚姻的企图(2)

一天王志斌正在公司忙着下订单,这时有两名穿着制服的人来找他:“请问你是王志斌吗,我们来给你送起诉状。”“起诉状?最近生意挺顺的,没和哪个客户有争执啊。”王志斌边说边接过起诉状,竟然是他的妻子起诉离婚。王志斌被气得脸通红,将传票摔到桌子上说道:“刘燕呀刘燕,有好日子你不过,你还来劲儿了。离就离。”王志斌等着法院开庭,可谁知没过多久,王志斌接到法院的通知,说是刘燕撤诉了。原来刘燕在收集证据时发现,她对王志斌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两年来只是王志斌给她钱,她却不知道王志斌每月的收入是多少,都存在哪张卡里。所以如果离婚,她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见占不到便宜,刘燕便撤了诉。

律师说法:民事诉讼中撤诉的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享有诉讼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进入了诉讼程序,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撤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但是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时,法院是可以不准予其撤诉的。

本案中,刘燕起诉王志斌离婚的行为,并未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也并未有任何需要处理的违法行为。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作为原告的刘燕是可以申请法院撤诉的,而法院一般也会裁定准予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两人虽然婚没有离成,但是当初的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刘燕撤诉,只是缓兵之计,目的就是查清丈夫的财产状况。而王志斌呢,更是戒心十足,开始转移财产,所有的银行卡都藏了起来,还时不时赶刘燕走。刘燕不走,王志斌就派人把家里贵重的东西一样一样地搬走,放在他那闲置已久的房子里。王志斌的举动把刘燕激怒了。刘燕心想,你无情就别怪我无义。刘燕经过一番计划,终于决定雇用小区内的两名保安,逼迫丈夫交出财产来。两名保安想,妻子管丈夫要钱,应当没多大点事,也就很快答应了刘燕的要求。于是就上演了一开始王志斌失踪被绑架的一幕。两名保安拿到银行卡后,按刘燕的指示,只取出其中一半交给刘燕,钱到手后刘燕也按约定给了两个保安一共5万元钱。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几天的工夫,嫌疑人就全部落网,身处幕后的刘燕也没能成为漏网之鱼。

听到事实真相的王志斌,暴跳如雷。一日夫妻百日恩,他怎么也没想到,妻子为了钱什么手段都用,他一天也无法忍受了。得知真相的第二天,他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燕离婚。

于是在审判刘燕刑事犯罪之前,夫妻俩先开始了离婚大战。而核心问题自然还是二人的财产分割问题。虽然刘燕犯法了,但她毕竟已经掌握了王志斌的财产状况,所以干脆提出,她派两个保安从王志斌账户中取出的56万元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理应归自己所有。王志斌却不服:“婚后这两年,我每天起早贪黑,她只知道吃喝玩乐,每月刷卡至少5万,还买了车,她凭什么还要分我的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银行账单明细,可以证明王志斌名下的112万元的确是两人婚后存入的。虽然刘燕没参与公司经营,可依法婚后一方所得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当分给刘燕一半。此外,刘燕婚前赠给王志斌的青花瓷瓶,刘燕不承认了,坚决说那是她婚前个人财产。王志斌又没有任何证据,是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啊。法院最终判决,王志斌与刘燕离婚;1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志斌与刘燕各分得56万元;古董为刘燕婚前个人所有。

离婚案件以刘燕的胜出而告终,可接下来就是对刘燕与两个保安的审判了。一天,刘燕一个朋友突然找到王志斌,提出:“刘燕托我转达你,她诚心向你道歉,为表达她的诚意,这个瓷瓶还给你。”说完那个朋友直接将那件传家宝放在了王志斌面前。王志斌很意外:“她真是这么想的?”“是的,她只希望能求得你的谅解,并希望你能向法院表达你的意见,在量刑时能尽量轻些。”王志斌当即表态:“你放心,我一定会替刘燕向法院求情的。”

这样一个结果,也算不错,毕竟二人不至于结仇啊!

很快,刘燕和两个保安的案件开庭了,当法院征求作为被害人王志斌的意见时,他却气冲冲地说道:“我坚决要求对刘燕严惩!”这是怎么回事啊,王志斌怎么会出尔反尔呢?

看他这种态度,刘燕急了:“王志斌,瓷瓶你都收了,你不能落井下石啊!”王志斌却气哼哼地拿出一张纸,指着刘燕说:“你拿我当猴耍是不是?”原来王志斌拿到瓷瓶后,却总觉得不对劲,刘燕为争56万元找人把我绑了,现在却肯将价值60万元的瓷瓶拱手相让?他越想越不对劲,为保险起见就找人给瓷瓶做了个鉴定。谁知鉴定发现瓷瓶竟然是个仿真品,在地摊上几百块钱就能买下来。这下王志斌真是被激怒了,你这不是戏弄我吗,真瓷瓶不给我就算了,还拿个假的来蒙我。他手里拿的那张纸正是鉴定结论。这下子,刘燕一下瘫软在地上,哭了起来:“志斌,你让我去哪弄真瓷瓶啊,你就原谅我吧。”她接下来的一番话,更是让人吃惊不小。

原来刘燕根本不是什么“官二代”,她的父母只是普通的农民,为了改变自己一直贫困的处境,她来到了大城市。为伪装自己,她透支信用卡买名牌,出入高档场合,一心想钓条大鱼。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健身房结识了王志斌,她想尽各种办法要抓住这棵摇钱树。为表明诚意,她特意在地摊上花了600元钱买了一个普通的瓶子,并做了一个假鉴定书。然后又将这个所谓“价值几十万的传家宝”送给了王志斌。这招果然奏效,两人闪婚。婚后刘燕当然就露出真面目了,于是两人结婚不到两年就开始闹离婚。这两年里刘燕早就花大钱花惯了,没有工作的她哪能这么轻易地放开摇钱树,于是便上演了雇人勒索王志斌要钱的一幕。

如今,虽然她被抓获归案,可为了求得轻判,她要做最后的挣扎。于是她欲擒故纵,在离婚案件中争到那个假瓷瓶,回头再送给前夫,也算是个人情。这样如果被害人表示谅解,就可以从轻判刑了,没想到却又一次被揭穿了。法庭上,人民检察院对刘燕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而刘燕的辩护律师却辩护道:“刘燕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王志斌的那份钱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刘燕也只拿走了属于她的那一半,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说法: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夫可以看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目的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务转移给第三人或者自己占有,且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本案中刘燕指使小区保安将丈夫王志斌打晕并且绑住,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防抗的程度,并且要求王志斌交出钱财的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压制王志斌反抗的行为与最后取得钱财有因果关系。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抢劫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本案中刘燕强行得到的只是她与王志斌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刘燕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罪>>>

通过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并且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行为内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实际为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

本案中刘燕指使两名保安将王志斌绑在其老房子中,实际上是剥夺了王志斌的身体活动自由,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且王志斌意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所以刘燕以及两名保安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判决刘燕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两名保安则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这起案件当中,刘燕在物欲的驱使下与有钱的王志斌结为夫妻,却也在物欲的驱使下走进了法律的牢笼。而王志斌呢,原本以为得到了刘燕的“传家宝”,实则是陷入了刘燕的“连环计”。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自己也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重创。婚姻如果一开始就种上金钱的种子,想让它开出多么灿烂的花朵,恐怕只能是奢望了。

本案中那只反复出现的青花瓷瓶值得玩味:第一次,它是价值几十万的古董,让王志斌与刘燕的感情迅速升温;第二次,它是双方都想争夺的财产,得之者庆,失之者恨;第三次,它作为古董被赠回,于是恨者也愿网开一面。最后,青花瓷瓶终于显现真身。只是,一只不值钱的瓷瓶何以能折腾出这样一番闹剧?正因为当事人被困在金钱的牢笼之下,失去了对自我、对真爱的感知,所以一只貌似值钱的瓷瓶也能轻易困住他们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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